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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字,后果比想象的严重得多|陈劲松

代签字,后果比想象的严重得多|陈劲松 燕梳合规
20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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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以案说法,细说代理人代签字的几种不利后果,只讲干货!

签字画押,自古以来就是契约双方真实意愿的最直接的表示。在保险法律关系中,对投保人来说,除了支付保费最核心的义务就是如实告知了;对保险人来说,首要义务就是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而且,无论是如实告知还是提示和说明,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本人签字确认至关重要。然而,当前保险业代签字较为普遍,后果远比想象的严重。

保险合同中的代签字,有以下种情形:一是代理人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字,在投保单、健康告知中比较常见;二是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字,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中比较常见。后者容易引发道德风险,近些年频频发生的“骗保杀妻案”就是例证。本期,我们主要介绍前者,即代理人代签字问题,还是先说结论,代理人代签字的三大严重后果:

一、认定保险公司未询问,投保人无如实告知义务;

二、认定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

三、保险公司损失后追究代理人责任。


一、对《保险法解释(二)》第3条的错误理解

保险代理人代替投保人本人签字,但只要投保人交了保费,就视为投保人的追认,保险合同有效,一切万事大吉?不是的。首先,《保险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的投保人交保费视为对保险代理人代签字的追认,是有适用例外的,即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违反《保险法》第116条或第131条的情形不能适用,比如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等等,这些情形在实践中都比较常见。其次,《保险法解释(二)》第3条是关于保险合同效力的规定,而非对具体保险合同中具体如实告知义务、提示和说明义务及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这两个并不是一回事儿


二、代签字后果一:健康告知代签字,认定保险公司未询问

在既往文章中,我们多次说到,我国保险法实行询问告知原则,,即投保人仅就保险人询问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而且仅在被询问的范围内承担如实告知的义务。,反过来说,保险公司未询问或没有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询问,投保人就无相应告知之义务。实践中,保险公司询问的官场方式就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签署健康告知书。

在“蔡某与某人寿北分案”中,保险公司主张投保人蔡某向其传送了其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可以证明其授权保险公司业务员办理保险合同复效事宜。然而,石景山区法院认为,授权他人代为某项民事行为,授权内容应该是明确具体的。且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最主要的义务之一甚至是最主要的义务,与其保险保障息息相关,故对投保人是否授权他人填写健康告知书和代签字的认定法院更应谨慎对待乃至从严把握。第三,保险公司在两次庭审中均未能举证证明其通过某种方式向蔡桂珍就健康告知书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询问。因此,保险公司关于蔡某向其传送了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的行为,是对健康告知书上签字的授权和认可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在“伍某与某人寿永州中支案”中,《人身保险投保书》中需要由投保人回答的被保险人健康询问事项均由保险代理人代答,《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中应由投保人书写确认的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也由保险代理人代写。永州市中院认为,虽然伍某在《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投保人栏上有签名,但《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并未记载健康询问事项,故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就健康询问事项向伍某作出了询问。

综上,实践中,在代理人代签字的前提下,若保险公司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投保人进行询问,法院倾向认定保险公司未询问


三、代签字后果二:认定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

实践中,保险公司常常设置声明栏“保险人已对保险合同、条款作了说明,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无异议”,并由投保人本人签字,从而认定保险公司已履行说明义务。

在“李某与某财险威海中支案”中,投保人李某本人未在投保单上签字,保险公司则认为车行拿着有廖某签名的相关文件来办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有理由相信这是廖某本人的投保意思,至于代签名的问题,其没有能力鉴别签名的真假。但是,法院并不这么认为。江西省高院认为,虽然投保单保险合同条款虽然作了加粗提示,但廖某没有在该投保单上签名,因此认定保险公司并没有对廖某尽到免责条款的明确提示义务。

当然,也有近期的案例显示,4S店员工代投保人签字,视为投保人本人签字,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当前,一般地,4S店往往作为保险兼业代理,与保险公司存在代理关系,认定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可能更能说得通。退一步讲,司法实践中存在因代签字认定保险公司未尽到说明义务的可能,谨慎起见也要避免。


四、代签字后果三:保险公司损失后追究代理人责任

代签字会使得保险公司负有本不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会就此造成的损失向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代理人追偿,最终责任人还是落在了代理人身上。

在“某保险代理公司与某人寿上分案”中,保险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专业保险合作协议书》明确约定,因代理公司及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假冒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的行为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的,代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包括佣金的返还和其他经济损失的承担。本案中,代理公司业务员在多份保险合同中存在代签名行为,造成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最终,上海市二中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请。

代理人代签字的后果不止这些,尤其是在代理人存在销售误导,此时投保人可以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可以要求退保。可以说,代签字,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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