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严监管背景下,保险机构合规经营愈来愈重要。壹壹法保将陆续推出与保险机构合规相关的文章,供业内人士参考。
本期,我们对9月份各地保监局行政处罚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分类整理,并附相关违规及处罚依据,为便于大家了解处罚尺度,我们保留了处罚方式及金额。整体来看,虚挂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虚列费用、给予投保人回扣、欺骗投保人等依旧是监管关注重点,从处罚金额来看,有趋严之势。
一、业务财务资料不真实
(一)
虚挂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1. 2018年1月至5月,平安财险日照中心支公司将部分直销渠道的车险业务虚构为某保险销售公司的中介代理业务;山东保监局对平安财险日照中心支公司罚款29万元,对日照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警告并罚款5万元。
2. 2018年1月至5月,平安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将部分直销渠道的车险业务虚构为某保险代理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中介代理业务;山东保监局对平安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罚款31万元,对济宁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警告并罚款5万元。
3. 太平洋财险青海分公司利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方式套取费用,涉及金额66.63万元;青海保监局对太平洋财险青海分公司责令改正并处17万元罚款,对青海分公司车险业务部和渠道合作部经理给予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青海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给予警告并罚款6万元。
4. 国寿财险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存在利用保险代理公司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黑龙江保监局对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予以责令改正并罚款20万元,对时任国寿财险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予以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5. 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期间,平安财险阳江中心支公司存在将员工制业务员拓展汽车卖场取得的非个人代理业务挂在个人代理人名下出单的情况;广东保监局对阳江中心支公司给予责令改正并罚款50万元,对时任阳江中心支公司分管车险销售工作的副总经理给予警告并罚款10万元。
6. 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人保财险厦门市南山支公司通过在个人代理人名下虚挂车险业务套取手续费,共涉及个人代理人4人,涉及保费281.6万元,套取手续费55.7万元;厦门保监局对南山支公司处以罚款18万元,对南山支公司负责人给予警告并罚款4.5万元。
7. 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人保财险厦门市科技保险支公司通过在个人代理人名下虚挂车险业务套取手续费,共涉及个人代理人3人,涉及保费149.5万元,套取手续费49.4万元;厦门保监局对科技保险支公司处以罚款16万元,对科技保险支公司负责人给予警告并罚款4万元。
8. 平安财险泉州中支存在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福建保监局对泉州中支处以23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对泉州中支时任分管车险的副总经理予以警告并罚款7万元。
(二)
虚列费用
1. 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平安财险日照中心支公司通过虚构宣传用品事项,在“业务宣传费”科目下列支费用。
2. 2017年8月,平安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通过虚构服务费事项,在“服务费”科目下列支费用。
3. 平安财险固原中心支公司虚列营业费用;宁夏保监局对固原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22万元,对固原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宁固原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
4. 2017年10月-11月期间,华夏人寿咸阳中心支公司银保部利用王艳等7名银保专管员虚构业绩清单和工资报表,套取资金4.70万元;陕西保监局对咸阳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10万元,对咸阳中心支公司银保部负责人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5. .2016年8月期间,华夏人寿陕西分公司银行业务部虚假列支会议费,涉及金额6万元;陕西保监局对陕西分公司给予罚款10万元,对陕西分公司银行业务部经理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6. 2016年期间,华夏人寿西安中心支公司银保业务本部一部通过虚列广告费、公杂套取资金,共计186万元;2017年4-7月期间,华夏人寿西安中支银保业务本部二部通过虚构银保专管员工资绩效套取资金,共计516.2万元;陕西保监局对西安中心支公司给予50万元罚款,对西安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华夏人寿西安银保业务本部一部总经理)给予警告并罚款6.5万元,对时任西安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给予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陕西分公司银保渠道负责人给予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西安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华夏人寿西安银保业务本部二部总经理)给予警告、罚款8万元并撤销任职资格。
7. 幸福人寿安庆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费用的行为;安徽保监局对安庆中心支公司给予罚款12万元,对安庆中心支公司时任分管银行保险部的副总经理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8. 富德生命人寿六安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费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档案不规范等行为;安徽保监局对六安中心支公司给予罚款19万元,对时任六安中心支公司银保业务部经理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时任六安中心支公司分管银保业务的副总经理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
9. 富德生命人寿安徽分公司存在客户信息不真实、虚列费用等行为;安徽保监局对安徽分公司给予罚款50万元并责令其停止接受银邮代理渠道新业务3个月,对时任安徽分公司分管银保业务的副总经理给予撤销高管任职资格,对时任安徽分公司总经理给予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时任安徽分公司财务经理给予警告并罚款7万元。
10. 幸福人寿安徽省分公司存在客户信息不真实、虚列费用等行为;安徽保监局对安徽省分公司给予罚款48万元,对时任安徽分公司银保部总经理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时任安徽分公司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时任安徽分公司分管银保部的总经理给予警告并罚款5万元。
11. 太保产险蚌埠中支存在虚列中介业务、虚列费用等行为;安徽保监局对蚌埠中支罚款40万元,对蚌埠中支时任总经理给予警告并罚款6万元,对蚌埠中支时任分管车险业务模块的副总经理给予警告并罚款5万元。
12. 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平安财险厦门市嘉禾支公司通过虚列业务招待费套取费用,涉及金额49.62万元;厦门市保监局对嘉禾支公司处以罚款30万元,对嘉禾支公司经理处以警告并罚款6万元。
13. 人保寿险牡丹江市中心支公司、人保寿险东宁市支公司、人保寿险海林市支公司、人保寿险绥芬河市支公司和人保寿险林口县支公司存在虚列燃油费的行为;黑龙江保监局对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给予责令改正并处以12万元罚款,对东宁支公司给予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海林支公司给予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绥芬河支公司给予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林口县支公司给予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
14. 中国人寿牡丹江分公司、中国人寿西安支公司和中国人寿宁安支公司存在虚列营业费用的行为;黑龙江保监局对牡丹江分公司给予19万元处罚并责令改正,西安支公司给予10万元处罚并责令改正,对宁安支公司给予10万元处罚并责令改正,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15. 信泰人寿厦门分公司通过虚构活动报销培训费和招待费共计28笔,合计金额16.74万元;厦门保监局对厦门分公司处以罚款12万元,对分公司总经理、经代业务部负责人、银保部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并罚款2万、1.5万元、1万元。
(三)
承保理赔档案不真实
人保财险巢湖市分公司营业部存在部分农险承保理赔档案不真实的问题;安徽保监局对营业部给予罚款18万元,对营业部时任分管农险工作的营业部副总经理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营业部总经理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
(四)
其他财务不真实
1. 中华联合财险福建分公司存在财务不真实的违法行为;福建保监局对福建分公司给予责令改正并处以26万元罚款,对福建分公司时任农村保险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予以警告并处以5.2万元罚款。
2. 平安产险泉州中支存在财务不真实;福建保监局对泉州中支处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泉州中支时任分管车险业务的副总经理予以警告并罚款6.8万元。
3. 建信人寿泉州中支存在财务不真实;福建保监局对泉州中支处以19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对泉州中支时任银保部经理助理给予警告并处以3.6万元罚款。
4. 人保财险泉州分公司存在财务不真实;福建保监局对泉州分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对泉州市分公司时任分管车险的负责人予以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对泉州市分公司时任分管车险的副总经理予以警告并处以9万元罚款。
(五)
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
1. 人保寿险江西省分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江西保监局对江西分公司处以16万元罚款,对时任江西分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时任南昌中支总经理助理、时任南昌中支业务总监分别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2. 2017年1月-2018年4月,中华联合财险江西分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行为;江西保监局对江西分公司处以11万元罚款,对时任江西分公司运营与销售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六)
客户信息记录不真实
永安财险贵州分公司存在记录客户信息不真实的问题;贵州保监局对贵州分公司罚款10万元,对时任业务管理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对当时先后分管业务管理部的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分别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保险法》(2015)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一百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1. 2017年7月,平安财险日照中心支公司在新渠道车险业务销售过程中,通过赠送积分抵减保费的方式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山东保监局对平安财险日照中心支公司罚款22万元,对日照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警告并罚款5万元。
2. 太平洋财险青海分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涉及金额共计39.13万元;青海保监局对太平洋财险青海分公司给予责令改正并处19万元罚款,对青海分公司渠道合作部经理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青海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给予警告并处6万元罚款。
3. 2017年7月,平安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在新渠道车险业务销售过程中,通过赠送积分抵减保费的方式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山东保监局对对平安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罚款25万元,对济宁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警告并罚款8万元。
4. 平安财险宁夏分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宁夏保监局对宁夏分公司予以罚款15万元,对平安产险固原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14万元,对宁夏分公司副总经理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宁夏分公司新渠道业务部负责人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宁夏分公司新渠道业务部负责人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宁夏分公司个人综合金融业务部负责人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宁夏分公司续保管理部负责人予以警告并罚款0.5万元,对固原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宁固原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
5. 国寿财险宁夏分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宁夏保监局对国寿财险宁夏分公司予以罚款5万元,对时任宁夏分公司总经理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时任宁夏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予以警告并处罚款0.8万元,对时任国寿财险宁夏分公司创新电子部负责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6. 2016年1月-2017年3月,人保财险榆林市分公司南关营销服务部虚挂个人代理人,向佳日工贸集团、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新华夏汽车服务公司等支付费用359.21万元;陕西保监局给予榆林分公司罚款28.5万元,对榆林分公司南关营销服务部经理罚款9万元。
7. 2017年1-7月,平安财险陕西分公司在车险业务经营中,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涉及金额共计1742.64万元;陕西保监局对陕西分公司给予罚款30万元,对平安财险陕西分公司副总经理给予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陕西分公司个人事业群西安直通业务部渠道总监给予警告并罚款10万元。
8. 2016年至2017年,人保寿险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胡某、肖某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金额3.7万元;四川保监局对金牛区支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保险代理人胡某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保险代理人肖某给予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时任金牛区支公司销售总监给予警告并罚款10万元。
9. 平安财险厦门分公司在中标“2015—2016年度厦门海峡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车辆保险”项目后,于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向厦门海峡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四笔费用共计237.6万元;厦门保监局对厦门分公司处以罚款25万元,对杏林支公司经理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10. 人保寿险江西分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江西保监局对江西分公司处以13万元的罚款,对南昌中支综合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和南京中支总经理助理各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11. 太平人寿泉州中心支公司存在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福建保监局对泉州中心支公司处以18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对泉州中支时任个人业务部经理给予警告并罚款6万元处罚。
12. 建信人寿泉州中心支公司存在给予和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福建保监局对泉州中支处以8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对泉州中支时任总经理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
13. 太平人寿泉州中支下辖的惠安营销服务部存在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福建保监局对惠安营销服务部时任经理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保险法》(2015)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一百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