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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规〔2024〕8号
各监管局,各保险公司,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一、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商业银行代理互联网保险业务、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各级分支行及网点均不限制合作保险公司数量。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在合作区域内具备线下服务能力。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和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并符合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
除以上业务外,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
三、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原则上应当由双方法人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确需由一级分支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该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获得其法人机构的书面授权,并在签订协议后,及时向其法人机构备案。同时,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佣金率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产品备案的佣金水平。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原则上应当由双方法人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确需由一级分支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该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获得其法人机构的书面授权,并在签订协议后,及时向其法人机构备案。
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条款:代理保险产品种类,佣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单证及宣传材料管理,客户账户及身份信息核对,反洗钱,客户信息保密,双方权利责任划分,争议的解决,危机应对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合作期限,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违约责任等。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废止。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除以上业务外,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