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保监发〔1999〕131号)。2011年1月,《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出台实施,131号文废止。2016年1月,《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GICIF)》施行。
2007年7月,《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保监发〔2007〕23号)出台实施。2010年10月,原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保监发〔2010〕89号),该指引被银保监会于2021年6月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所废止。2021年年末,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银保监发〔2021〕51号),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进入新的阶段。
2007年9月,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91号)。2017年7月,《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保监发〔2016〕116号)出台实施,取代了91号文。当前,《银行保险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已纳入银保监会规章立法工作计划。
2022年8月,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协同运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避免交叉重复,提高管理效能。
企业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体制机制如何建设?职责如何界分?又如何统筹协调?是近些年理论界探讨和实务届探索的话题。方法论层面的讨论是不够的。不同的行业类型,不同的企业性质,同一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都有所不同。金融业和实体业不同,央企国企和合资企业不同。再比如,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全面风险管理差异显著…..这些都决定了行业区别和个体差异。
当前,保险业偿二代二期规则推进实施,银行保险机构合规管理办法修订在即,银行业保险业内控合规管理年巩固深化,央企合规管理走入新阶段。如何建立健全保险机构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协同运作机制,统筹体制机制建设,可能已成为行业面临的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的普遍性问题,讨论内控、风险、合规与法律的“跨界”话题,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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