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典型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裁判观点(二)|人民法院案例库

典型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裁判观点(二)|人民法院案例库 燕梳合规
2024-12-14
1


编辑 | Eric

6.某安全器材公司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格式条款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的适用规则

裁判要旨:

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加以说明;未作提示或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在其提供的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车辆无责不赔,系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等内容,但在保险单正面却无明显提示,保险公司亦未能就此举证其对投保人进行了提示说明的,该条款系无效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就被保险人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9 条、第 490 条第 2 款、第 497、第 509 条第 1 款(本案适用的是 1999 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 条、第 39 条第 1 款、第 40 条、第 60 条第 1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14 条、第 17 条
一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9)闵民二(商)初字第 1590 号民事判决(2009 年 12 月 29 日)

7.某环境公司诉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案

——雇主责任险合同条款“实质性变更”的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

保险合同多采用格式条款,认定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不应当拘泥于文本内容,而应当探究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合同对当事人发生何种法律效力,充分关注于合同订立的背景、合同签署的细节、合同表现的形式、合同具体的履行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合同内容是否已发生实质性变更,以确保裁判结果的公平。保险公司于同日出具了两份保险单,保险销售人员和经办人员均相同,保险单内容除被保险人信息外均相同。保险公司事后以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雇员定义为由拒绝理赔,有违公平诚信原则。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3条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18394号民事判决(2020年1月15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3611号民事判决(2020年5月28日)

8.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顾某、张某某返还垫付款纠纷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法定的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准驾不符或无证驾驶的国家机关,在交通事故中,交通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行为人系准驾不符或无证驾驶,故保险公司认为行为人持 C3E 照驾驶涉案车辆属于无证驾驶缺乏事实依据。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214 条(本案适用的是 2010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50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5 条、第 19 条
一审: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3)射民初字第 0970 号民事判决(2014 年 3 月 27 日)
二审: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民终字第 1386 号民事判决(2014 年 8 月 21 日)
再审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民再提字第 00087 号民事判决(2015 年 9 月 22 日)

9.七台河某选煤工程技术北京分公司诉某财产保险大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人怠于履行法定定损、理赔义务及延期支付维修款,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最大诚信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核心原则,其 “最大” 不是指其效力位阶最高,而是在保险合同当事人与关系人的义务方面,其要求比其他民商法的更为严格。最大诚信原则通过一系列规则发挥规范作用,保险公司的及时理赔义务就是其中之一。及时理赔义务通过及时核定(含定损)、及时赔付等规范加以约束。商业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的义务,既源自保险合同约定(约定义务),亦源自法定义务。鉴于财产损失险规范体现被保险人中心主义,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格式条款,“淡化” 其及时理赔义务,从而侵犯被保险人利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保险公司最长的法定核定期间(30 日,扣除保险给付请求权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核定结果通知义务、支付保险金的最长期间、违反该义务的法定责任(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理赔义务,保护被保险人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 “先予支付” 义务。
根据保险业惯例,财产损失险的承保范围不包括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引发的间接损失,例如本案中被保险机动车因正常维修而产生的停运损失。本案法院裁判支持被保险人关于保险标的间接损失的诉求,是基于保险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核定义务期间、核定结果通知义务、支付保险金义务期间的规定。为了防止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无法查明,所以在保险公司核定前,被保险人不敢轻易将车辆送去维修。虽然从理论上,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损失扩大,可以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即涉及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与损失程度等),但实践操作难度很大,而且由此产生的成本是否获得保险公司足额赔付,被保险人也不能确定。此外,因保险公司没有及时支付保险金,导致保险标的被修理公司留置,留置期间产生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本案法律适用规则的确立,一是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诚实履约,保险标的遭受意外事故后,应依据事实、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及时主动核定、通知与支付保险金,杜绝拖延理赔,甚至动辄将保险纠纷推诿给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这不仅增加了社会运行成本,也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社会信誉,牺牲了整个行业的长远利益。全体保险公司应以本案为鉴,吸取教训,提高整个行业的自律和专业服务质量,规范保险公司有序经营,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二是充分发挥保险在分散被保险人风险、恢复其生产经营或提供其生活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保险 “救危济困” 的保障作用;三是引导保险公司践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通过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比法定义务更有效的理赔水平,将谋求保险公司长远利益与促进国家实体经济发展有效结合起来,为新时代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23 条、第 25 条
一审: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9)黑 0902 民初 710 号民事判决(2020 年 12 月 15 日)
二审: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 09 民终 1 号民事判决(2021 年 1 月 22 日)

10.某物流公司诉某保险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依法订入合同并已产生效力的合同内容,对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裁判要旨:

判断保险合同当事人最终合意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结合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等保险合同的组成内容综合判断。依法订入合同并已产生效力的合同内容,对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仅以缔约过程中未形成最终合意的单方意思表示主张其保险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
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民初10591号民事判决(2020年9月23日)
二审: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终368号民事判决(2021年6月25日)

既往文章回顾: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业法规汇编》《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业法规汇编》 | 燕梳合规
典型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裁判观点(一)|人民法院案例库
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董监高的责任认定|燕梳合规
处罚案例看风险30篇|燕梳合规
保单业务继续率不达标,中介机构追佣案件办案思考|燕梳合规
保险中介业务佣金条款典型司法案例及风险防控建议|燕梳合规
【万字梳理】保险公司向代理人追责:典型追责事由及代表案例 | 争议解决专题
万字理解:2022版人身险产品“负面清单”解析
万字理解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管理
星友专享:保险公司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合规管理实务
互联网保险合规监管政策与合规管理实务|燕梳合规知识星球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企业合规问题研究|燕梳合规
新《公司法》下董监高履职风险与防范|燕梳合规
保险诈骗罪常见争议焦点实务探讨|燕梳合规

离婚纠纷中商业人身保险权益归属问题探讨|燕梳合规

陈劲松律师团队深耕金融保险行业,团队成员熟悉金融保险行业的运行规则、业务流程、工作机制和风险防控,团队专注金融保险行业领域,包括公司治理、监管与合规、投融资、涉外业务、诉讼仲裁等。累计为70余家保险集团、保险公司、保险资管公司、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金融保险机构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前沿理论研究实践。

联系邮箱chenjinsong@deheheng.com

联系电话:18211177013

燕梳合规
专注金融保险行业
公司治理 | 风控合规 | 投融资 | 诉讼仲裁



声 明

燕梳合规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未经我们书面同意,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包含的任何图片或影像。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燕梳合规
1234
内容 708
粉丝 0
燕梳合规 1234
总阅读198
粉丝0
内容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