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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保险公司内控管理行政处罚分类梳理|燕梳合规

近十年保险公司内控管理行政处罚分类梳理|燕梳合规 燕梳合规
202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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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者:陈劲松、韩雪莹、叶杨

燕梳合规
     合规|风险|治理|管理|高管

编辑 | Eric
引言
INTRODUCTION

2021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的通知》,组织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

我们在工作项目中,搜集2013年至今”与保险公司内控管理“相关的公开处罚案例,约200件,并按照保险公司内控框架进行分类梳理,现分享给大家,随附典型案例,以供业内同仁参考

使用提示:由于较多处罚案例未记载具体违规事实,故本文“示例”部分无法展示全部典型违规表现,仅供初步参考,具体实务判断请咨询公司专业人员意见。




一、内控制度不健全

1.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制度不健全

2.执业登记管理制度不健全

3.销售过程和品控制度不健全

4. 业务经营内控制度不健全

5.渠道制度不健全

......

二、内控管理/机制/制度执行不到位、缺失

(一)销售控制不到位

1.销售人员和机构控制问题

2.销售过程和品质控制问题

(二)运营控制不到位

1.产品控制问题

2.承保控制问题

3.保全控制问题

4.理赔控制问题

5.客户服务控制问题

6.业务单证控制问题

(三)基础控制不到位

1.公司治理问题

2.人力资源控制问题

3.行政控制问题

4.计划财务控制问题

5.风险管理问题

6.再保险业务管理问题

7.分支机构管理问题

8.内控监督机制问题

上篇:整体情况分析

公开检索数据来看,近十年与保险公司内控管理问题相关的处罚200件以上。随着内控合规管理建设深化,近两年处罚数量增长明显。

从处罚公司类型上来看,相较于财险公司,人身险公司此类处罚略多。由于业务类型不同,人身险公司与财险公司违规表现有所差异,典型表现为人身险公司销售人员和销售过程/品质管控问题较多。

下篇:体系分类梳理

一、内控制度不健全

1.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制度不健全

【示例】规范从业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制度建设缺乏针对性,管理制度中未明确合同制等从业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行为要求和惩处规定。(银保监罚决字〔2019〕21号)

【示例】辖内多名个人代理人介绍多位客户在XX安银行开设储蓄账户、申请银行贷款、申请普惠贷款、申购XX所理财产品,并从XX银行、XX普惠、XX所等三家集团内部子公司获取奖励资金。分公司对所属个人代理人介绍促成的上述业务未建立业务台账,也未针对上述业务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同时,在过往银保监会部署的有关个人代理人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排查中亦未涉及此项内容。(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37号)

【示例】无明确制度规定约束业务人员“通过非正当渠道获取公民信息”的违法行为,仅在《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中规定对“通过非正当渠道获取客户或用户资料导致客户投诉,或非正当原因私自留存客户或用户资料”的行为予以扣分处理。展业禁区代理人“十”不准中不含“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客户资料”的行为。(通银保监罚决字〔2019〕20号)

【示例】未建立业务人员违法行为报告制度,仅在《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中规定“业务人员自己主动上报违规行为”。(通银保监罚决字〔2019〕20号)

2.执业登记管理制度不健全

【示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管理制度机制不健全,未制定统一规范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管理制度,人员执业登记情况不真实。(银保监罚决字〔2019〕21号)

3.销售过程和品控制度不健全

【示例】未建立“双录”管理制度。(黑银保监罚决字〔2021〕10号)

4. 业务经营内控制度不健全

【示例】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内控制度不完善。(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4号)

【示例】经营扶贫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内控制度不健全。(牡银保监罚决字〔2021〕24号、佳银保监罚决字〔2021〕18号、齐银保监罚决字〔2021〕49号、绥银保监罚决字〔2021〕8号)

5.渠道制度不健全

【示例】团险渠道内控制度不健全。(京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

【示例】未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渝保监罚〔2014〕44号)

经代渠道未建立完整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未建立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未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及档案管理制度。(吉保监处[2013]1号)

6.财务制度不完善

【示例】采购及财务报销制度不完善。(锡银保监罚决字〔2021〕50号)

【示例】未建立相关费用报销审核管理内控制度。(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58号)

【示例】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新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

7.司法协助执行内控制度不健全

【示例】未针对需要协助法院执行的理赔案件建立内控制度;相关业务核心系统中也未对需要协助法院执行的理赔案件进行标识,未设置禁止支付功能。(锡银保监罚决字〔2020〕29号)

二、内控管理/机制/制度执行不到位、缺失

(一)销售控制不到位

1.销售人员和机构控制问题

(1)销售人员管控不严格

【示例】录用条件及入职资料不符合内部管理规定。(日银保监罚决字〔2021〕19号)

【示例】内部管理不到位导致保险代理人合同丢失。(漯银保监罚决字〔2021〕7号)

【示例】个人代理合同非本人签名;个人代理合同存在公司未加盖公章、代理落款签字处空白、代理期限多处断档以及部分代理合同未给代理人本人。(苏保监罚〔2017〕6号)

【示例】培训管理不到位。培训缺少员工职业道德培训。缺少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思想品行教育相关内容,原个人代理人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决。(徐银保监罚决字〔2021〕18号、徐银保监罚决字〔2021〕19号)

【示例】增员管理未严格执行内控管理规定。(咸银保监罚决字〔2021〕50号、咸银保监罚决字〔2021〕53号)

【示例】未严格执行营销员管理制度,未严格执行营销员系统操作工号及密码制度。(常银保监罚决字〔2020〕27号、常银保监罚决字〔2020〕28号 )

【示例】管理团队存在亲属关系且人事档案部分信息不真实。(扬银保监罚决字〔2019〕12号)

【示例】总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分支机构直销员工绩效工资发放真实性进行监督管控,导致基层机构虚列员工信息、套取工资的违规行为较为普遍。(保监罚〔2013〕16号)

【示例】对保险代理人缺乏严格管理,未能有效防范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事违法违规或犯罪活动。(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13号、营银保监罚决字〔2022〕12号、宜银保监罚决字〔2022〕7号、宛银保监罚决字〔2022〕7号)

【示例】内控管理不严引发工作人员欺骗客户。(红银保监罚决字〔2022〕12号)

(2)中介业务管控不严格

【示例】电销座席在公司规定的禁呼情形下仍向客户呼出,公司对没有遭到客户投诉的骚扰行为不做处理;在电销业务费用列支管控方面,缺乏对分支机构电销费用列支科目、用途及其真实性的监督,分支机构普遍存在电销费用列支不真实的问题,至检查时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保监罚〔2013〕16号)

【示例】公司电销行为管控不到位。(川银保监罚决字〔2022〕40号)

【示例】未签订委托出单协议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出单、员工使用他人工号录制保单。(盐银保监罚决字〔2021〕4号)

【示例】互动部宣传不规范。XX健康吕梁中心支公司与XX财险文水县支公司在XX财险文水县新南街营销服务部联合设立文水互动部,实行综合展业。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该互动部职场内部挂有“XX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水支公司”标识。(吕银保监罚决字〔 2020 〕3号)

【示例】兼业代理业务管理松散。(人身险)公司代理销售XX产险江分的车险保单的业务信息混乱,实际销售人员及佣金发放与业务系统、手工业务台账中记录的业务人员存在不一致的情形。(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3号)

(3)手续费支付管控不严格

【示例】公司对兼业代理机构的手续费支付未尽到严格管理的职责,多家分公司对兼业代理机构自有财产的保险业务支付手续费。(保监罚〔2014〕2号)

【示例】收付费控制不规范。(青银保监罚决字〔2022〕47号、厦银保监罚决字〔2020〕19号)

【示例】通过员工个人账户收取保费。(赣市银保监罚决字〔2022〕4号、5号)

【示例】对异常支付信息核查不力。(苏保监罚〔2015〕84号)

2.销售过程和品质控制问题

【示例】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管理不到位。(晋银保监罚决字〔2021〕17号、连银保监罚决字〔2021〕28号)

【示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不到位。(青银保监罚决字〔2022〕47号、京银保监罚决字〔2022〕8号)

【示例】未按规定管理产品说明会。(京银保监罚决字〔2022〕28号)

【示例】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内控违规。(津银保监罚决字〔2020〕47号)

【示例】未按照公司规定对退保之后再次投保的客户进行限制。分公司未按照《关于契约规定的通知 》 “为保护公司已有的客户资源,维护客户的切身利益,有效控制恶性契约转换,客户在保单生效后两年内发生退保(犹豫期退保除外)后,三个月内不得再次以同一投保人或同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投保其他险种”的规定,对退保之后再次投保的客户进行限制。(延银保监罚决字〔2021〕11号、延银保监罚决字〔2021〕12号)

【示例】双录视听资料的质检工作不规范、投诉件通融原因缺乏证据。(通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

【示例】保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审核机制不健全。(怀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

【示例】公司未建立销售过程和销售品质风险控制机制,导致推荐人通过拆单将自身业务在新入司代理人工号下出单,套取新人津贴及企划奖励。(营银保监罚决〔2020〕5号)

【示例】内部工作微信群存在汇报非保险理财销售情况;内勤人员和代理人管控不严,存在部分人员参与非保险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扬银保监罚决字〔2019〕12号)

(二)运营控制不到位

1.产品控制问题

【示例】公司未将报备的保险产品费率计算公式嵌入业务系统。保险费率测算和厘定以业务人员经验调节为主,无法通过系统进行严格管控。(银保监罚决字〔2022〕7号)

2.承保控制问题

【示例】未严格执行公司承保管理规定。(苏银保监罚决字〔2022〕10号)

【示例】保单贷款资料审核不严。(晋银保监罚决字〔2021〕19号)

【示例】生猪养殖保险业务未严格执行承保理赔要求。(宛银保监罚决字〔2021〕31号)

【示例】人为修改保单生效日,使之早于核保通过日期。(营银保监罚决〔2020〕6号)

【示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中,授权经办人处的签名非本人签名。(苏州保监罚〔2018〕25号)

【示例】投保人地址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存在代接回访电话现象。(青岛保监罚〔2018〕11号)

【示例】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签发银行保险营业部承保、投保人为某劳务有限公司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保险凭证。(苏保监罚〔2018〕45号)

【示例】保险合同送达回执填写要素不全。公司团体保险部分保单送达回执归档日期、收费日期、有效保单生成日期缺失,投保单位经办人签字日期与系统录入时间不一致。保单回执签字明显不一致(同一人),且无签字日期;保险公司业务员未签字,无签字日期。(泽银保监罚决字〔2020〕3号)

【示例】未及时缮制保单并送达客户。(赣银保监罚决字〔2021〕71号、72号)

【示例】保单回访管理不到位。(扬银保监罚决字〔2021〕10号)

【示例】问题回访件处理流程存在瑕疵。(通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苏保监罚〔2016〕61号)

3.保全控制问题

【示例】商业车险退保业务内控管理不严格。(京银保监罚决字〔2020〕40号)

【示例】保险合同变更资料非投保人签名。(青岛保监罚〔2018〕11号)

【示例】业务员伪造机动车保险批改合同申请书,将保险标的车投保人批改为业务员或出单人员,并将批单退费支付到业务员或出单人员的银行账户,出单中心工作人员未尽职履责,对业务系统中缺失申请材料或材料不符合公司内控要求的虚假批单予以通过。(渝保监罚〔2016〕10号)

4.理赔控制问题

【示例】理赔系统方面存在未决估损金额调整的相关设置存在漏洞、对于超时延迟立案情况未进行强制立案的相关设置等问题。(保监罚〔2017〕50号)

【示例】案件不合理结案后重开。公司在明知尚未履行完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仍在补充资料的情形下,以小部分金额或零金额作结案处理,且案件重开审核过程中总公司也未进行有效监控。(保监罚〔2014〕8号)

【示例】案件不合理注销后恢复。在被保险人明显没有放弃索赔权利、未取得被保险人放弃索赔权利的电话确认录音或书面声明材料的情形下,公司即以被保险人未提交索赔资料或联系不上被保险人等为由,擅自对赔案作注销处理,且案件恢复审核过程中总公司也未进行有效监控。(保监罚〔2014〕8号)

【示例】报案注销、立案注销和零结案后,重开案件审核不严格、案件估损管控不严格,以及理赔费用列支管理不严格的情况。(保监罚〔2013〕16号)

【示例】对大额赔付客户未采取相应风控措施。(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23号)

【示例】理赔调查未尽职导致保险代理人骗保成功。(金银保监罚决字〔2022〕10号)

【示例】车险理赔内控管理严重不尽职,向不真实的车险事故进行理赔。(西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西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

【示例】车险理赔管理方面内控管理不到位。(厦银保监罚决字〔2021〕44号)

【示例】理赔档案中用气象预报代替气象证明。(营银保监罚决〔2020〕6号)

【示例】理赔档案不完整。两年理赔档案无理赔申请书、理赔审核单等资料,部分赔案客户理赔资料无相关原件,只有《XX公司团体医疗保险理赔个人通知书》;部分赔案客户理赔资料为被保险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盖章证明,无其他相关证明。(泽银保监罚决字〔2020〕3号)

【示例】满期生存金支付给投保人。公司将三笔本应支付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的满期生存金支付于投保人,不符合条款约定。(青岛保监罚〔2018〕18号)

【示例】公司在处理投保人方某某的理赔案中,理赔档案存在明显疏漏及缺失,部分文书缮制不规范。(苏州保监罚〔2018〕24号)

5.客户服务控制问题

【示例】未严格执行投诉管理制度。(庆银保监罚决字〔2022〕42、43号)

6.业务单证控制问题

【示例】有价单证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有价单证管理严重失控。(吕银保监罚决字〔2021〕10号)

【示例】私自印刷单证,单证管理不到位,存在大量遗失单证的情况。(苏保监罚〔2015〕56号)

(三)基础控制不到位

1.公司治理问题

【示例】1)监事会运行不规范,未按照时间要求召开监事会;2)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薄弱,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比如,披露股东会协议、实际未召开,股东会会议披露未披露会议出席情况及表决情况;3)公司治理档案管理混乱,存在材料造假风险,包括:档案缺失;档案保存散乱、未按每次会议单独装订成册,未连续编号;档案要件不齐全,档案中未包含会议通知及董事的签收回执,材料中仅有会议记录,未将董事会议案等具体材料一并保存管理;董事会、股东大会签字页均只标注“(签字页)”,未标注会议名称及会议时间,或未在签字页签署日期,客观上存在材料造假的风险。(银保监罚决字〔2020〕65号)

2.人力资源控制问题

【示例】营销服务部未严格执行《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政策(2017年版)》第四条的规定,调查中未见中营销服务部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的相关材料,内部管理流于形式,员工管理不到位。2018年11月,营销服务部发生员工诈骗案件。(淮银保监罚决字〔2020〕20号)

3.行政控制问题

【示例】公司办公室员工伪造公司有关电子印章,并在建设工程有关材料复印件、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保单的质押止付通知书等材料上使用。(苏州保监罚〔2018〕21号)

4.计划财务控制问题

【示例】发票管理不规范。(苏保监罚〔2015〕84号)

【示例】内勤考勤扣款未纳入财务账套核算。(汕保监罚〔2015〕1号)

5.风险管理问题

【示例】风险处置制度机制不健全。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风险排查及处置缺乏有效性,风险排查中未能及时发现基层机构业务人员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相关风险。(银保监罚决字〔2019〕21号)

【示例】分公司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方式单一,排查内容仅限于外勤人员是否私制非法集资印刷品、擅自发布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等,且主要依赖下级机构报送,相关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的宣导培训、排查处置台账缺失。(泰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

6.再保险业务管理问题

【示例】向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财险公司分出再保险业务;对业务数据未及时更新,导致季度商业车险再保后已决赔款的财务口径与业务口径不一致。(保监罚〔2014〕1号)

7.分支机构管理问题

【示例】总公司未对分公司上报的检查材料严格审核:未对分公司上报不合规数据清单以外的业务进行抽查抽检,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可疑数据进行核查以确认其真实性等。(保监罚〔2015〕9号)

【示例】对分支机构管控不到位。(黑银保监罚决字〔2022〕142号)

8.内控监督机制问题

【示例】内部控制监督制约机制失效。(大银保监罚决字〔2022〕4号)



陈劲松丨高级联席合伙人


陈劲松律师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人才库备选人,曾在平安财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集团从事稽核监察和法律合规工作。陈劲松律师团队深耕保险行业,专注金融保险业法律与合规实务,包括监管合规与公司治理、内控合规体系建设、保险机构收并购、保险资金运用、个人信息保护、金融保险争议解决,累计为50余家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管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银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服务,公开发表保险法律合规实务专业文章300余篇,有着丰富的行业实务经验和前沿理论研究实践。


韩雪莹丨律师助理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曾在昆仑健康保险公司从事法务合规工作,在保险机构业务合规、内控合规体系建设、关联交易管理、产品开发设计与条款审核、个人信息保护、争议解决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叶杨丨律师助理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曾在人保财险公司从事法务合规工作,在保险机构合规管理、反洗钱、个人信息保护、争议解决等方面具有行业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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