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释放红利,可谓保险业重磅利好!那么问题来了,哪些人属于保险营销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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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保险营销员个税怎么算?
假如保险营销员A的一年佣金是15万元,也就是月均工资12500元。
第一步,减除20%的费用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12500-12500*20%=10000元。
第二步,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综合所得=10000-10000*25%=7500元。
第三步,当年综合所得减去5000元减除费用(相当于个人所得税5000元起征点),减去专项附加扣除即为应税所得,举个例子,专项附加扣除按一项赡养老人(非独生子女)+一项住房租金(省会城市)为2500元。应税所得=7500-5000-2500=0元。
这样算来,年佣金15万元,就不用缴税了。这比比工资税负还低!可能你会疑问,不还有增值税吗?我们认为,参照4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可以按期纳税,适用“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未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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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如何认定?
我们先来看两组数据,第一组是:从银保监会的口径来看,当前寿险行业的销售渠道主要分为营销员渠道、银邮兼业渠道、保险经纪代理渠道等,中国银保监会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寿险行业保费收入中,营销员渠道约占50%,银邮兼业渠道约占40%,保险经纪代渠道约占9%。第二组是:银保监会信息部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寿险行业中,保险从业人员约850万人,保险营销员超过800万人。
那么问题来了!一、银保监会口径中的保险营销员和个税改革中的“保险营销员”是同一个概念吗?二、占据保费收入约50%的兼业渠道和经纪代理渠道的保险从业人员属于个税改革中的“保险营销员”吗?
关于对“保险营销员”的定义,最早出现于2006年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具体是指取得由原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与之类似的概念还有“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也就是说,随着时代的变迁以及保监部门不同的政策目的,“保险营销员”称谓的内涵和外延也是不断在变化。要给“保险营销员”下个定义还真不容易。
既然很难下定义,税务部门怎么判断你是不是保险营销员呢?回答这个问题前,首先要澄清的是即使银保监会对“保险营销员”有明确的定义,税务部门也不一定按银保监会的口径认定,因为政府职能分工有别,同一个概念不同的外延很正常。这个问题在“国有企业”的认定上表现的最为充分,发改部门、工商部门、国资委、财政部等对“国有企业”的定义都不一样的。
那么,税务部门会怎么判断呢?这个可以说基本已经有了答案了。答案隐藏在2018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第3条、2019年1月31日国税总局《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过渡期政策纳税人常见疑问30答》第26题、《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负责人就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首期申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第4问中,那就是,保险营销员收取的是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抓住这一点,问题基本可迎刃而解了。
保险兼业代理是否属于税制改革的“保险营销员”吗?不属于。因为我国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制,兼业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属于机构员工,按工资缴税。
保险经代机构的从业人员,即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属于税制改革的“保险营销员”吗?要看用工形式。如果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与经代机构签署的劳动合同,属于经代公司的员工,领取的是工资,则应当按工资缴税。
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就一定是税制改革的“保险营销员”吗?不一定,如果是保险公司的员工也应当按工资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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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追问,实践中有无认定标准?
假如你是销售人员,并没有跟保险公司或经代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收取的是佣金,那怎么认定你是“保险营销员”呢?我们认为,较为可行的办法是执业登记标准。2015年《保险法》取消保险销售(含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后,执业登记制度取而代之,判断你是否属于保险营销员较为合理且易于操作的办法就是看是否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进行执业登记了。
未来,税务部门实施中究竟如何认定,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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