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解释(四)》与责任保险相关的条款共7条,这7条均已有相关的适用案例,我们将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例并简要分析,供业内人士实务参考。
《保险法解释四》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大连市沙口区法院认为:基于生效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解释四》第十四条的规定,原告可请求被告直接向姚某赔偿保险金,但未向被告直接请求,属于怠于请求,而是姚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后,于2017年9月11日获得清偿,依据《保险法解释四》第十七条的规定,姚某在未获得清偿前有权向被告请求保险金,但未向被告请求。基于此,虽二者均未向被告请求赔偿金,但不以此表明放弃其主张权利,而是在执行过程中,二者达成执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给付姚某赔偿金后,于2018年7月18日诉至本院向被告主张保险金,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规定,因而诉讼时效时间应自原告给付赔偿金之日起开始计算,未超过两年,故原告的请求未过诉讼时效。(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新兴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评析:本案比较复杂,涉及“赔偿责任的确定”、“执行程序后的第三者的保险金请求权”以及“诉讼时效的起算”三个问题,本案的判决观点可能待商榷,根据《保险法解释四》第十八条,被保险人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该是赔偿责任确定之日,在本案中亦即原告与姚某之间的生效判决之日。
《保险法解释四》第十五条
费县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后,陈某为索赔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本院于2018年4月3日作出判决且已生效,陈某剩余损失已经确定,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被告赵某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有权向人保公司提出直接向陈某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本案庭审中,人保公司未提出抗辩赵某曾向其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因赵某未到庭,本院可推定至本案起诉时,赵某未向人保公司行使保险金赔付请求权。故本院认定赵某作为被保险人存在“怠于请求”的情形。在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况下,陈某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人保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原告请求人保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额内赔偿其损失,主体适格,本院予以支持。(陈某与赵某、费县路通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评析:责任保险的赔偿路径有四种:一是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直接向受害第三者赔偿;二是赔偿责任确定后,由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向受害第三者赔偿;三是赔偿责任确定且被保险人待遇赔偿的,受害第三者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四是被保险人向受害第三者赔偿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就之前实务中“赔偿责任的确定”以及“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理解分歧,本次《司法解释四》作出了解释。
《保险法解释四》第十六条
呼伦贝尔中院认为:本案中杨某、杜某二人共同侵权造成于某受伤,该起交通事故经扎兰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于某无过错无责任,杨某、杜某应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杨某、杜某二人是夫妻关系,二人共同享有涉案车辆的所有权,该车辆在人民财产保险扎兰屯支公司处投保的交强险及保额为300000元商业险的保费也是由二人共同财产支付,杨某、杜某二人同时享有保险的索赔权,故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杜某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不宜在本案中区分责任,并对人民财产保险扎兰屯支公司要求按百分之五十责任划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并无不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支公司与于某、杨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评析:补充一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为请求赔偿的权利”,除非保险公司能举证证明杨某的妻子杜某构成故意,否则无法向杜某行使代位追偿权。
《保险法解释四》第十九条
焦作市解放区法院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未经保险人认可,保险人主张对保险责任范围以及赔偿数额重新予以核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对第三者的赔偿虽未经被告认可,但被告并未要求重新核定,且根据原告的保险报案记录,第三者的车辆在被告首推的车辆维修公司进行维修并出具正式发票,现被告予以否定前后矛盾,故被告应在保险范围内对第三者的车损15456元予以赔偿。(焦作市泰和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评析:虽未经保险公司认可,但保险公司未主张重新核定赔偿数额,应视为追认,这个思路没有问题。
《保险法解释四》第二十条
长春市南关区法院认为:即便阳光财险杭州中心支公司已向(被保险人)锦运公司赔偿了保险金,(受害第三者)公交公司仍有权要求阳光财险杭州中心支公司赔偿保险金,阳光财险杭州中心支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许某、浙江锦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评析:《保险法解释四》第二十条规定很明确,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之前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无法对抗第三者的保险金请求权。
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可以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决确认;
(二)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一致;
(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能够确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保险人主张按照保险合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被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且第三者以保险人为被告或者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被保险人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
第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以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主张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但未获得清偿或者未获得全部清偿,第三者依法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保险人以前述生效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商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且经保险人认可,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依据和解协议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未经保险人认可,保险人主张对保险责任范围以及赔偿数额重新予以核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之前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三者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时,保险人以其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后,请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