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基础条件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服务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营网络平台是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APP)的,应依法向互联网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取得备案编号。自营网络平台不是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APP)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要求。
(二)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并与保险机构其他无关的信息系统有效隔离。
(三)具有完善的网络安全监测、信息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以及完善的边界防护、入侵检测、数据保护、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防护手段。
(四)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开展网络安全定级备案,定期开展等级保护测评,落实相应等级的安全保护措施。对于具有保险销售或投保功能的自营网络平台,以及支持该自营网络平台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相关自营网络平台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不低于三级;对于不具有保险销售和投保功能的自营网络平台,以及支持该自营网络平台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相关自营网络平台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五)具有合法合规的营销模式,建立满足互联网保险经营需求、符合互联网保险用户特点、支持业务覆盖区域的运营和服务体系。
(六)建立或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互联网保险业务负责人,明确各自营网络平台负责人。
问: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七条(六)建立或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互联网保险业务负责人,明确各自营网络平台负责人。想咨询,这里说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向银保监会报批的高管,还是公司内部认定的高级管理职级人员(非报批人员)?(留言时间: 2022年01月04日)
答:《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七条(六)中“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取得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答复时间: 2022年01月10日 答复单位: 原银保监会)
(七)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八)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应符合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偿付能力、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等相关规定。
(九)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是全国性机构,经营区域不限于总公司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符合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的相关规定。
(十)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二)最近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
(三)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
(一)《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有关条件;
(二)且上季度末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满足前款要求的指标。
保险公司(不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
2.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3.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
4.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
5.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3.2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一般条件
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符合:
(一)《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有关条件;
(二)上季度末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和责任准备金覆盖率满足前款要求的指标。
3.3保险公司开展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其他条件

——依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3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4〕9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8号)
内控合规|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重要专项制度建设清单 | 燕梳合规
互联网保险业务合规实务研究专题汇编【第二版】附下载链接|燕梳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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