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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岗位的营销人员可能与保险公司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特殊岗位的营销人员可能与保险公司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燕梳合规
201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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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期,我们将谈一谈保险公司营销人员和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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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3日,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广州主办的“2018中国保险营销峰会”上,银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副巡视员施强出席并发表致辞时表示,将全面强化保险公司管控责任、切实落实行业性执业管理、严厉惩处保险营销违法违规行为。就保险公司营销人员管理,监管释放了严监管信号,接下来,我们将推出保险公司营销人员合规管理系列。本期,我们将谈一谈保险公司营销人员和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问题。

一般来讲,保险公司与营销人员之间为保险代理关系,营销人员并非保险公司的员工,保险公司并无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关系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一些从事特殊岗位的营销人员,如专职从事财务、组训、售后服务等工作的营销人员,由于这类工作一般由保险公司支付固定工资、不直接销售保险产品、而且需要遵守保险公司规章制度,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法院一般认定为成立劳动关系。

在汪某与人保财险滁州市分公司、人保财险滁州分公司乌衣营销部劳动争议纠纷案中[· 2015)琅民一初字第01548],一审法院认为,汪某在营销服务部从事出纳工作(有底薪报酬),每天上班均签到或按指纹,受到保险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与人保财险滁州分公司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判决人保财险滁州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赔偿金并补缴社会保险。

在王某与中国人寿徐州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2017)苏0303民初3175],一审法院认为,王某自20124月进入分公司担任组训工作,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王某,王某受被告单位管理,从事分公司安排的由被告单位发放工资的劳动,王某和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中国人寿徐州分公司赔偿王某任职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损失(原由王某自己缴纳)。

此外,人身保险公司中,一般分为四个层级,总公司、分公司、支公司(含中心支公司)、营销服务部。营销服务部是保险销售人员的集结中心,是人身保险公司合规管理的薄弱环节。建议保险公司在层级自治和加强管控中平衡,将财务、组训等职能性工作人员实行集中管理,也可减少小金库、销售误导等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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