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未按规定检验的免责条款,在保险人已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前提下,被保险人负有证明发生保险事故时案涉车辆不存在安全隐患的举证责任,被保险人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后果,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就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车辆行驶证未按规定检验的,保险公司是否免责?
一审江阴市法院认为,展大公司与平保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于平保公司提出被保险车辆事发时未按规定检验不予赔偿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根据2014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苏E×××××车辆事发时注册未满6年,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此外,平保公司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涉案事故系因苏E×××××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或危险程度增加导致,也即涉案事故的发生与苏E×××××车辆事发时未按规定检验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对于平保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平保公司应对展大公司因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之责。
二审无锡中院认为,本案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展大公司在投保单上加盖了公章,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平保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
案涉保险条款第八条的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免责条款包括两个方面的免责事由:一是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未按规定检验,二是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检验不合格的。从保险精算基础考察,机动车检验不合格会大大增加风险发生的概率,但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并不必然增加风险发生的概率,故对于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保险人是否免责,应以保险免责条款的规定为基础,结合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是否明显增加了风险发生的概率为标准加以衡量。在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检测认定车辆事故发生前不存在安全隐患的,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责本案中,苏E×××××车辆的行驶证处于逾期未审验的状态,属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未按规定检验”的情形,虽苏E×××××车辆在事故发生后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但其取得该合格标志时并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而公安机关在事故发生后亦未进行检测,故平保公司有权拒赔。
本案案号: (2018)苏02民终139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