大数跨境

争议解决 | 保险代理人展业风险防控提示 | 燕梳合规

争议解决 | 保险代理人展业风险防控提示 | 燕梳合规 燕梳合规
2026-02-06
0

01

保险代理人违规销售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保险代理人从事寿险保险代理活动应具备保险专业知识、秉持职业操守,使投保人正确理解所购买的保险产品本质和保障范围。保险代理人为了促成保单、获取高额佣金,从事销售误导等违规保险销售行为,导致保险公司对外赔偿而产生损失的,保险代理人应在过错范围内担责。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13日,某保险公司(甲方)与高某(乙方)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书》并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内代理销售甲方保险产品,从事如下代理行为:1.持有和使用经甲方制作或核准的展业资料,全面、忠实地向客户解释、说明甲方保险产品的内容和保险条款……。乙方发生下列行为的,视为违反本合同义务,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1.误导客户: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的宣传说明……。凡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客户损失的,除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外,还应赔偿客户或公司损失,如因保单引起,应扣回该保单所取得的相应佣金利益,具体损失追偿标准如下:1.保单退保、协解、理赔等引起的损失:追偿金额为公司实际给付给客户的金额与按正常情况应给付给客户的金额差额,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前线、后援和法律部门评估。追偿金额从对应保单首佣、续佣、训练津贴、继续率奖金等科目中扣除。

另查明,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高某代理或挂单在其他保险代理人名下的44份保单遭投保人投诉,投诉原因主要为误导销售,即夸大宣传保单具有贷款功能,导致投保人基于错误认识投保。投诉涉及的44份保单共计已缴纳保险费为514,902元(均已退还客户),现金价值共计30,228.12元,两者差额484,673.88元。某保险公司因高某代理销售或挂单在其他保险代理人名下销售上述44份保单而发放的佣金共计242,245.69元(该佣金分别由高某和挂名的名义保险代理人实际收取),其中某保险公司已收取高某等人退还的佣金197,295.49元,故,剩余尚未退还的佣金为44,950.20元(其中高某代理销售的保单项下尚未退还的佣金为11,062.19元)。审理中,某保险公司表示其诉请主张的佣金部分11,062.19元系某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高某的佣金,某保险公司支付给其他名义代理人的佣金部分将另行向实际收取佣金的代理人追索,不在本案中主张;高某表示同意返还其尚未退还的佣金部分11,062.19元。

入库编号:【2023-08-2-500-001】

02

合同相对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不应认定构成表见代理

裁判要旨:

被代理人的工作人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要求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实系判断该职务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在民法典施行前,参照法律对表见代理的规定,认定构成职务代理有效而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的,应当要求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且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相对人在交易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交易行为存在过失,则不能认定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齐某娟为邮政某公司报刊发行员。20151110日赵某梅到齐某娟处存款人民币18万元(币种下同)现金,由齐某娟手写收据一张,主要内容为:投保人赵某梅,保险合同/投保单号00185901,险种名称为太平洋,交费方式现金,所交年度为6月,金额18万元,存款6个月,收款员齐某娟。保单盖有邮政某公司财务专用章,并存在涂改痕迹。赵某梅自述与齐某娟口头约定每半年分一次红一万元半年分160元。2016510日、20161110日,赵某梅分二次取得半年分红款2880元。每次给付分红款时,齐某娟均涂抹收据原标注时间20177月,原告赵某梅向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邮政某公司返还现金18万元及利息。

被告邮政某公司辩称:邮政某公司不应为作为本案被告;赵某梅提供的“收据”不真实,已经被涂改,涂改后不具有效力;赵某梅提供的保单非邮政某公司代办保险公司的保单,邮政某公司不承担保单义务。

另查明,齐某娟以其为邮政某公司工作人员身份高息揽储骗取多人钱款,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犯罪立案,后被追究刑事责任。在齐某娟刑事犯罪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多次联系赵某梅调查取证,但赵某梅不配合。齐某娟在刑事案件中供述,其给赵某梅的保险收据,系齐某娟在其私自保留的已经加盖邮政某公司公章的空白保险单据填写。

入库编号:【2024-08-2-333-003】

03

保险代理人作为职务侵占犯罪主体的认定

裁判要旨: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接受保险公让司的培训与管理,根据保险公司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收取佣金。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在实质上符合事实劳动关系。保险代理人在一定时期内实际履行着单位职责,承担着与保险公司业务员相同的工作任务,具有保险公司日日常经营业务过程中的职务便利,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栋、朱某华于20204月起组织“保险黑产”犯罪团伙。20204月至6月间,由徐某栋先与被害单位某某人寿上海分公司现代部业务总监徐某阳共谋,由徐某阳指使该部门业务主任张某、顾某清等人提供保险业务团队内新人业务员账号;再由徐某栋、朱某华从他人处购买保险公司客户投保的交易信息,将信息交由“保险黑产”犯罪团伙成员冒充某某人寿员工与客户取得联系,采用“撬单”或其它方式促成客户在某某人寿购买新的保单。徐某栋、朱某华等团伙成员再将上述销售的新保单挂单在张某、顾某清等人提供的新人业务员账号下,以此骗取某某人寿上海分公司对新人业务员提供的新人训练津贴、增员奖等额外奖励共计184.8万余元。赃款由"保险黑产”犯罪团伙成员与某某人寿内部人员进行分赃。

20201029日,被告人徐某栋。朱某华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徐某栋拒不供认上述犯罪事实。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栋、朱某华均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徐某栋退出违法所得39万元、朱某华退出违法所得30万元,连同其他同案关系人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入库编号:【2023-05-1-226-003】

      陈劲松 

       高级合伙人


陈劲松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业务中心管理总监、金融保险合规与争议解决部门主任,曾在平安财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集团从事稽核监察和法律合规工作。入选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2026 大中华区金融服务监管领域 Band 1 律师榜单

业务领域:深耕金融保险行业,陈劲松律师团队具有丰富的金融保险机构工作和服务经验,熟悉金融保险行业的运行规则、业务流程、工作机制和风险防控,团队专注金融保险行业领域,包括保险金融监管与合规、公司治理、投融资、保险与再保险争议解决、海事海商、金融民刑交叉业务、涉外/跨境仲裁等。累计为80余家保险集团、保险公司、保险资管公司、商业银行、保险中介机构等金融保险机构和大型央企国企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前沿理论研究实践。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燕梳合规
1234
内容 708
粉丝 0
燕梳合规 1234
总阅读198
粉丝0
内容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