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依《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经纪人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1、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过程中对外简称为“保险经纪人”,是否违规?
2、经纪公司制订的管理制度、通知公文等,针对从业人员,是否须统一称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不能简称为“保险经纪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8〕3号)第二条规定,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经纪人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依据上述相关规定,保险经纪人专指机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专指人员,二者属于不同概念和范畴,使用中不应混同。
来源: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答复时间: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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