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雪莹,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专注保险业监管合规、公司治理与争议解决。
黄倩,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专注保险业监管合规、公司治理与争议解决。
谢鸿雁,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实习生,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
了解跟进国家和地方监管动态,学习内化监管政策是合规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年初,我们回顾梳理2021年国家和地方保险业监管政策,详见:2021,保险行业监管政策回顾 | 燕梳合规;2021,保险行业地方监管政策回顾 | 燕梳合规。
昨天,我们盘点了上半年地方银保监保险业监管政策,详见:2022年上半年,保险业地方监管政策盘点 | 燕梳合规。本文,我们梳理上半年银保监会层面保险业监管政策,随附我们的相关解析文章,分享给大家,供参考。
2022年6月
1.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64号)【2022-06-02】
《通知》包括十二个部分共42条,主要从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做好接续融资安排、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持续提升服务效率、创新信贷服务模式、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等多个方面,对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等的金融服务提出了工作要求。
《通知》明确,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落实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政策,鼓励加大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优惠减免力度。在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地区,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单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费。
2. 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2022-06-02】
《通知》共四章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体要求。明确《通知》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目标。二是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要求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要坚持党建引领,明确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和禁止行为,要求机构加强关联方、合作机构、审批决策、信息披露管理,建立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的问责、举报机制。三是加强监督管理。《通知》进一步明确监管重点、丰富监管手段,鼓励机构自查与社会举报,要求加大惩处力度、形成监管合力。四是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要求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自律管理、营造合规文化、充分沟通协调。
【燕梳合规解析文章:逐条理解《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
3.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2022-06-02】
《指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金融,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支持;明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承担绿色金融主体责任;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调整完善信贷政策和投资政策,积极支持清洁低碳能源体系建设;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投融资流程管理;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提升绿色金融管理水平;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内控管理和信息披露,建立绿色金融考核评价体系,落实激励约束措施,完善尽职免责机制,确保绿色金融持续有效开展;明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绿色金融监管职责,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绿色金融业务的指导和评估。
2022年5月
4.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业标准化“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1号)【2022-05-27】
《规划》强调要以标准化助力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具体举措包括推动农业保险标准建设、促进科技保险和知识产权保险标准供给、加快完善绿色保险相关标准建设、加快保险资产管理标准化建设;明确以标准化支持保险业服务社会民生,具体举措包括加强养老和健康保险领域标准建设、推动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领域标准建设、加强巨灾保险标准建设;要求以标准化提升保险业风险管控能力,具体举措包括加强对保险业风险的监管支持能力建设、推动保险业风险管理标准化建设、加强保险反欺诈标准建设、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建设;要求从加大保险科技技术标准供给、推动保险中介行业标准化工作和加强保险业基础通用标准建设三大方面入手,以标准化促进保险业数字化转型。
5.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城市建设和治理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2〕10号)【2022-05-13】
《指导意见》明确,要聚焦人民对物质文化、健康安全、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强化工作举措,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要支持城市功能完善和生态修复,助力城市绿色化、智慧化发展,提高城市建设和治理水平;要服务实体经济,立足城市比较优势,以服务小微企业、特色产业、新市民、城乡融合及科技创新为重点,增强城市发展动能。
6.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2022-05-13】
《通知》共十七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拓宽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债转股投资计划等纳入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进一步完善保险资产配置结构。二是落实主体责任。明确保险资管公司受托投资金融产品,应当承担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取消对保险资金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产品外部信用评级要求,引导机构落实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三是强化穿透监管要求。针对部分金融产品,要求保险机构依据产品基础资产的性质穿透具备相应投资管理能力,并按基础资产类别分别纳入相应投资比例进行管理,真实反映投资资产风险。四是规范投资单一资管产品行为。对于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要求完善投资管理人选聘标准和流程,审慎制定投资指引,维护资产安全。五是完善投后管理要求。要求保险机构明确投资金融产品投后管理责任,配备专业投后管理人员,定期跟踪投资状况,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燕梳合规解析文章: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新规要点解读与新旧规对比 | 保险资金运用专题】
7.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9号)【2022-05-13】
《办法》共26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委托投资适用主体和投资范围。二是压实委托人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充分履行制定资产配置计划和委托投资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三是强化受托人主动管理责任。要求受托人设置资产配置专业岗位,加强大类资产配置能力建设。《办法》明确了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提供独立监督、信用评估、投资顾问等服务;增加保险公司与受托人及托管人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等要求,及时解决委托资产管理与运用中的相关问题。
【燕梳合规解析文章: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要点解读与新旧规对比 | 保险资金运用专题】
8.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8号)【2022-05-10】
《通知》一共十三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商业养老金融的发展理念,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发展相关业务,丰富产品供给。二是突出养老属性,规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商业养老金融业务的基本标准和原则。三是强调银行保险机构要充分披露信息,开展消费者教育,培育养老金融理念。四是对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商业养老金融业务组织实施、管理机制、费用政策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并明确了不规范业务的清理安排。
【燕梳合规解析文章:逐条理解《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
2022年4月
9. 中国银保监会 交通运输部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公路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银保监发〔2022〕8号)【2022-04-20】
《意见》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精准聚焦支撑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公路交通重大项目,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提高服务水平、强化风险管控,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一是聚焦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二是依法合规做好政府收费公路项目配套融资,在落实好分账管理的前提下,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提供项目配套融资。三是进一步优化公路项目还款安排,合理安排债务本息还款宽限期,原则上不超过建设期加1年。四是稳妥有序开展业务创新,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绿色金融、资产证券化(ABS)、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支持。五是支持保险公司参与公路交通建设,通过债权、股权、股债结合、资产支持计划和私募基金等形式参与公路交通建设。六是稳妥做好存量债务风险化解,有序推进收费公路存量债务接续。
10.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40号)【2022-04-15】
《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和银行保险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主动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切实为推动货运物流保通保畅提供有力有效支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优化审批流程,对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开辟绿色通道。鼓励保险公司针对货车司机、快递员等特殊岗位工作人群特点,开发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积极发展货物运输保险、道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等财险业务。
11.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37号)【2022-04-08】
《通知》紧扣高质量发展和小微企业纾困恢复的迫切需要,细化了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要求。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对接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信息对接机制。完善科技信贷和科技保险服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银行与外部投资机构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服务小微科创企业的新模式。为小微外贸企业提供适当的外汇避险产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承保覆盖面和规模。
《通知》还就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推进涉企信用信息整合共享”任务专题进行部署,明确提出各级监管部门和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参与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有序扩大信息共享范围,提升信息数据可用性,完善平台功能。
12.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35号)【2022-04-06】
《通知》要求提高进城农民等新市民金融服务水平。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聚焦吸纳进城农民较多的行业和区域,加大信贷投入和保险保障力度,针对进城农民金融需求特点,研发专属产品。《通知》提出增强保险服务乡村振兴功能作用。要求保险机构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落实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主产省产粮大县全覆盖,探索开展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大力发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要求人身险公司针对农村居民需求,特别是脱贫地区群众需求,扩大意外伤害险、定期寿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供给。要求提升农业农村保险承保理赔服务质效,按照“愿保尽保”“应赔尽赔”“快赔早赔”的原则,主动、迅速、合理开展承保理赔服务。
2022年3月
13.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7号)【2022-03-30】
《通知》强调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发挥主体责任,畅通投诉渠道,做好投诉处理工作,加强源头治理,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银行业保险业纠纷在线调解和诉调对接机制,加强行业调解与司法裁判协作联动,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在银行业保险业落地见效。
14.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6号)【2022-03-09】
《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准备金评估的原则和方法,规范保险公司准备金评估使用合理的方法及假设;二是规定准备金评估的内控流程,当保险公司的准备金评估发生变化并产生显著影响时,应履行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等流程;三是规范准备金风险边际和折现的处理,规定计算风险边际的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明确了准备金评估时应进行折现的久期标准;四是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备金的管理,要求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的准备金评估应客观、公允地反映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不得人为调节;五是规范准备金回溯分析工作,明确了当保险公司的准备金回溯结果出现较大偏差时,保险公司应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六是明确准备金评估报告的内容,规范了应披露的具体信息和精算意见的表述,要求保险公司填列准备金监管报表;七是完善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制度,规范了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等管理,要求保险公司应按规定保存工作底稿备查。
15.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4号)【2022-03-04】
《通知》包括以下九个方面内容:一是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市场化原则,完善金融服务。支持配合各地政府有效发挥引导作用,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高金融服务新市民水平。二是明确新市民范围,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对吸纳新市民较多区域和行业的金融支持。三是支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扩大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促进新市民创业就业。四是支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优化住房金融服务,助力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满足新市民安居需求。五是支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助力新市民培训及子女教育。六是支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强与政府部门合作,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补充作用,提高健康保险服务水平。七是支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丰富养老金融服务产品,合理满足养老服务机构的融资需求,加大新市民养老保障力度。八是支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优化基础金融服务,提升基础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和可得性,增强新市民获得感。九是要求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协同,推动金融政策与财政、就业、住房、社保等政策有效衔接,发挥政策合力。
2022年2月
16. 中国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规〔2022〕5号)【2022-02-25】
《指导意见》提出,要以人民为中心、以市场化为导向、以风险可控为前提、以多方协同为保障,构建多层次、广覆盖、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服务体系。要求各类银行保险机构发挥机构优势,把握保障性租赁住房融资需求特点,提供针对性金融产品和服务。要求各地尽快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标准,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监督管理,为银行保险机构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同时,强调各方面加强项目风险管理,坚守风险底线。
17.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4号)【2022-02-24】
《办法》分为7章,包括总则、承保管理、理赔管理、协办管理、内控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共58条。《办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更加突出以“服务三农”为中心。如,增加“应当尊重农业生产规律”的表述,进一步缩短定损时限、细化查验影像要求等,切实保障投保农户权益。二是新增森林保险作为调整对象。《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森林保险业务另行规定,《办法》将森林保险也统一纳入调整范围。三是强化或细化有关规定。如,进一步明确投保信息内容和要求、将承保标的查验内容区分不同险类予以规定、统一定损时限规定、明确禁止套取保费补贴等。四是突出保险科技等相关内容。结合近年来农业保险最新发展趋势,增加线上化、科技赋能、信息安全等有关条款。
18.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3号)【2022-02-21】
《通知》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在原有6家试点保险公司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加试点。《通知》强调,各试点公司应当合理制定业务规划,持续创新产品,探索满足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多样化需求,同时要求各银保监局做好政策解读,加强业务监管。试点范围扩大后,相关监管要求适用《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规定。
19. 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2版)【2022-02】
【燕梳合规解析文章:万字理解:2022版人身险产品“负面清单”解析】
2022年1月
20.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22〕2号)【2022-01-26】
《指导意见》强调,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科学制定数字化转型战略,统筹推进工作。要从健全数据治理体系、增强数据管理能力、加强数据质量控制、提高数据应用能力等四个方面提升数据治理与应用能力。要加强自身科技能力建设,加大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弹性供给,提高科技架构支撑能力,推动科技管理敏捷转型,提高新技术应用和自主可控能力。《指导意见》明确,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战略风险、创新业务的合规性、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及外包风险等管理,同时防范模型和算法风险,强化网络安全防护,加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21.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2022〕第1号)【2022-01-26】
《办法》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反洗钱监管体制机制,提升我国反洗钱工作水平,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办法》根据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现状,完善金融行业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明确各金融行业客户尽职调查具体要求,强调基于风险的尽职调查措施和持续的尽职调查措施,要求金融机构对高风险情形强化尽职调查,允许金融机构对评估出的低风险业务、客户采取简化尽职调查措施,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完善受益所有人识别要求以及代理行、汇款、通过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等特殊业务下的尽职调查要求。《办法》完善了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具体要求。
【燕梳合规解析文章:新旧规逐条对比《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保险篇】】
22.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银保监办发〔2021〕141号)2022-1-21【政策解读官网发布时间为2022-01-21,实际文件的发布时间为2021-12-31】
《办法》共7章46条,对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提出全面要求。一是在总则中明确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即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与本机构信息科技战略目标相适应的信息科技外包管理体系,将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控制由于外包而引发的风险。二是在信息科技外包治理中对银行保险机构的组织和职责、外包战略、外包禁止、服务提供商管理策略、外包分类、外包分级管理、退出策略等提出明确要求。三是对信息科技外包准入提出监管要求,包括准入前评估、尽职调查、合同等进行了规定,并对非驻场集中式外包、跨境外包、同业和关联外包提出附加要求。四是明确信息科技外包监控评价要求,对外包过程监控、效能和质量监控、服务监控及评价、服务提供商经营监控、异常纠正、关联外包评价、外包终止做出规定。五是规范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对外包风险识别与评估、业务连续性管理、信息安全管理、集中度风险管理、非驻场外包实地检查、年度风险评估和审计提出要求。六是对监管机构实施外包监督管理做出规定,包括事前报告要求、重大事件报告、监管评估和监督检查、风险监测、监管干预、实地核查、监管问责等内容。
【燕梳合规解析文章:逐条理解《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
23. 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2022年1月1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2022-01-20】
《暂行办法》作为针对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监管规定,共7章39条,分为总则、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信息收集和整理、日常监测和监管评估、评估结果运用、信息归档和附则。
《暂行办法》总结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工作经验,明确了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职责分工,规范了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工作流程。一是明确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含义,以及开展非现场监管遵循的原则。二是明确机构监管部门、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以及派出机构在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中的职责分工,强调非现场监管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实现非现场监管与其他监管手段和监管领域的有力协同。三是明确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和要求,包括非现场监管所需信息的收集来源、方式和要求;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评估的频次和工作要求;根据非现场监管评估结果可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与现场检查、行政审批、监管法规和政策等监管工作的协同。
【燕梳合规解析文章:结构化拆解《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
24.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年1月1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1号)【2022-01-14】
《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包括总则、关联方、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监督管理、附则等。《办法》顺应行业发展需要,注重借鉴国内外制度经验,覆盖银保监会监管的各类银行保险机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筹规范监管。吸收整合银行业保险业两方面制度优势,既统一关联交易管理规则,又兼顾不同类型机构特点,力争实现监管标准一致性基础上的差异化监管。二是明确总体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公司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风险,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对通过复杂交易结构或借助通道业务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规避监管等违规行为,设置禁止性规定,要求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原则,优化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识别,加强对表外、资管、同业等重点领域关联交易管理。四是明确管理责任。压实机构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建立层层问责机制,强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职能,在管理层面设立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明确牵头部门、设置专岗,落实关联方识别和关联交易日常管理工作。五是丰富监管措施。明确对机构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对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为E级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开展授信类、资金运用类、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对违规人员可以采取行业通报、责令机构予以问责等措施。
【燕梳合规解析文章: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新旧规对比和要点简析【保险篇】】
上半年公开征求意见稿
1. 中国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22-05-19】
《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监管统计管理机构、监管统计调查管理、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管理、监管统计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六章,共三十三条,重点就以下内容予以规范:一是明确归口管理要求。对监管统计管理机构归口管理部门职责作出界定,对银行保险机构归口管理部门职责予以明确,同时列明各相关主体职责边界。二是明确数据质量责任,明确提出银行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三是强调数据安全保护,在职责范围、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中增加了涉及数据安全保护的监管内容,明确提出监管统计工作有关保密要求。四是对接数据治理要求,明确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将本单位监管统计工作纳入数据治理范畴。五是重视数据价值实现,明确提出监管统计数据分析应用相关要求,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充分运用数据分析手段,开展数据分析和挖掘应用,充分发挥监管统计资料价值。
2. 中国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22-05-19】
《管理办法》共8章,56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关于总体目标、机构范围、责任义务、监管主体和工作原则的规定,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消费者有诚实守信的义务。二是关于工作机制和管理要求,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消保审查、消费者适当性管理、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内部消保考核等工作机制,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健全消保体制机制,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三是规范机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包括从规范产品设计、营销宣传、销售行为,禁止误导销售、捆绑搭售、不合理收费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从保护消费者金融资产安全、规范保险公司核保和理赔活动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从强化消费者教育宣传、满足特殊人群服务要求、规范营销催收行为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从收集、使用、传输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四是关于监督管理,对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的工作职责,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和依法处罚,以及银行保险机构报告义务等作出规定,明确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统一裁量,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和行为。五是明确适用范围、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3. 中国银保监会就《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22-01-28】
《管理办法》共7章40条,分别为总则、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将固定费率调整为基准费率加风险差别费率、建立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之间的融通机制、强化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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