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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9日,苏州**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向苏州保监分局报送了一份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包括:苏州**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召开股东会议;拟选举陈*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拟选举李*为公司监事。该决议是陈*指使李*编制的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有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公司2016年5月26日股东会决议复印件、苏州保监分局2016年行政许可工作日志、当事人编制的虚假股东会决议、陈*与李*编制虚假股东会决议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陈*、李*、陈*、陈*的调查笔录、对原苏州保监分局相关工作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陈*、李*对该公司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当事人编造虚假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应适用《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的进行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原苏州保监分局决定责令苏州**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改正,处十万元罚款;对陈*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对李*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州保监罚〔2018〕14号、苏州保监罚〔2018〕16号、苏州保监罚〔2018〕17号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务许可及相关事项是否依法获得批准或者履行报告义务;
(二)资本金是否真实、足额;
(三)保证金是否符合规定;
(四)职业责任保险是否符合规定;
(五)业务经营是否合法;
(六)财务状况是否真实;
(七)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报告、报表及资料是否及时、完整和真实;
(八)内控制度是否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九)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
(十)是否有效履行从业人员管理职责;
(十一)对外公告是否及时、真实;
(十二)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是否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十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主要包括前款规定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内容。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是否有效履行对其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管控职责进行现场检查。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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