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辑 | Eric
风险四:未提示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或提前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等重要合同内容
案例七:(2023)甘02民终354号
1.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4日,张**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嘉峪关分公司投保******年金保险及*****终身寿险(万能型)(庆典版)其中,年金险保险金额27800元,标准保险费10万元,交费期间10年,保险期间15年,交费方式年交。2021年11月22日,保全业务办理凭证记载:张**申请保单借款123618.99元,约定还款日期2022年5月22日。2022年5月23日,张**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年全保险退保金额55910元,扣除借款本息45976.14元,清算后退保金额9933.86元;*****终身寿险(万能型)(庆典版),个人账户价值51.72元,扣除退保手续费2.07元及借款本息41.55元,清算后退保金额8.1元。另有张**与陈*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在咨询购买案涉保险产品及后续询问返还保险费、保单借款等相关事宜时,陈*答复的是“随时可以取,这个你放心”、“你不用管,你用钱的时候我给你取出来就行了”、“你随时取,随时给我打电话”、“没事,保单不打算要就不用还”、“那本来就是你们的钱,不用管”、“就按他们说的来说是贷的,人家凭什么给你贷?不是你的钱人家凭什么给你贷”。
2.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张**作为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有权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购买保险产品、购买哪种保险产品等。根据张**与第三人陈*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记载的内容,陈*在向张**销售案涉保险产品及提供售后服务的过程中隐瞒了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指引》第七条“…不得隐瞒……(二)提前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五)人身保险产品保险期间、交费期限,以及不按期交纳保费的后果……”的规定。基于此,张**购买案涉保险产品显然受到陈*上述行为的重大影响。张**虽然在电子投保单中签署了“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的内容,但以此不足以证明张**是在清楚了解案涉保险产品的特点及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的前提下,作出了购买案涉保险产品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陈*系***保险嘉峪关分公司保险代理人,故陈*实施行为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应由***保险嘉峪关分公司负担。张**与***保险嘉峪关分公司虽然已于2022年5月23日解除了保险合同关系,但***保险嘉峪关分公司应赔偿张**因签订该合同遭受的损失48373.97元(已交纳100050元-退保金额55910元+保单借款的利息损失1085.59元+1256.05元+1892.33元)。
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嘉峪关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将案涉****至尊年金保险合同的利益条款向张**进行送达,而张**提交的其与**保险嘉峪关分公司代理人陈*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可以证实**保险嘉峪关分公司代理人陈*在向张军**介绍案涉**至尊年金保险时,并未对该案涉保险的缴费方式、金额、保险期间及保险利益条款等重要合同内容进行如实告知,在案涉保险合同的履行及解除过程中,陈*亦隐瞒了案涉保险合同的解除、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对张军芳所造成的后果,致使张**陷入错误认识,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
因***保险嘉峪关分公司对张**销售保险的过程存在欺诈行为,即使张**未对案涉合同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亦不能免除***保险嘉峪关分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嘉峪关分公司赔偿张**实际产生的损失47238.38元并无不当。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结果:***保险嘉峪关分公司赔偿张**因签订该合同遭受的损失48373.97元(已交纳100050元-退保金额55910元+保单借款的利息损失1085.59元+1256.05元+1892.33元)。
3.我们的风险提示
(1)《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向投保人提示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并准确、全面地提示相关风险。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或者受其委托及与其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向向投保人作出明确提示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等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保监发〔2012〕87号)第七条规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隐瞒提前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等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投保人通过签署电子投保单承诺了解保险产品的特点及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是否足以认定保险公司已尽到风险提示义务,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和不同理解。部分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内容繁杂、条款专业,普通人难以准确提取保险合同中涉及自身利益的有价值的内容,很大程度上依赖受过专业培训的保险行业从业人员的口头介绍或线上业务中未以独立页面方式进行充分展示和提示,因此,如投保人提供证据证明保险机构或保险销售人员未如实对提前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等重要合同内容进行提示告知,则可能被法院认定存在欺诈行为。
(2)投保人以保险机构或保险销售人员存在欺诈为由主张赔偿会退还保费的的,并不必然以行使撤销权为前提,如在投保人申请撤销前保险合同已解除的,保险公司仍有可能需承担差额赔偿责任。
(3)法院以欺诈/重大误解事由撤销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费的,保险销售人员在保险业务代理期间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保险销售人员的虚假宣传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所属的保险机构承担。保险机构在向投保人退还保费后,可依据法律规定和代理/劳动合同的约定向保险销售人员追偿,保险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情形、违约后果等违约追责条款至关重要。
办案思考:因销售误导被认定为合同无效/可撤销而退还保费的典型司法案例与风险提示(一)
办案思考:因销售误导被认定为合同无效/可撤销而退还保费的典型司法案例与风险提示(二)
办案思考:因销售误导被认定为合同无效/可撤销而退还保费的典型司法案例与风险提示(三)

作者简介
陈劲松
权益合伙人
陈劲松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曾在平安财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集团从事稽核监察和法律合规工作。
业务领域:深耕金融保险行业,陈劲松律师团队具有丰富的金融保险机构工作和服务经验,熟悉金融保险行业的运行规则、业务流程、工作机制和风险防控,团队专注金融保险行业领域,包括公司治理、监管与合规、投融资、跨境金融保险业务、争议解决等。累计为70余家保险集团、保险公司、保险资管公司、商业银行、保险中介机构等金融保险机构和大型央企国企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前沿理论研究实践。
手机:18211177013
邮箱:chenjinsong@deheheng.com
韩雪莹
资深律师
韩雪莹,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曾供职于某大型央企、昆仑健康保险公司总部,从事法律合规工作。
韩雪莹律师具有近十年法律服务工作经验,熟悉金融行业监管制度与监管体系,在金融机构内控合规体系建设、公司治理、关联交易、涉刑案件、争议解决等方面均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累计为40余家保险集团、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保险中介机构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手机:18396858022
邮箱:hanxueying@deheheng.com
何璐,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实习生,硕士研究生,先后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Coventry University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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