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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银行保险机构股东治理合规要点(上)| 燕梳合规

公司治理|银行保险机构股东治理合规要点(上)| 燕梳合规 燕梳合规
202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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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陈劲松律师团队

1.书面通知义务:保险公司股东应当自发生以下情况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一)所持保险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

(二)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被质押或者解质押;

(三)股权变更取得中国保监会许可后未在三个月内完成变更手续;

(四)名称变更;

(五)合并、分立;

(六)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

(七)其他可能导致所持保险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2.如实告知义务:银行保险机构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如实向银行保险机构告知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入股资金来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投资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等信息。

3.主要股东承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主要股东承诺管理制度,规范主要股东承诺档案管理、定期评估等工作。主要股东承诺档案应当记录承诺方、具体事项、承诺履行方式和时间、承诺履行情况以及对违反承诺的股东已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4.大股东行为限制:银行险机构大股东应当通过公司治理程序正当行使股东权利,维护银行保险机构的独立运作,严禁违规通过下列方式对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正当干预或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银保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一)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设置前置批准程序;(二)干预银行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或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工作人员;(三)干预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价;(四)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决策程序;(五)干预银行保险机构的财务核算、资金调动、资产管理和费用管理等财务、会计活动;(六)向银行保险机构下达经营计划或指令;(七)要求银行机构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八)要求保险机构开展特定保险业务或者资金运用;(九)以其他形式干预银行保险机构独立经营。

5.大股东表决权限制: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质押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数量超过其所持股权数量的50%时,大股东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对信托公司、特定类型金融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大股东委托参会要求与限制: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但代理人不得为股东自身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提名董事和监事以外的人员。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不得接受非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委托参加股东会。


控股股东、大股东和主要股东:

银行保险机构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股东:(一)持有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民营银行、保险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15%以上股权的;(二)持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机构10%以上股权的;(三)实际持有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四)提名董事两名以上的;(五)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认为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六)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持股比例合计符合上述要求的,对相关股东均视为大股东管理。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

银行保险机构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是指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主要股东,进行股权变更的,变更后至少有一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主要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陈劲松 

   北京&上海


陈劲松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业务中心总监、金融保险合规与争议解决部门主任,曾在平安财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集团从事稽核监察和法律合规工作。入选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2026 大中华区金融服务监管领域 Band 1 律师榜单

团队办公地:北京、上海。

业务领域:深耕金融保险行业,陈劲松律师团队具有丰富的金融保险机构工作和服务经验,熟悉金融保险行业的运行规则、业务流程、工作机制和风险防控,团队专注金融保险行业领域,包括保险金融监管与合规、公司治理、投融资、保险与再保险争议解决、海事海商、金融民刑交叉业务、涉外/跨境仲裁等累计为80余家保险集团、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保险资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保险金融机构和大型央企国企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前沿理论研究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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