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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问答 | 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的,开立备用信用证的合规要求 | 燕梳合规

合规问答 | 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的,开立备用信用证的合规要求 | 燕梳合规 燕梳合规
202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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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

【问】咨询关于《中国保监会关于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18号)相关问题:离岸再保险人想开立备用信用证,根据《通知》第六条规定“开证机构为境内商业银行”,该条规定是否要求离岸再保险人开立备用信用证要在境内开立NRA账户,通过境内商业银行开立保函?离岸再保险人可否通过转开的模式办理备用信用证,即在境外开证,受益人为境内银行,银行再进行转开给境内保险公司?境内保险机构是否有该业务落地案例?可否帮忙阐述具体流程,或具体咨询哪里?

【答】1.《中国保监会关于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1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备用信用证作为担保措施的,开证机构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2.若开证机构不是中国境内商业银行,根据《通知》第七条规定,该备用信用证应由满足《通知》第六条要求的商业银行保兑,即应由中国境内商业银行进行保兑。 

3.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需要保兑的备用信用证的受益人应为再保险交易的境内再保险分出人;同时,根据《通知》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银行为备用信用证提供的保兑函,受益人应为再保险交易的境内再保险分出人。 

4.具体办理以商业银行相关业务流程为准。 

答复时间:2023-05-15  答复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保监会关于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18号)

六、以备用信用证作为担保措施的,开证机构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二)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1%或信用评级不低于AA-级。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与各主要评级机构对其财务实力评级结果的对应关系,应以《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保监发〔2015〕22号)的相关规定为准。如果商业银行有多个财务实力评级结果,应以其最低的财务实力评级结果所对应的信用评级为准。

(三)商业银行与再保险分出人和再保险接受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七、如备用信用证的开证机构不满足本通知第六条任一款要求,则该备用信用证应由满足第六条要求的商业银行保兑。

八、需要保兑的备用信用证除应满足本通知第五条中的第(一)至(八)款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备用信用证应由银行签发。

(二)备用信用证上应标明保兑机构。

(三)备用信用证的期限至少为一年,并应包含“自动展期条款”。“自动展期条款”应规定备用信用证自动展期,开证机构如果决定备用信用证不展期,至少应在备用信用证到期日60天前书面通知受益人。

九、商业银行为备用信用证提供的保兑函应满足以下要求:

(四)受益人应为再保险交易的境内再保险分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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