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日渐重视,企业与高管及核心员工签署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较为常见,尤其是TMT行业。
近日,有顾问单位咨询竞业限制补偿的问题,大家身处职场,兴许可能涉及,因此以模拟对话的方式将答复情况分享给大家。
1.
>>对话<<
客户:公司可否跟每个员工都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壹壹:竞业限制旨在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就业权,需要公司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对价;通常地,竞业限制协议仅与企业高管及核心员工签署。与每个员工都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基于何种考虑?考虑何时签署?
客户:公司员工的流动性较大,包括核心员工。因此,考虑在员工入职时与全员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但公司考虑等员工离职时再确定是否生效,是否可以实现?
壹壹:可以附生效条件,比如自收到公司书面确认通知后发生效力,条款示例:“乙方同意,在被甲方聘用期间任何时候收到甲方书面确认通知后,本协议或本协议第N条自此发生效力。”
客户:明白,我们想把知识产权和保密约定也放在同一个协议里,即签署《知识产权、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可以?
壹壹:可以。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保密条款签署时生效,竞业限制条款自条件成就后生效。
客户:作为一家北京地区企业,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约定的下限要求,法律有没有规定?
壹壹:《劳动合同法解释(四)》仅规定了竞业限制补偿金未做约定时的情形,即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但经济补偿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至于补偿金的约定是否有下限要求,各地的规定有所差异。比如天津、江苏等地均规定了补偿金的下限,但北京地区并没有类似规定。09年北京市高院的一次会议纪要提到了补偿金下限,但也仅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未做约定的情况下适用。
客户:那是否可以理解为,公司可以任意设置补偿金金额?
壹壹:建议公司将补偿金额和违约金配套考虑,并结合员工的价值综合判。根据我们的既往经验,公司适用30%标准的较多,一般也不会低于20%。若设置补偿金额过低,事后员工违约的话,基于公平原则,不排除法院结合补偿金调低违约金额的可能。
客户:员工离职后,公司可以按季度支付吗?
壹壹:关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公司和员工可以在协议中自主约定。通常地在2年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的比较常见,当然也可以约定按季度支付。
客户:明白了,谢谢!
壹壹:不客气!
2.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
3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 60%确定补偿费数额。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约定竞业限制期限的,应由双方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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