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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合规|保险产品停售相关监管规定 | 燕梳合规

内控合规|保险产品停售相关监管规定 | 燕梳合规 燕梳合规
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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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Eric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陈劲松、韩雪莹、韩依娜

1.《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8号)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决定停止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自决定停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披露停止销售产品的名称、停止销售的时间、停止销售的原因,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相关信息

2.《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7号)

十、保险公司决定停止销售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将产品停售的具体原因、具体时间,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信息通过公司官网和即时通讯工具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披露告知保险消费者,并为已购买产品的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期间内继续提供保障服务,同时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提供转保建议

保险公司主动停售保险产品的,应当至少在产品停售前30日披露相关信息。保险公司因产品设计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被监管机构责令停售的,应当于停售之日起3日内披露相关信息。保险公司应当在披露产品停售相关信息后,以合理方式通知每一张有效保单的投保人

保险公司对已经停售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及时清理注销。保险公司对已经停售产品进行重新销售的,应当向监管部门重新报批或备案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在公司官网披露前三个年度个人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停售情况及每一款产品的有效保单数量。

保险公司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可以不受《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99 号)第四条第一款产品停售有关规定限制。

3.《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99号)

四、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人身保险产品回溯机制。保险公司应当成立由产品精算、财务、销售、投资等相关负责人组成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的产品开发管理工作组。每年就备案产品的结构特点、合规情况、经营情况、产品退出情况和产品费率厘定所使用的定价利率、发生率、费用率(含初始费用、管理费等)、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精算假设与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回溯,形成回溯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产品年度总结报告提交中国保监会备查。

对保险公司产品回溯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的,中国保监会将要求保险公司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依法对保险公司采取约谈、通报、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产品等监管措施:

(一)保险公司未对年度累计规模保费收入少于100万、且年度累计销售件数少于5000件的备案个人产品进行主动停售的,产品使用未满一年的除外

(二)保险公司未及时主动发现并报告备案产品存在违法违规或不公平、不合理情形的;

(三)保险公司未跟踪和分析产品经营情况、未开展费率厘定与执行的过程监测与自查、未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的;

(四)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问题。

4.《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银保监办发〔2021〕106号)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经营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意外险业务,可以不受《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99号)第四条第一款产品停售有关规定限制。

5.《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28号)

三、保险公司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

十、保险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规模保费超出本通知规定限额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保险公司未及时停售、未及时报告或者报送虚假信息,以及两全保险销售宣传行为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中国银保监会将依法对保险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以及总精算师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6.《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保监发〔2012〕87号)

第六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欺骗行为:......

(四)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实际并未停售

7.《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保监发〔2016〕115号)

第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市场情况、保险消费者反映和新闻媒体报道等,密切跟踪、及时评估公司条款特别是新开发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和适应性,对存在问题的保险条款及时修订,对不适宜继续销售的产品及时停止销售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经营情况和准备金提取等实际情况,按规定对保险费率进行合理性评估验证和调整。

8.《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保监财险〔2017〕163号)

(八)是否根据市场情况、保险消费者反映和新闻媒体报道等,密切跟踪、及时评估保险条款合法合规性和适应性,是否对存在问题的保险条款及时修订,对不适宜继续销售的产品及时停止销售。



陈劲松丨高级联席合伙人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曾在平安财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集团从事稽核监察和法律合规工作。

业务领域:深耕金融保险行业,陈劲松律师团队成员均具有保险公司工作经验,熟悉金融保险行业的运行规则、业务流程、工作机制和风险防控,团队专注金融保险行业领域,包括公司治理、风控合规、风险处置、争议解决等。累计为60余家保险集团、保险公司、保险资管公司、商业银行、保险中介机构等金融保险机构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前沿理论研究实践。

联系邮箱:chenjinsong@deheheng.com

联系电话:1821117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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