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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保险公司佣金系列案件分析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第三检察部检察官 刘伯嵩
目录
01 保险黑产犯罪的相关案例
02 保险黑产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03 保险黑产犯罪的定性及证据
04 预防保险黑产犯罪的对策建议
01 保险黑产犯罪的相关案例
案例一:特大团伙性骗取保险公司佣金系列案
2020年3月的一天,张女士所在的这家经纪公司接到一家保险公司的通知,称经纪公司介绍投保的15位客户投诉,其公司销售人员误导他们购买了保险产品,要求全额退款。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保险公司退还了这15位客户的全额保费,而保险公司之前所支付给保险经纪团队的佣金却无法要回。
“巧合”之处
这15个客户的投保时间非常接近,集中在2019年11月和12月期间;集中投保的是三款保费很高的高端保险产品,平时销售量很小;退保时说辞高度一致——销售人员误导他们购买保险产品,所以要求退保,但无一人说清销售过程,也无法提供具体的销售人员联系方式。
这次集体退保事件可能另有玄机。
负责这15个客户的两名业务员都是经纪公司的合作伙伴余某的下属。
当初保险公司和经纪公司都询问过余某,是如何在短时间内销售了这么多高端的保单,余某当时声称他的朋友手里有高端客户。
在保单销售以后,经纪公司按照约定将佣金支付给了余某。
2019年下半年,老雍(女)在保险经纪公司上班的女儿周某,提出要以老雍的名义假意购买保险,理由是为了提成和奖金。老雍便交出自己的身份证,由周某为她购买了价值20万元的保险。止后她按照女儿的要求,完成了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
到了2020年上半年,老雍又按照女儿周某的要求打了投诉电话要求退保,之后不久她在周某的陪同下办理了退保的手续,拿回了全额保费。
实际上家境不富裕的老雍家其实无力支付这20万的保费,这笔钱是由一个名叫陈某的女子借给周某的。而陈某正是经纪公司合伙人余某的妻子,周某则是该公司的业务员,退保后,这笔钱归还了陈某。
说到此处,一条诈骗保险佣金的犯罪链条已逐渐清晰。有人负责整体谋划,有人负责具体操作,有人提供资金,有人提供身份信息和账户,而参与进整个犯罪链条的人员也远不止这些。
经查,与余某合谋的还有黄某(周某的丈夫)、马某等人,如同老雍这样提供身份信息和银行卡的虚假投保人更不在少数,另有马某、雷某等人利用自己或他人借用的银行卡账户,对涉案赃款实施接受或者转移的分配。除此之外,经纪公司员工陶某在明知余某等人实施诈骗保险佣金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其进行保险佣金结算,也构成诈骗罪。
经审查,黄某、余某、马某等人合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指使他人虚假投保、恶意退保的方式,骗取保险机构业务佣金。陈某等人提供投保资金,周某等人经黄某、余某指使,向虚假投保人转账等资金流转,虚假投保人通过经纪公司购买保险,经纪公司随即向业务员支付首年保险佣金。骗得款项后,虚假投保人虚构业务员误导投保的事实,进行恶意投诉退保,并获全额退保。现有证据足以证实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老雍等人主动提供身份信息和银行卡,充当虚假投保人,在无真实投保意愿及需求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虚假投保,骗取首年保险佣金后,又实施恶意退保投诉的行为,同样构成诈骗罪。
案例二:某保险公司员工涉嫌职务侵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职务侵占罪
徐某甲、朱某某于2020年4月起组织“保险黑产”犯罪团伙,并于2020年4月至6月间,由徐某甲先与保险公司业务总监徐某乙(高层级保险代理人)共谋,由徐某乙指使业务经理张某某、顾某某等人提供保险业务团队内新人业务员账号;再由徐某甲、朱某某从他人处购买保险公司客户投保的交易信息,将信息交由“保险黑产”犯罪团伙成员冒充保险公司员工与客户取得联系,采用“撬单”等方式促成客户在某保险公司购买新的保单。
徐某甲、朱某某等团伙成员再将上述销售的新单挂单在张某某、顾某某等人提供的新业务员账号下,以此骗取某保险公司对新人业务员提供的新人训练津贴、增员奖等额外奖励共计人民币180余万元。赃款由“保险黑产”犯罪团伙成员与某保险公司内部人员进行分赃。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徐某甲、朱某某于2020年4月至6月间,由徐某甲提供资金、由朱某某负责联系,通过陈某某向黄某某以每条120元至15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包括保单号、投保日期、保险险种、保单金额、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内容的保险交易信息共计1万余条。经查,用于购买保险交易信息的金额共计150余万元。
(2)徐某甲于2020年8月间,以每条50元的价格向某保险公司员工肖某某购买包含投保日期、保险险种、保单金额、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内容的保险交易信息共计790条,并支付肖某某3.95万元。
“保险黑产”产业链
“黑产团伙”勾结前保险公司员工、社会闲散人员
非法获取投保人信息——诱骗客户重新购买保单——勾结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将保单挂在新业务员名下——骗取保险公司新业务员补贴
02 保险黑产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保险黑产的概念
保险黑产犯罪,是部分离职保险从业人员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保险黑色产业团伙,勾结保险公司内部人员或保单投保人,利用保险行业佣金发放机制的漏洞,通过游说、诱骗投保人重新购买保单、全额退保等方式,非法占有保险公司根据规则发放的佣金、新人津贴等,造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同时间接影响投保人合法权益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保险黑产群体的构成
(1)“保险黑产”团伙
以离职保险从业人员为主,可能存在部分社会闲散人员
大多数具有保险从业经验,充分掌握保险行业内的投保、退保、佣金发放等规则
与保险公司内部人员、投保人等存在紧密联系,系保险黑产犯罪的核心组织
(2)保险公司内部人员
由在职保险从业人员组成
多数在保险公司(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内任业务主管及以上管理职位
具有一定的职务便利
(3)保单信息提供者
多为在职保险从业人员,且系在保险公司内部具有查询、下载大量保单、客户信息权限的后台部门任职
或为离职保险从业人员或其他人员,通过百度贴吧等网络渠道向他人购买保单概要信息(如保单编号),再通过保险公司后台人员查询、补充完整的详细信息后出售、提供给他人使用
(4)保单投保人
部分保单投保人与“保险黑产”团伙人员勾结,以恶意投诉、恶意退保等方式配合他人的犯罪行为
黑产犯罪的常见手法
(1)“保险黑产”团伙与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共谋,由保险黑产团伙从他人处获取大量投保客户信息,团伙成员冒充保险从业人员,以“送保单”、“产品升级”、“新保单更优惠”等理由游说、诱骗投保人放弃原有保单购买新保单。相关新签订的保单在保险公司内部人员的操作下被挂单至公司新进业务员名下,公司内部人员将新人所获取的基础佣金、新人津贴、增员奖、管理津贴等全额交由“保险黑产”团伙,其自身获取基于提供新人工作账号的固定收益。
(2)保险黑产团伙成员利用与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存在亲属关系等便利,由其个人寻找客户来源,以“送保单”为名诱使他人购买保单,保费均由其垫付,相关保单被挂单至保险公司内部人员本人或新人名下,由于保单产生的佣金、津贴等大于保费金额,由此赚取差价,且后续年份不再付费。
(3)保险黑产团伙与保单投保人相互勾结,团伙成员虚假入职保险经纪公司担任业务员,由投保人购买保单,团伙成员可依据规则获取由保险经纪公司代尼夫的保单佣金,一定期限后,投保人集中恶意退保,致使保险经纪公司无法获取由保险公司支付的佣金。
03 保险黑产犯罪的定性及证据标准
职务犯罪型黑产犯罪
保险黑产团伙与保险公司内部人员相互勾结,利用保险公司内部人员管理新进业务员、销售保单等职务便利,以虚构相关保单系由新进业务员所签署的事实,共同将本单位发放的新人津贴、增员奖等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6万元以上属于“数据较大”,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职务侵占型保险黑产犯罪案件,应当注意收集以下证据:
(1)证明保险从业人员身份及职务的相关证据,包括保险公司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材料、劳动合同、由保险公司出具的在职证明等书证;
(2)证明被害单位存在财产损失的相关证据,包括报案材料、财务凭证等书证、被害单位代表的证言等;
(3)证明保险公司对新老员工佣金区分发放的相关证据,包括公司营销新人训练津贴制度、首年佣金发放明细等书证、保险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证言等;
(小编注:以上1-3项被害单位在报案时注意收集准备)
(4)证明保险黑产团伙成员游说、诱骗保单投保人退保、重新购买保单的相关证据,包括保险代理合同书、保险退单凭证、投保人投诉记录、保险黑产团伙成员话术单等书证,投保人的证言、团伙成员的供述和辩解等;
(5)证明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黑产团伙成员之间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并各自分赃的相关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6)证明犯罪数额的相关证据,包括保单挂单情况等书证、审计报告等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型黑产犯罪
保险公司人员或其他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保险黑产团伙出售、提供包括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家庭住址、保单号、保费等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公民个人信息,主观上对后续职务侵占或诈骗犯罪的具体模式不明知且客观上未参与的,一般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若保险公司人员系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1.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2.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上述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4.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特别说明:以上标准10倍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6.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型黑产犯罪案件,应当注重收集以下证据:
(1)证明部分犯罪嫌疑人保险从业人员身份的相关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在职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明非法获取并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相关证据,包括公司内部系统后台查询记录、购买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关联案件涉案人员的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3)证明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性质、条数及犯罪嫌疑人获利的相关证据,包括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转账记录等书证以及从涉案手机、电脑中调取的包含信息内容的电子文档等电子数据;
(4)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程度的相关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关联案件涉案人员的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诈骗型黑产犯罪
保险黑产团伙与保单投保人相互勾结,通过虚构投保的事实,实则在获取佣金后又恶意退保,非法占有保险经纪公司发放的佣金,由于团伙成员并未利用相关职务便利,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上海地区立案标准:诈骗5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型保险黑产犯罪案件,应当注重收集以下证据:
(1)证明被害单位存在财产损失的相关证据,包括报案材料、财务凭证等书证、被害单位代表的证言等;
(2)证明保单客户集中恶意退保的相关证据,包括保险合同、保险退单凭证、恶意投诉记录等书证、保单投保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3)证明保险黑产团伙成员与保单投保人共谋实施犯罪的相关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资金流转记录等书证、保单投保人的供述和辩解、团伙成员的供述和辩解;
(4)证明犯罪数额的相关证据,包括佣金由保险经纪公司先行垫付的相关书证、佣金发放清单等书证、审计报告等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04 预防保险黑产犯罪的对策建议
健全落实投保人信息管理制度
在原有投保人信息查询管控系统的基础上,建立投保人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使用权限,加强审核把关。对离职人员严格执行即时停用客户访问权限、交接或销毁客户信息等敏感资料的规定,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强化业务账号管理和从业人员身份审核
利用信息手段对于从业人员异常使用业务账号等情况进行预警提示,加大分析排查力度,防范客户信息泄露;通过指纹锁、面部识别等技术手段,强化从业人员身份审核,防范从业人员违规外借账号。
加强投保人身份情况核验
对投保人投保使用的身份信息、社会信用等情况的真实性严格审核,确认投保人是否本人。在处理投保人退保、理赔等情况时,保险公司应严格履责,对发现投保人冒用身份或使用虚假信息等情况,及时按照保险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加强从业人员业绩真实性审核
进一步完善业绩审核制度,对投保、退保、转投保、理赔等重点环节加强审查复核,结合佣金奖惩机制,加大对制作虚假保险单证、挂单等情形的惩处力度。建立业绩追溯机制,明确保险代理人和各层管理人员的责任,确保业绩的真实性。
规范处理投诉退保件
正确理解监管规定,配合监管部门甄别黑产投诉退保与正常投诉退保件。对正常投诉退保件,配合第三方调解机构妥善处理。对于经核查系虚假保险单证、挂单后恶意投诉退保等情形,应依据法律法规处理,不能为降低投诉率而有所迁就。同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可能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加强从业人员法治教育
通过具体案例,开展从业人员警示教育,做到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努力提升法治意识。结合企业自身特点,进一步细化保险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制度,引导他们在追求业绩的同时,更要注重保险行业的社会属性,积极培养“以诚取信、以人为本”的职业道德。
推动行业共治和群防群治
组织保险公司开展内部自查自纠,促进合规经营,建立涉保险黑产“黑名单”制度及案件信息互通机制,实现全行业信息共享与风险提示,推进行业共治。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保险黑产危害性的认识,促进群防群治。
构建保险黑产惩防长效机制
加强与司法机关、监督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推进建立打击防范保险黑产长效机制,神话行业治理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多措并举,协力推动保险行业黑色产业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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