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参见李希慧:《刑法各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70页。
[2] 本案案件事实为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尹某某在本市松江区松汇西路1105号、仓轩路177号先后经营乐行天下汽修店期间,为非法牟利,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驾驶客户车辆故意碰擦石墩,制造虚假单车交通事故19起,共计骗取车辆所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44,710元。
[3] 参见刘宪权:《保险诈骗罪疑难问题的法认定》,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04期,第54-63页。
[4] 参见李邦友,高艳东:《金融诈骗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第455页。
[5] 案件事实:2015年7月18日,邹某驾驶货车与行人邹灵强相撞,邹灵强经抢救无效死亡。现场检测邹某酒精含量超标。为获保险公司理赔,邹某通过邹某2找到交警大队大队长龚某帮忙。龚某利用职务便利,指使下属将案件做成非酒驾事故,包括伪造酒精测试单、讯问笔录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报告。最终,保险公司支付了30万元赔偿金。事后,邹某2用邹某给的1万元购买了香烟和茶油送给龚某。
[6] 参见单长宗:《新刑法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439 页。
[7] 参见王作富、庄劲:《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新论》,载《人民检察》2003年11期,第8-12页。
[8] 参见于改之,吴玉萍:《刑、民冲突时的法律适用以帅英骗保案为中心》,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10期,第62-64页。
[9] 张明楷:《“虚构保险标的”进行保险诈骗的几种特殊情形》,载《民主与法制》2021年第3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