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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销保险时,保险公司应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百日百案

网销保险时,保险公司应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百日百案 燕梳合规
2018-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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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NO.5~

壹壹法保将陆续从百万法院裁判案件中,精选出100个保险业有典型意义、有借鉴价值的精品案例,供业内人士和保险消费者参考。

 案例启示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保险产品时,为优化用户体验,简化投保操作,往往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可能认定免责条款无效。

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允许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但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在保险人,否则相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不生效。

因此,我们建议,在投保人投保时,保险公司可考虑以弹出网页的方式对免责条款进行充分提示,网页应当设置“接受”和“不接受”的操作按钮,而非简单的“确认”,在投保人点击“接受”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投保操作;更稳妥的,可于网页底端设置输入框,由投保人输入“保险人已经将免责条款向我进行了提示、解释,我已经完全理解接受”,已证明保险公司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此外,保险公司要对这个投保过程可以回溯展示,以承担举证责任。

 投保情况

2014714日,赵萍作为投保人将包括赵旺宝在内的11名摩托车驾驶员作为被保险人通过淘宝网中国平安官方旗舰店在平安财保浙江分公司处投保了“境内个人短期度假旅游意外保险”一份。保险期限为10日,自2014715日零时起至72424时止

其中,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5万元、意外和疾病住院津贴50元/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三款第(三)项约定:“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第七条约定:“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事故情况

20147191330分许,赵旺宝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张浩驾驶的轿车相碰撞,造成赵旺宝受伤、两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赵旺宝被送往连云港市中医院救治,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花费医疗费43829.87元并支付护工李美霞护理费5120元(160元∕天*32天)。

2014812日,本次交通事故经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赵旺宝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浩负事故次要责任。其中,赵旺宝未在规定期间内到公安部门申请换领新摩托车驾驶证

201522日,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赵旺宝因交通事故致左股骨粗隆骨折,目前遗留左髋关节活动受限,,构成道路交通事故X(十)级伤残。赵旺宝因本次鉴定,支付鉴定费1900元。

2015216日,张浩、赵旺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分别作为甲、乙、丙三方就本次交通事故进行了协商并签订《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甲方赔付乙方医疗费(连云港市中医院)、后续取钢板费用、伙补费用、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补偿费、残具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0000元(捌万元),依事故责任和保险约定由保险公司赔付乙方,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乙方账户。”

协议签订后,20153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将该80000元赔偿款一次性支付赵旺宝。

2015512日,赵旺宝向平安财保浙江分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

2015525日,平安财保浙江分公司经审核以被保险人赵旺宝因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交通工具发生本次事故,属于《平安个人旅行意外伤害保险》约定之责任免除为由,做出不予给付保险金的决定

2015628日,安徽宣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安徽宣医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认定构成X级(十级)伤残。赵旺宝因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摄片费合计775元。

2015727日,赵旺宝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两大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平安财保浙江分公司对相关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是否尽到了提示义务?

二审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义务,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允许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但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在保险人,否则相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不生效。案涉“境内个人短期度假旅游意外保险”系由投保人赵萍通过淘宝网购买,根据一般网上购买保险常理,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不会于购买同时下载并打印所购保险条款,赵旺宝称其持有的《平安个人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系其于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才向其提供,符合一般生活常理。本案中,平安财保浙江分公司未能提举任何证据证明投保人网上购买保险时,曾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相关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因此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平安财保浙江分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赵旺宝此节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争议焦点二:赵旺宝诉请的各项保险费用,包括医疗保险金23829元、伤残保险金20000元、住院津贴1600元(32元×50元/天),合计46204元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赵旺宝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1. 关于医疗保险金。案涉事故经鉴定,造成赵旺宝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旺宝负事故主要责任,花费医疗费用43829.87元。虽然赵旺宝与案外人张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于2015216日达成80000元调解协议,但该80000元中,交强险限额内医疗赔偿限额为10000元,商业险限额内医疗费赔偿额为(43829.87-10000元)×30%=10148.96元,赵旺宝自行承担医疗费43829.87-10000-10148.96=23680.91。按照双方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的约定,平安财保浙江分公司应承担赵旺宝自行承担部分医疗费23680.91元;

2. 关于伤残保险金。案涉投保的平安个人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伤害残疾赔偿金额为200000元,赵旺宝在本次事故中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根据保险条款约定的参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平安财保浙江分公司应承担200000×10%=20000元的赔偿责任;

3. 关于住院津贴。投保人赵萍为赵旺宝投保的平安旅行附加住院津贴保险,约定意外和疾病住院津贴50元/天,限额为4500元,赵旺宝本次事故住院32天,合计1600元(32天×50元/天)。

 

这是壹壹法保发布的第41篇文章,欢迎交流、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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