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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或妨碍监管检查的五种表现 | 燕梳合规

拒绝或妨碍监管检查的五种表现 | 燕梳合规 燕梳合规
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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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梳合规
     合规|风险|治理|管理|高管

编辑 | Eric

陈劲松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陈劲松律师团队专注保险业公司治理、合规内控、保险资金运用与争议解决实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一、不配合/不实提供相关资料 

(一)不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示例:监管局于2017年8月16日下发《现场检查通知书》,要求**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按照《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提供相关资料,该公司未提供。至2017年11月1日检查结束日,经监管局多次要求,该公司仍未提供。时任**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监管局对**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对李**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辽保监罚〔2018〕8号)

(二)未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示例:**人寿泉州中支不如实向检查组提供2016年8月4日产说会所使用的真实课件。章**作为**人寿泉州中支时任个险部副经理,直接从事了上述行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监管局对**人寿泉州中支处以10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对章**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闽保监罚〔2018〕18号、19号)

    二、删除、篡改相关资料 

(一)删除、销毁电脑内的业务文件和数据

示例:2010年1月至3月,监管局对**保险北京市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保险存在拒绝妨碍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时任**保险北分副总经理郭*、员工鲁**与章**三人直接实施了以下行为:2010年3月12日上午,章**在检查组对其工作电脑进行检查时,强行关闭电脑,离开职场,导致检查中断。检查组遂要求**保险北分妥善保存该电脑,在检查结束前不得删除、销毁电脑内的文件和数据。当日中午,郭*与鲁**强行砸毁**保险北分办公室玻璃门,将上述电脑抢走后,删除了电脑内保存的经营业务档案。2010年3月13日,郭*删除**保险职场监控设备内保存的2010年3月12日监控录像记录,销毁了其与鲁**实施砸抢行为的重要证据。原保监会决定对上述三名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禁止郭*终身进入保险业;二、禁止鲁**五年内进入保险业;三、禁止章**三年内进入保险业。(保监罚[2010]35号)

(二)篡改OA公文档案

示例:2012年3月,为掩盖涉嫌违反规定委托中介机构销售电销产品并支付手续费的行为,**产险综合开拓部篡改了对**人寿营销员代为开拓电销产品予以费用奖励的10份请示,删除了反映违规行为的表述,并删除了部分重要审批节点及审批意见,妨碍了保监会现场检查的正常开展。篡改申请由综合开拓部撰写,经过相关审批流程,由该部在KOA系统中对请示直接进行修改。时任综合开拓部总经理助理高**(主持工作)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原保监会对**产险罚款20万元,对高**警告并罚款3万元。(保监罚〔2013〕16号)

    三、发布妨碍检查信息 

发布妨碍检查的信息、擅自对检查工作资料拍照

示例:监管局对**人寿漳州中支开展现场检查期间:一是该公司工作人员郭**、销售人员李**通过公司微信工作群发布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信息。二是该公司工作人员吴**未经检查人员同意,擅自对检查工作资料进行拍照,发送至公司微信工作群,并发布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信息。吴**、李**、郭**作为直接从事上述行为的人员,对此负有直接责任。陈**作为**人寿漳州中支时任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监管局决定对**人寿漳州中支处以26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分别对吴**、李**予以警告并各处以4万元罚款,对陈**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闽保监罚〔2018〕28号、29号、30号、31号、32号)

    四、不到场配合监管检查 

(一)无故缺席现场检查确认会

示例:在已知检查组进场情况下,**财险决定于2017年12月6日上午9时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拟审议《关于解聘蒋*同志公司总裁(总经理)职务的议案》。2017年12月4日下午,检查组在对董事会临时会议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检查流程将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会时间定为12月6日上午9时并通知**财险,要求总裁蒋*和统计负责人顾*参加会议。此后,检查组得知**财险将于同一时间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拟解除总裁蒋*的职务。12月4日晚,检查组临时变更检查计划,约谈董事会秘书。检查组表示会议时间的冲突和解除蒋*总裁职务的议题将影响检查工作的开展,建议适当调整会议时间。董事会秘书表示无权决定,并将相关建议转告董事长。12月5日下午,检查组约谈董事长陶**,要求适当延后董事会临时会议。陶**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接受检查组的合理建议。12月6日上午,确认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同时召开,**财险董事长和总裁均缺席确认会,影响了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时任**财险董事长陶**作为**财险主要负责人及董事会临时会议召集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原保监会对**财险罚款30万元,对陶**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银保监保罚决字〔2018〕4号)

(二)不到场配合监管检查

示例:2019年7月3日、7月4日,检查组对**人寿菏泽中心支公司银保专管员进行询问,该专管员在询问过程中反复向检查组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信息,且在检查组要求**人寿菏泽中心支公司通知其接受询问配合检查过程中,多次表述前后不一,在不说明正当理由情况下拒不到场配合监管检查并无故失联,妨碍检查组依法监督检查。**人寿菏泽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盛**是对妨碍依法监督检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监管分局决定对**人寿菏泽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盛**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菏银保监罚决字〔2020〕19号)

    五、其他妨碍监管检查行为 

停止新业务监管措施后违规承保

示例:2017年9月11日至2017年12月12日经营期间,**财险辽宁分公司违反中国保监会监管函〔2017〕23号有关禁止停止接受非车险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和再保险分入业务)之规定,签发新保单承保非车险新业务85笔。时任**财险辽宁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王*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监管局对**财险辽宁分公司罚款10万元,对王*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辽保监罚〔201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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