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银保监会《2018年1-8月保险统计数据报告》,今年1-8月份,责任险保额466.11万亿元,责任险签单数量42.89亿件。
2018年10月31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的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
在此之前,企业支出的责任保险费等商业保险费原则上不得税前扣除,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这次国家税务局下发《公告》后,允许企业责任险保险费税前扣除,意味着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包括企业责任保险费、企业财产保险保费、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保费和企业差旅费中的人身意外保险保费。
此外,根据《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等规定,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保费还包括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以下是今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责任保险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对企业分散经营责任风险、切实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近期,有关部门、企业反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为统一责任保险费税前扣除政策口径,便于纳税人执行,更好地促进企业化解经营责任风险,增强抗风险能力,我局发布了《公告》。
二、主要内容
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是参加责任保险的企业出现保单中所列明的事故,需对第三者如损害赔偿责任时,由承保人代其履行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由于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缴纳的保险费支出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保险法》也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责任保险,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公告》明确,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执行日期
根据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的原则,《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有关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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