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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能否避债?三张图带你看明白

保险能否避债?三张图带你看明白 燕梳合规
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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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当真能避债?!

随着人们财富的增加和风险意识的增强,商业保险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在保险销售中,尤其是在财富传承的场景下,我们经常听到“保险避债”的说法,那么,保险能否避债呢?

“保险避债”,准确的说,就是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其所购买的人身保险形成的保险金、保单红利、保单现金价值、生存保险金、投资账户价值等,能否用于清偿债务,或者债权人可否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呢?

接下来,我们用三张图回答这个问题。


|“保险”能否强制执行?

总的来说,一些生活保障型的保险可能会免于法院强制执行,比如重疾保险中给付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医疗保险中的医疗给付、年金保险中年老后领取的保障生活的养老金。保险中保单红利、生存保险金、投资账户价值、保单价值,一般来讲,难以对抗法院执行。

“保险”能否强制执行?

类别

归属主体

能否强制执行

保单红利

投保人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原则上)

投资账户价值

(投连险)

投保人

保单现金价值

投保人

见下表

关于生存保险金的更多介绍,可以阅读:关于生存保险金合规与实务,看这一篇就够了|保险合规

鉴于保单现金价值能否强制执行的问题,目前司法中存在较大争议,部分法院认为可以,部分法院认为不可以。因此,接下来,我们将结合整理的各地典型法院观点和司法案例,进行展开分析。


|关于保单现金价值能否强制执行的法院观点

所谓保单现金价值,也叫解约金或解约返还金,就是投保人中途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返还的金额。

保险法就保单现金价值的规定相对原则,为统一执法尺度,各地法院往往以通知或解答等文件进一步加以规范。就保单现金价值能否执行及如何执行。

法院观点:保单现金价值能否强制执行?

观点

法院

相关规定

浙江省高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 [2015]8号)第一条规定,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江苏省高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2018)规定,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

不能

广东省高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2016年3月3日)问题十一、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产品具有现金价值,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处理意见:首先,虽然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是被执行人的,但关系人的生命价值,如果被执行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不同意退保,法院不能强制被执行人退保。其次,如果人身保险有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不是被执行人,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保险金不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再次,如果人身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为被执行人,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的保险金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 



|关于保单现金价值能否强制执行的裁判案例

各地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就此问题,也存在较大分歧,具体如下:

法院观点:保单现金价值能否强制执行?

观点

理由

相关案例

保单现金价值是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并构成投保人的责任财产。

该财产权益在法律性质上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不属于不得执行的财产。

山东省高院,(2016)鲁执复 119  号执行裁定书

保单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的财产。

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债券等,也包括保单的现金价值。

福建省石狮市法院,(2015)狮执异字第28号执行裁定书

保单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的债权。

依照代位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1条,法院有权代为投保人(被执行人)行使解除权。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院,(2014)金婺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

不能

强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会危害被保险人的生存权益。

温州市中院,(2014)浙温执复字第 36 号执行裁定书

不属于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不存在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规定》第 3 条第 1 款第 8 项规定的行为。

石家庄市中院,(2015)石执审字第 00070 号执行裁定书

 

强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违背自愿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归投保人所有,人民法院不宜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提取现金价值。

无锡市中院,(2014)锡执异字第 0037 号执行裁定书

 

那么,具体到某一份保险产品是否能够免予法院的执行,是否能够真正起到资产隔离的效果,则需要专业的法律分析。

如有任何业务咨询或探讨,您可拨打电话18211177013;或添加微信公众号longmancjs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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