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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员工职务犯罪案例分析报告|燕梳合规

保险公司员工职务犯罪案例分析报告|燕梳合规 燕梳合规
202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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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者:陈劲松、王希娟

燕梳合规
     合规|风险|治理|管理|高管

编辑 | Eric

引言
INTRODUCTION

2022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印发职务侵占典型案例的通知》,其中包括一起保险公司业务总监伙同外部人员骗取新人奖励的职务侵占案件,即保险黑产犯罪案件。保险黑产已成为近些年保险公司员工职务犯罪的高发地带。本文,我们对2018年—2022年保险公司员工职务犯罪案例进行了筛选和梳理,详细归纳保险公司员工的职务犯罪行为类型以及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七点合规建议,以期为保险公司识别和防控员工刑事犯罪风险提供帮助。




一、保险公司员工职务犯罪案例概况

二、保险公司员工犯罪行为类型分析

三、保险公司案件防控管理建议

一、保险公司员工职务犯罪案例概况

我们在威科先行案例数据库中,通过特定关键词搜索并仔细筛选后,选取2018年—2022年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刑事案例共100余份。我们从犯罪地域分布和犯罪罪名两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如下。

(一)犯罪地域分布

就犯罪地域分布而言,所检索到的案例并没有呈现出明显的地域分布特征,总体上较为均衡。案例数量排名前三的地区分别为四川省(14份)、上海市(8份)和浙江省(7份)。其中,四川省的案例主要涉及骗取保险理赔款、谎称保险招标骗取保险公司财产、变卖保险公司财产、违规套取保险公司佣金等犯罪行为。上海市的案例主要是挂靠虚假投保的保单骗取新人佣金的犯罪行为。浙江省的案例主要涉及侵占保险公司账外资金和保费、保险诈骗、非法获取投保客户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

(二)犯罪罪名情况

从保险公司员工职务行为所涉嫌的罪名来看,主要涉及十一种罪名,分别是职务侵占罪(50份)、保险诈骗罪(19份)、贪污罪(17份)、诈骗罪(14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10份)、挪用资金罪(6份)、滥用职权罪(3份)、贷款诈骗罪(1份)、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1份)、伪造身份证件罪(1份)、伪造公司印章罪(1份)。

从检索案例来看,同时触发多个罪名也比较常见。例如,职务侵占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这与近年来多发的保险黑产行业相关,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为了牟利而向他人提供客户个人信息或者从他人处获取潜在客户个人信息。再如,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由于前罪的犯罪主体限定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因而实施多起保险诈骗的犯罪团伙中,由具备以上身份的人所实施的犯罪事实就会被认定为保险诈骗罪,无身份者所实施的犯罪事实往往会被认定为诈骗罪。

二、保险公司员工犯罪行为类型分析

为了帮助保险公司识别和防范相关犯罪行为,下文中我们将以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这三个多发罪名作为基本框架,归纳保险公司员工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并列举相关典型案例。

(一)职务侵占罪

1.基本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罪的关键所在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保险公司员工只有利用基于自身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对公司的财产实施盗窃、诈骗、侵占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

2.立案追诉标准

2022年5月1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修订)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具体行为类型

(1)截留保费不上缴

付**职务侵占案 (2018)京0102刑初909号

【犯罪手段】被告人付**于2015年3月至12月,在担任**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代理员期间,利用代销**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产品代收保费的职务便利,采取截留保费的方式侵占公司保费人民币258460元(未收缴)。被告人付**于2016年1月至4月,在担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代理员期间,利用代收保费的职务便利,采取截留保费的方式侵占公司保费人民币45890元(未收缴)。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付**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二、责令被告人付**退赔人民币三十万四千三百五十元。

(2)虚构招标项目骗取保险公司投标款

杨**职务侵占案 (2018)川0107刑初243号

【犯罪手段】被告人杨**于2011年3月被招聘进入**保险四川公司工作,2013年2月起担任该公司重点客户业务部经理,负责招投标等业务。2014年1月,被告人杨**向**保险四川公司财务部门谎称成都**公司就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对外招标,**保险四川公司拟投标并需要向成都**公司转款20万元作为保证金。同时,向**保险四川公司财物部门出示了其伪造的相关招标文件。与之同时,被告人杨**找到成都**公司负责人黄某某,以帮忙过账为由,让黄某某在收到该20万元资金后转入杨**的个人账户。2014年1月15日,**保险四川公司向成都**公司账户(建设银行,账号5100***083605***0006)转款20万元。当日,成都**公司黄某某将该20万元从成都**公司账户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再分别于同月15日、17日、20日分多次转入杨**个人账户(工商银行,账号6212***40200***5790)。2014年1月22日,杨**将上述20万元转至其国金证券股票账户(账号700***99)进行炒股,同年6月26日杨**将所有股票卖出套现共计288668.82元,后逃往巴中、达州、云南等地并与**保险四川公司失去联系。赃款未追回,杨**自述全部赃款已被其用于赌博挥霍。案发后,**保险四川公司对被告人杨**出具了书面谅解。

现有证据能够查实获利人民币3110.91元。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杨**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杨**的犯罪所得人民币3110.91元,上缴国库。

(3)冒充投保人操作保单贷款、退保业务,侵占公司资金

李志刚、关春江职务侵占案 (2017)甘0502刑初419号

【犯罪手段】被告人李**、关**均系天水人寿保险公司员工。2011年3月,时任该公司综合部副经理兼任柜面经理的李**与时任该公司银保部负责人的关**闲谈中共谋以冒用投保人名义申请个人保险借款的方法,套取公司资金归其个人使用。后关**通过公司系统报表查询,发现麦积区一个叫许某1的客户于2011年2月23日刚办理了50万元的”金鼎富贵两全分红型”大额人身保险投保业务,保险期限为五年,遂将此信息反馈给李**,二人商量决定以许某1的名义向天水人寿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借款。因申请保险借款必须有许某1名下的银行卡,关**于2011年3月22日利用其业务上与邮政银行网点柜台人员熟悉的便利条件,在许某1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李**给其提供的许某1的身份证复印件,在邮政银行广场营业所办理了许某1名下尾号2380的银行卡。2011年4月14日,待资料准备就绪,由李**利用其任柜面经理的职务之便,在公司电脑上操作完成了许某1名下保险合同号尾号9360的20万元的个人保险合同借款程序,从公司套取借款20万元进入许某尾号2380的银行卡内,后李**、关**陆续以卡取或转账的方式将卡内资金支取使用。

2011年10月16日,由于关**持尾号2380银行卡在ATM机上取款时操作不慎,致使该卡被吞。为了能够继续支取卡内余额100436.48元,关**与李**商量后,先由关**利用其业务上与邮政银行网点柜台人员熟悉的便利条件,在邮政银行天水市解放路支行重新办得许某1名下卡号尾号3499的银行卡1张,后二人于2011年10月22日试图用保单还款的方式将之前20万元保单借款绑定的尾号2380银行卡号变更为尾号3499银行卡,但未能成功。同日,二人又以许某1的名义办理10万元个人保险投保业务的方式,利用银行自动扣划业务从绑定的尾号2380银行卡内扣划10万元保险费,后于2011年11月3日再通过办理犹豫期退款业务的方式,将许某1名下绑定的银行卡号变更为尾号3499,退出的10万元保费汇入该卡内。后李**、关**陆续以卡取或转账的方式将卡内资金支取使用。

2012年6月,被告人关**调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定西人寿保险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月10月9日,被告人关**、李**预谋后再次冒充许某1名义,以办理保险合同号尾号9360的个人保险合同解除业务的方式,从天水人寿保险公司将许某150万元保单中剩余的274116.69元全部套取至许某1名下的尾号3499银行卡内。后关**、李**陆续以卡取或转账的方式将卡内资金支取使用。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赃款购买的甘EA********别克凯越轿车1辆(鉴定价值45732元)发还天水人寿保险公司;剩余赃款428384.69元责令被告人李**、关**共同退赔天水人寿保险公司。

(4)以挂单方式骗取新人奖励

崔某等涉职务侵占罪刑事一审案件刑事判决书 (2021)沪0106刑初1383号

【犯罪手段】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间,被告人初某在**人寿上海分公司担任业务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将他人销售的保单挂单在其组内新人业务员王某2、魏某、孙某4等人名下,以此骗取**人寿上海分公司对新人业务员提供的新人训练津贴、增员奖等额外奖励共计44.2万余元。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崔某在平某人寿上海分公司担任业务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将他人销售的保单挂单在其组内新人业务员桂某、孙某3、张某1、欧某、张某2等人名下,以此骗取**人寿上海分公司对新人业务员提供的新人训练津贴、增员奖等额外奖励共计11万余元;被告人崔某还在担任业务主任期间,从他人处非法获取保险公司客户保单交易信息共计3200余条。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初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崔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三、责令被告人初某退赔违法所得,连同已退赔的部分发还被害单位**股份有限公司平某上海分公司。

(5)通过重开赔案侵占公司财产

*职务侵占案 (2020)吉0104刑初304号

【犯罪手段】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何*利用担任**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财产险部核赔职位的便利条件,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检索查找本公司已赔付的理赔案件作为重开赔案的依托,重开赔案案件,冒用各层批环节工作人员的工号及密码,利用**保险公司平台系统不能过滤和识别空白资料的漏洞,私自启动赔案40笔。经过司法会计鉴定,确认何*侵吞本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858,559.64元。款项被何*全部转入其男友刘**中国银行卡内。

【判决结果】被告人何*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贪污罪

1.基本法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在构成要件上的差别在于犯罪主体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工作职务的人员,如果这两类人员实施了职务侵占行为,那么就可能构成贪污罪。

2.立案追诉标准

关于贪污罪的立案追诉标准,1999年9月1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虽然该司法解释仍未失效,但是由于贪污犯罪的调查权已经移交给监察委员会,而且我国经济水平发展迅速,继续适用该解释设定的标准可能并不适当。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贪污案件的“3万元标准”。

2016年4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规定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具体行为类型

(1)虚报农户投保信息,套取国家农业保险理赔款

唐某贪污案 (2018)豫1723刑初39号

【犯罪手段】被告人唐某利用其兼职担任**保险销售员的职务便利,在办理2014年小麦、玉米农业保险和2015年小麦农业保险业务中采取虚报农户参保信息,套取国家农业保险理赔金73227.23元据为己有。

【判决结果】被告人唐某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支取公司账外资金,套取公司资金

徐**、孙**贪污案 (2020)浙0225刑初57号

【犯罪手段】一、2012年9月28日,被告人徐**利用担任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让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综合内勤被告人孙**在被告人孙**保管的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账外资金中支取人民币49000元,转账至被告人徐**妻子章某设立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的实际由被告人徐**保管使用的卡号62×××01的信用卡中,用于归还被告人徐**个人信用卡欠款。

二、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徐**与象山县房主娄某商定由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向娄某租赁上述房屋作为该公司办公场地,该公司租赁该房屋五年,首年租金为人民币60000元,以后每年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房租开票税金由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支付,被告人徐**支付给娄某人民币5000元作为定金。后被告人徐**让被告人孙**联系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询问最高可报销的年租金数额,被告人徐**得知最高可报销的年租金数额为人民币180000元。2011年3月,被告人徐**先让娄某在未写明房租租金等内容的空白租赁合同末页上签字,再伪造写有首年租金为人民币140000元、租金逐年递增5%等内容的房屋租赁合同,将有娄某签名的空白合同末页调换至伪造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并由被告人孙**通过上传房租费发票及伪造的房屋租赁合同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申报房租款项从而骗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款。同时,被告人徐**为方便取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拨付的房租款,又让被告人孙**以娄某名义在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账号为10×××98的存折账户,并交由被告人孙**予以保管。2016年4月,上述房屋承租期到后,被告人徐**又与娄某商定租赁上述房屋一年,租金为人民币85000元,房租开票税金由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支付。后被告人徐**以上述同样的方式伪造年租金人民币178000元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由郑某通过上传房租费发票及伪造的房屋租赁合同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申报房租款项从而骗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款。2017年4月,上述房屋承租期到后,被告人徐**又与娄某商定租赁上述房屋三年,租金为人民币88000元,房租开票税金由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支付。后被告人徐**以上述同样的方式伪造年租金人民币178000元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由郑某通过上传房租费发票及伪造的房屋租赁合同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申报房租款项从而骗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款。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0元。二、被告人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0元。三、被告人徐**、孙**分别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77667.3元、人民币2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挪用公款罪

1.基本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与前两罪最为明显的区别在于不具有非法真有目的,即行为人对公司财产没有占有的意思,只是将公司财产挪作他用。当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财产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

2.立案追诉标准

2022年5月1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修订)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3、具体行为类型

(1)将公司专项费用划拨归个人使用

阮**挪用资金案 (2018)鄂0103刑初199号

【犯罪手段】被告人阮**于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利用担任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指派公司财务陶某将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划拨给襄阳中心支公司的“业务拓展费”人民币1630019元通过银行卡转账和现金的形式转给自己,后将其中的人民币415273.59元挪为己有准备用于个人使用。

【判决结果】被告人阮**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2)挪用保费

王**、宫**诈骗、挪用资金案 (2018)鲁1003刑初353号

【犯罪手段】自2014年10月份至案发前,被告人王**利用担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支公司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职务之便,私自将保险公司的保险费共计人民币4204140元用于购买世纪金某、e租宝理财产品或挪作他用,直至案发,上述款项仍无法追回。自2015年4月份至案发前,被告人官**利用担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职务之便,私自将保险公司的保险费合计人民币2024930元用于购买世纪金某理财产品或挪作他用,直至案发,上述款项仍无法追回。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王**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责令被告人王**于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赔被害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人民币4204140元。三、被告人宫**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责令被告人宫**于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赔被害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人民币2024930元。

(3)挪用返点费用

赵**挪用资金案 (2020)豫9001刑初189号

【犯罪手段】2013年3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赵**在担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车商部和城东支公司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将济源中心支公司支付给员工的业务返点费用共计59万元和支付给合作4S店的业务返点费用156249.75元,挪用共计745249.75元归个人使用。

【判决结果】被告人赵**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三、保险公司案件防控管理建议

结合涉刑案例和行业实践来看来看,保险公司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利益主要集中在保险公司的保险费、账外资金、业务返款、佣金等财产,而不法人员之所以能够作案成功,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保险公司内控机制不够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在某些环节存在操作风险,尤其是涉及费用管理的内控与合规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甚至漏洞。基于此,下文着重从保险公司如何加强内部人员管理这一方面提出几点建议。

(一)构建客户信息全流程管理体系

从上述部分案例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客户信息并冒充办理保单贷款或退保,以此骗取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客户个人信息非法出售给骗佣黑产,暴露出保险公司对于个人信息权限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分级授权审批和内部控制措施,对客户个人信息实施全流程分级分类管控;同时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禁止违规查询、下载、复制、存储、篡改消费者个人信息。从业人员不得超出自身职责和权限非法处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特别地,针对业务环节中处理的敏感个人信息,建议保险公司完善归口管理,包括定期复核、统一编号、集中监控、电子文档、相关的控制。

(二)积极防范佣金套利风险

近年来人身保险佣金套利风险问题比较严峻,保险公司亟需加强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防范不当激励导致的佣金套利风险。第一,应当建立健全佣金套利防范工作机制,涵盖销售人员招录、业务品质管理、业务及团队奖励方案设置、利益发放、合规管理等各工作环节。第二,保险公司在制定业务考核、团队发展等奖励政策时,应充分考虑销售人员基本管理办法内相关利益,加强异常业务测算,合理制定奖励政策。反之,如果各销售人员获取的当期佣金及现金性奖励收益、该保单退保现金价值之和超过当期保费,存在套利空间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第三,保险公司向合作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佣金的,建议科学确定佣金水平,适当延长支付年限和优化支付比例,防范佣金套利风险。第四,建议保险公司建立与业务品质相挂钩的利益发放机制,将保单继续率、投诉情况等业务考核指标作为利益发放的基础,适时建立佣金及各项奖励延时发放和追索扣回机制,强化业务品质管理。

(三)强化涉刑案件防控

在日常经营业务管理中,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异常行为监测和稽核,包括但不限于考勤异常、业务异常、消费异常、客户异常、资料异常等。

保险公司应当将案防工作嵌入日常业务经营和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中,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识别与排查、员工行为管理、领导干部监督、警示教育、考核奖励、内部控制、投诉举报、监督检查、责任追究、业务培训等环节。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关键业务环节的案件风险识别,深究违规行为,挖掘违规行为背后可能暗藏的案件风险。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当适时开展案防工作监督检查,并重点加大对基层网点、案件易发部位和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

(四)加强合同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控制合同签订环节的操作风险。第一,在合同立项阶段进行充分论证,对中介机构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第二,在合同签订环节,严格遵守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杜绝不招标、虚假招标后将项目交由行贿公司承揽的现象。第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严格把关,随时就合作方/中介机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深入检查,有效落实监督/主体管理职能。

(五)强化理赔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合理确定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的欺诈风险控制点,明确欺诈风险管理相关事项的审核部门和审批权限,执行标准统一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将欺诈风险管控覆盖到机构设立、产品开发、承保和核保、理赔管理、资金收付、单证管理、人员管理、中介及第三方外包服务等关键业务单元。何某职务侵占案警示我们,保险公司应关注案件不合理结案后重开和案件不合理注销后恢复的合规和法律风险,对于重开赔案这类特殊业务的开展,保险公司一定要严格落实层级审核机制,设置必要的形式要件(例如需要获得各层级审核人员的书面签名或加密的电子签名等等),限制工作人员为投机取巧而冒用各层级审核人员的账号,以此规范业务办理流程,降低员工犯罪风险。

(六)加强财务管控力度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统一的收付费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收付费的管理流程、作业要求和岗位职责。保险公司应当规范财务支出审批程序。财务支出和报销须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以及主管领导三方签字确认,经办人与审批人必须分离,避免审批权力滥用。保险公司应对佣金业绩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投保、退保、转投保、理赔等重点环节加强审查复核,并结合佣金奖惩机制,加大对制作虚假保险单证、挂单等情形的惩处力度,通过业绩追溯机制,明确保险代理人和各层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七)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培训

保险公司除了从上述六个途径来降低员工刑事犯罪风险之外,还需要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培训,营造严肃的企业风气。保险公司应当对管理人员、销职能内勤人员和保险销售人员分层级定期开展职业道德培训,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树立严肃的经营价值观,确保员工真正形成刑事底线思维。此外,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员工,保险公司应当及时给予内部处分或是移交至司法部门,向其他员工传递不姑息养奸的信号,端正员工的从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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