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劲松,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金融监管与合规部门主任,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人才库备选人。团队专注保险业监管合规与公司治理、金融保险争议解决。
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修订)》,原则上,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经营保险业务。有原则有时就有例外。突破省内经营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承保端的例外,包括统括保单、异地承保和共同保险(共保);
另一种情况,是渠道端的例外,包括电话销售和互联网保险业务。
【既往文章,详见:保险统括保单,需要了解的7个问题】
监管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修订)》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保险机构参与共保、经营大型商业保险或者统括保单业务,以及通过互联网、电话营销等方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保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渠道端例外:互联网保险业务
依据《互联网业务监管办法》(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3号),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具备以下条件的情况下,财险公司可将相关产品扩展至未设分支机构的省:
【既往文章,详见:逐条解析《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监管规定:《互联网业务监管办法》
第四条 ……保险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联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有效管控风险、保障售后服务质量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活动。
第五十二条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落地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相关财产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2021年9月,《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业内征求意见,意见稿细化明确了:
可以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财险公司;
可以突破经营区域限制的具体财产保险险种。
【既往文章,详见:学习笔记之《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保险公司的分级授权与管理,需要特别注意:
保险公司可以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营销宣传、客户服务和投诉处理相关工作进行逐级授权,即省级分公司取得总公司授权后,再授权下级分支机构开展;
但是,合作机构拓展等相关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只能自行开展或授权省级分公司开展,不得再向下授权。
因此,财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以上规定。
监管规定:《互联网业务监管办法》
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实行统一、垂直管理。
保险公司总公司可将合作机构拓展、营销宣传、客户服务、投诉处理等相关业务授权省级分支机构开展。经总公司同意,省级分支机构可将营销宣传、客户服务和投诉处理相关工作授权下级分支机构开展。总公司、分支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承保端例外:异地承保,及例外之例外
原则上,保险公司可以采用异地承保的方式,承保:
大型商业风险;
货运险。
异地承保,应由保险公司或经其法人直接授权的分支机构办理。因此,分支机构开展异地承保应当取得总公司授权。
【涉及统括保单的,详见:保险统括保单,需要了解的7个问题】
监管规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
一、保险公司承保大型商业保险,可采用异地承保、共保或统括保单的方式。
大型商业保险,是指对大型工商企业的保险。其标准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企业年保费超过8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年 ,企业年保费超过6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8亿元人民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年,企业年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二、异地承保,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于在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区域以外的保险标的单独进行承保的行为。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亦可采用异地承保方式承保货物运输保险。
五、异地承保、异地共保及统括保单业务应由保险公司或经其法人直接授权的分支机构(以下合称“保险机构”)办理。
例外地,机动车辆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核保险及法定保险业务是不得采用异地承保的。因此,这几类险种,无论是财险公司总公司还是分支机构,均不得开展异地承保。
监管规定:《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2〕32号)
二、机动车辆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核保险、法定保险业务不能由保险标的所在地以外的保险公司承保或共保,或由统括保单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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