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Eric
**人寿晋中中心支公司2020年8月20日向业务员发放佣金后,晋中中心支公司银保部业务员任某与其他业务人员有多笔银行卡流水往来。其中,李某等8人合计转给任某103813.48元;任某合计转给杨某等3人76212.2元;转出额较转入额差27601.28元。经查,由于柳某、杨某、杨某某三人业务量较高,为避税且帮助其他业务员维护职级考核,所以将三人部分业务挂在了李某等6人名下,然后由任某负责收集并发放给柳某、杨某、杨某某。
同时,因晋中中心支公司需快速解决与客户投诉纠纷事项,将纠纷解决的部分费用以佣金形式发放到李某等8人名下,然后由任某负责收集后交给公司,用于解决与客户投诉纠纷事项,收集费用合计27601.28元,分别用于田某、陈某、王某、冀某等四笔投诉结案。上述行为涉及金额合计103813.48元。
晋中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李某某,分管银保业务,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晋中中心支公司银保部业务员杨某使用其女婿杜某身份在公司进行执业登记,晋中中心支公司银保部业务员侯某使用其老公王某身份在公司进行执业登记。杨某、侯某分别使用杜某、王某的个人信息参与公司正常考勤并获取佣金,晋中中心支公司对杨某、侯某分别使用杜某、王某的个人信息进行执业登记并展业的情况知情并同意。
晋中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李某某,分管银保业务,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提供虚假报表资料
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认定为提供虚假报表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晋中银保监分局决定责令晋中中心支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晋中银保监分局决定责令李某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由于本案涉及两个违法行为,拆分计算,不一定准确)。
编制提供虚假报表资料的九种常见类型
为了避税或帮助其他业务员维护职级考核,将自己的业务挂在其他人名下,也就是“挂单”。2019年,**人寿湖北分公司出于团队考核和避税目的,将部分业务虚挂在4名长期未到岗人员名下,并支付工资合计51.26万元。时任银保业务发展部经理宋*对虚挂业务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36号)
“挂单”也有其他原因,比如为了套取新人津贴或企划奖励,将自己的业务挂在新人业务员名下。
为快速解决与客户投诉纠纷事项,通过佣金方式套取资金用于客户投诉纠纷解决,属于编制提供虚假报表资料的违法行为。实践中,虚列费用表现类型多,比如通过虚列会议费、服务费、信息技术服务费、管理咨询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宣传用品费、燃油费、广告费、招待费、人员薪酬、汽车安检服务费、救援服务费、车辆代办年审服务费、车辆增值服务等方式,用于车险业务/银保渠道维护,套取资金用途多元,比如用于发放福利和团队展业,用于交强险业务手续费,用于个人代理人展业,用于支付中介渠道手续费,用于支付汽车服务公司临聘人员节假日期间交通费及误餐补贴,用于向汽车服务公司支付年度创投会赞助费用等等。
业务员利用他人身份进行执业登记,也属于编制提供虚假报表材料的一种表现,当然,也有可能构成未按规定办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委托未通过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等其他违法行为。
此前,我们分类梳理了虚列资金/费用、虚挂业务/挂单、编制虚假业务资料、业务/监管报表、数据问题、农业保险业务档案不真实、准备金计提错误、私自代客户签字、延迟入账、人为调整手续费支出等九种类型,详见: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九种常见类型|燕梳合规。
合规 | 治理 | 资管 | 争议解决
声 明
燕梳合规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未经我们书面同意,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包含的任何图片或影像。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