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劲松,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金融监管与合规部门主任,专注保险业法律与合规事务,包括合规与公司治理、保险资金运用、保险机构设立与并购、保险业数据合规、反欺诈、反洗钱、金融保险争议解决等。
何佳昕,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中国石油大学法律硕士,本科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专业。
引
言
2021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的通知》,组织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2021年6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了《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保监发〔2010〕89号)。2021年2021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金融从业规范 风险管理》等五项金融行业标准。2021年12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偿二代二期落地。
习惯来讲,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实践来看,合规管理与内部控制、全面风险管理与偿付能力管理之间,也在发生着变化与融合,合规管理的外延在扩展,工作难度和挑战性也在增加。
本文,我们梳理银保监会及各地银保监局(分局)自2019年至今的有关保险公司内控管理的处罚案例,并进行数据分析,供业内同仁了解近几年处罚情况。
一、处罚数量
经过对2019年至今涉及保险公司内控管理问题的处罚案例进行公开检索,共检索到44个相关案件,其中2019年1件、2020年8件、2021年32件、2022年3件。基于案件数量可以看出,自银保监合并后,对于保险公司内控管理的监管检查和处罚力度逐步增大。

二、处罚分布
从保险公司类型上,人身险公司涉及保险公司内控管理问题的处罚案例较多,达30余件,财产险公司相对较少,为10余件。从地域分布上,黑龙江和江苏地区处罚案例占比较高,其中黑龙江16件、江苏12件,占比6成。


三、常见处罚类型
对内控管理进行处罚的主要类型有:内控管理不到位、内控管理不规范、内控制度执行不严格、内控执行不到位、内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执行内控管理规定、内控管理不健全、内控管理制度不健全等。
处罚场景示例:
1.未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对退保之后再次投保的客户进行限制;(案例4,延银保监罚决字〔2021〕11号、延银保监罚决字〔2021〕12号)
2.有价单证管理制度未有效执行;(案例8,吕银保监罚决字〔2021〕10号)
3.从业人员录用、资料审核等不符合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案例13,日银保监罚决字〔2021〕19号)
4.理赔内控不到位,对虚假的保险事故进行理赔;(案例21,西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西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
5.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培训不足;(案例26,徐银保监罚决字〔2021〕18号、徐银保监罚决字〔2021〕19号)
6.保险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不符合规定,出现投保主体不适当、理赔档案不完整、主保险合同多次涂改、送达回执填写不完整等情况;(案例36,泽银保监罚决字〔2020〕3号)
7.未及时发现、管理营销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业务人员违法行为管理制度报告制度不完善;(案例37,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0〕42号;案例41,沧银保监罚决字〔2020〕3号;案例44,通银保监罚决字〔2019〕20号)
8. 未建立有效销售过程和销售品质风险控制机制;(案例43,营银保监罚决〔2020〕5号)
9.未建立有效的司法执行内控制度(案例39,锡银保监罚决字〔2020〕29号)
附:处罚案例
1.【案号】扬银保监罚决字〔2022〕4号
【被处罚机构】某寿险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案由】内控管理不到位、分支机构管理不符合规定、给予客户保险合同以外利益、业务数据不真实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人民币47万元
2.【案号】平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
【被处罚机构】某寿险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被处罚个人】总经理助理
【案由】业务数据不真实、内控管理不规范
【被处罚内容】对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予以11.5万元罚款;对总经理助理闫敏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3.【案号】庆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庆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
【被处罚机构】某财险公司萨尔图支公司
【被处罚个人】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
【案由】内控制度执行不严格
【被处罚内容】警告并罚款5000元
4.【案号】延银保监罚决字〔2021〕11号、延银保监罚决字〔2021〕12号
【被处罚机构】某寿险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
【被处罚个人】管理责任人(团体保险部副总经理)
【案由】内控执行不到位
2019年至2020年期间,延边分公司个险营业区共办理保险业务5650笔,截至2020年末,其中41笔、保费金额21.31万元业务出现客户在保单生效后两年内发生退保,三个月内又再次以同一投保人或同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投保的行为。延边分公司未按照《关于契约规定的通知》“为保护公司已有的客户资源,维护客户的切身利益,有效控制恶性契约转换,客户在保单生效后两年内发生退保(犹豫期退保除外)后,三个月内不得再次以同一投保人或同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投保其他险种”的规定,对退保之后再次投保的客户进行限制。
韩某时任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副总经理,对延边分公司内控执行不到位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被处罚内容】责令公司改正,警告,罚款1万元;个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1万元
5.【案号】七银保监罚决字〔2021〕17号
【被处罚机构】某寿险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业务数据不真实、内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被处罚内容】警告并处罚款17万元
6.【案号】锡银保监罚决字〔2021〕50号
【被处罚机构】某寿险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采购及财务报销制度不完善,内控管理不到位;虚列佣金套取费用;保单记载的保险销售人员与实际销售人员不一致
【被处罚内容】罚款40.8万元
7.【案号】咸银保监罚决字〔2021〕50号、咸银保监罚决字〔2021〕53号
【被处罚机构】某寿险公司陕西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增员管理未严格执行内控管理规定
对咸阳中支增员管理未严格执行内控、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
【被处罚内容】公司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个人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8.【案号】吕银保监罚决字〔2021〕10号
【被处罚机构】某寿险公司岚县支公司
【案由】内控管理不健全。一是有价单证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二是有价单证管理严重失控。王某等六人、对上述事实负间接责任。
【被处罚内容】对岚县支公司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岚县支公司经理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岚县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吕梁中支总经理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对吕梁中支总经理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对吕梁中支中介事业部经理(兼银保部经理)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对吕梁中支财务部经理以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9.【案号】鹤银保监罚决字〔2021〕12号
【被处罚机构】某寿险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
【案由】财务数据不真实、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
【被处罚内容】警告,罚款合计13万元
10.【案号】盐银保监罚决字〔2021〕38号、盐银保监罚决字〔2021〕39号
【被处罚机构】某财险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被处罚个人】直接管理责任人
【案由】内控管理不到位等
【被处罚内容】公司罚款人民币13万元;个人罚款人民币3万元
11.【案号】双银保监罚决字〔2021〕19号
【被处罚机构】某寿险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内控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
【被处罚内容】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12.【案号】鹤银保监罚决字〔2021〕14号
【被处罚机构】某寿险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
【案由】业务数据不真实、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
【被处罚内容】警告,罚款合计12万元
13.【案号】日银保监罚决字〔2021〕19号
【被处罚机构】某寿险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内控管理不健全。2020年,从日照中支入司代理人中随机抽取102人,发现有20人提供虚假学历。日照中支承担学历资料的审核责任,部分业务员的录用条件及入职资料不符合内部管理规定。
【被处罚内容】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14.【案号】牡银保监罚决字〔2021〕24号
【被处罚机构】某财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经营扶贫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内控制度不健全
【被处罚内容】警告并罚款1万元
15.【案号】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1〕41号
【被处罚机构】某寿险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
【案由】欺骗投保人、内控管理不严、未按规定及时换领许可证
【被处罚内容】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5万元
16.【案号】双银保监罚决字〔2021〕10号
【被处罚机构】某寿险公司宝清支公司
【案由】内控制度建设不完善
【被处罚内容】警告并处罚款0.9万元
17.【案号】牡银保监罚决字〔2021〕23号
【被处罚机构】某保险公司海林支公司
【案由】海林支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付某对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被处罚内容】公司警告并处罚款51万元,个人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18.【案号】佳银保监罚决字〔2021〕27号
【被处罚机构】某财险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
【案由】扶贫小额人身保险内控制度不健全
【被处罚内容】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
19.【案号】宣银保监罚决字〔2021〕5号
【被处罚机构】某寿险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内控管理不严。
【被处罚内容】警告并罚款11万元
20.【案号】齐银保监罚决字〔2021〕49号
【被处罚机构】某财险公司依安支公司
【案由】保险内控制度不健全
【被处罚内容】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21.【案号】西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西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
【被处罚机构】某财险公司西双版纳州中心支公司
【被处罚个人】管理责任人
【案由】对版纳中支“车险理赔内控管理严重不尽职,向不真实的车险事故进行理赔”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被处罚内容】单位罚款人民币20万元;个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22.【案号】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1〕26号
【被处罚机构】某寿险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行为、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虚列费用、部分产品存在违规搭售情况、内控管理不严
【被处罚内容】警告,并罚款人民币78万元
23.【案号】咸银保监罚决字〔2021〕29号、咸银保监罚决字〔2021〕30号
【被处罚机构】某寿险公司咸阳市渭城支公司
【被处罚个人】管理负责人
【案由】内控管理不到位
【被处罚内容】单位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个人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24.【案号】泽银保监罚决字〔2021〕13号
【被处罚机构】某寿险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被处罚个人】总经理
【案由】内控管理不严格
【被处罚内容】责令改正,警告、罚款1万元;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处罚。
25.【案号】湖银保监罚决字〔2021〕4号
【被处罚机构】某寿险公司浙江湖州中心支公司
【被处罚个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案由】一、内控管理不到位;二、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
【被处罚内容】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个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26.【案号】徐银保监罚决字〔2021〕18号、徐银保监罚决字〔2021〕19号
【被处罚机构】某寿险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被处罚个人】
【案由】二、内控管理不到位
(一)缺少员工职业道德培训。经查实,徐州中心支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缺少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思想品行教育相关内容,原员工(个人代理人)杜XX、吴XX、张X等6人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决。
(二)入职资料核实不到位。原员工杜XX2014年7月1日入职,2017年3年22日离职,2017年5月31日再次入职。经查实,徐州中心支公司缺少对杜XX入职时提供的学历真实性核实的相关材料。
李XX作为徐州中心支公司时任总经理,对机构上述违法行为管理不力、监督不到位,负有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
【被处罚内容】公司罚款人民币1万元;个人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27.【案号】衢银保监罚决字〔2021〕5号
【被处罚机构】某寿险公司开化县支公司
【案由】一、内控管理不到位;二、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被处罚内容】罚款22万元
28.【案号】眉银保监罚决字〔2021〕12号
【被处罚机构】某健康险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内控制度执行不力、人员未经许可履行高管职责
【被处罚内容】警告,罚款人民币10万元
29.【案号】七银保监罚决字〔2021〕9号
【被处罚机构】某寿险公司勃利支公司
【案由】扶贫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制度缺失、内控管理不到位
【被处罚内容】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30.【案号】齐银保监罚决字〔2021〕9号
【被处罚机构】某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虚列费用、车险直接业务虚挂代理人、违规任用临时负责人、违规变更营业场所、内控管理不到位
【被处罚内容】警告,并处罚款22万元
31.【案号】绥银保监罚决字〔2021〕8号
【被处罚机构】某寿险公司庆安支公司
【案由】扶贫小额人身保险相关工作制度缺失、内控管理不到位
【被处罚内容】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32.【案号】齐银保监罚决字〔2021〕7号
【被处罚机构】某寿险公司甘南支公司
【案由】内控制度建设不完善、未报告突发事件
【被处罚内容】警告,并处罚款21万元
33.【案号】齐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
【被处罚机构】某寿险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
【案由】内控制度建设不完善
【被处罚内容】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34.【案号】齐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
【被处罚机构】某寿险公司龙江支公司
【案由】内控制度建设不完善、未报告突发事件
【被处罚内容】警告,并处罚款21万元
35.【案号】怀银保监罚决字〔2021〕4号
【被处罚机构】某财险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1.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2.虚列业务宣传费。3.内部管理不到位,内控制度未得到有效落实
【被处罚内容】责令改正、罚款23万元
36.【案号】泽银保监罚决字〔2020〕3号
【被处罚机构】某健康险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二、晋城中心支公司内控管理不严格,存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主体不适当、理赔档案不完整、主保险合同多处涂改、保险合同送达回执填写要素不全的行为
(1)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主体不适当
山西某矿业集团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为集团的内设部门,作为投保主体不适当,且投保档案中留存的营业执照为集团营业执照,与投保人不一致。
(2)理赔档案不完整
2018、2019年理赔档案无理赔申请书、理赔审核单等资料,赔案号C1405190524000004等赔案客户理赔资料无相关原件,只有《XX公司团体医疗保险理赔个人通知书》;赔案号C140519070300913等赔案客户理赔资料为被保险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盖章证明,无其他相关证明。
(3)主保险合同多处涂改
0040274100001号保单,参保人员(在职人数)、保障计划对应类别人员数量、医疗费用保额、保险费金额、保费缴纳方式、理赔金支付方式等多处关键信息存在明显涂改痕迹;00402741000002号保单,投保人信息中员工总人数和在职人数、被保险人数和在职人数、参保人员职业类别人数,缴费频次、实收保费金额,保险责任确认书中参保人数、实收保费金额等多处关键信息存在明显涂改痕迹。
(4)保险合同送达回执填写要素不全
公司团体保险0040274100001号保单送达回执归档日期、收费日期、有效保单生成日期缺失,投保单位经办人签字日期为7月17日,系统录入时间为8月28日。00402741000002号保单回执经办人签字为铅笔书写,与0040274100001号保单回执签字明显不一致(同一人),且无签字日期;保险公司业务员未签字,无签字日期。
【被处罚内容】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
37.【案号】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0〕42号
【被处罚机构】某财险公司昆山市支公司
【案由】昆山支公司原车行专员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法院判处刑事处罚。上述涉刑案件反映出昆山国寿财险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格。
【被处罚内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予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38.【案号】常银保监罚决字〔2020〕27号、常银保监罚决字〔2020〕28号
【被处罚机构】某寿险公司常州市金坛中心支公司
【被处罚个人】总经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案由】当事人存在未严格执行内控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严格执行营销员管理制度,对员工业务品质、行为品质监控不到位,未严格执行营销员系统操作工号及密码制度,对相关风险管控不到位。
【被处罚内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个人警告,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
39.【案号】锡银保监罚决字〔2020〕29号
【被处罚机构】某财险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内控制度不健全行为。无锡中心支公司未针对需要协助法院执行的理赔案件建立内控制度;相关业务核心系统中也未对需要协助法院执行的理赔案件进行标识,未设置禁止支付功能,存在内控制度不严格、不健全的情况。
【被处罚内容】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40.【案号】盐银保监罚决字〔2020〕47号
【被处罚机构】某财险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
【被处罚内容】警告并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
41.【案号】沧银保监罚决字〔2020〕3号
【被处罚机构】某寿险公司沧州分公司
【案由】未能及时发现营销员在从业期间存在诈骗行为,内控管理存在漏洞。
【被处罚内容】警告,罚款1万元
42.【案号】营银保监罚决〔2020〕5号
【被处罚机构】某寿险公司盖州支公司
【案由】内控管理不规范,未建立有效销售过程和销售品质风险控制机制。具体表现为由于支公司未建立销售过程和销售品质风险控制机制,导致推荐人通过拆单将自身业务在新入司代理人工号下出单,套取新人津贴及企划奖励。支公司在2019年6至11月经营管理过程中通过拆单将4名推荐人的业务放在7名新入司代理人工号下出单,套取新人津贴及企划奖励23780元。涉及保单12件,保费16711.6元。
【被处罚内容】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43.【案号】通银保监罚决字〔2019〕20号
【被处罚机构】某寿险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存在内控管理不完善的违法事实。
1.无明确制度规定约束业务人员“通过非正当渠道获取公民信息”的违法行为,仅在《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中规定对“通过非正当渠道获取客户或用户资料导致客户投诉,或非正当原因私自留存客户或用户资料”的行为予以扣分处理。展业禁区代理人“十”不准中不含“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客户资料”的行为。原保险代理人董某入司后一个月即2016年9月18日和9月23日,向时任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业务主任张某索要其从他人处非法获取的含有车牌号码、车辆品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号码、住所详细地址、手机号码等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11023条,并给张某50元话费的电话卡作为好处。
2.未建立业务人员违法行为报告制度,仅在《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中规定“业务人员自己主动上报违规行为”。2017年6月1日,原保险代理人董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如皋市公安局予以立案侦查;2018年1月23日,董某因涉嫌犯罪被调查,同日被如皋市公安局予以取保候审;2019年1月10日,董某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9年1月30日,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将董某等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2019年5月27日,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董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中支公司直至2019年4月9日在参加我分局监管会谈后,才知晓董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被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金额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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