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辑 | Eric
一、处罚案例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存在部分保单存在无理拒赔情形、保单条款设置不合理要求、销售环节未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有关情况等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对**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9万元罚款。
沪金罚决字〔2024〕126号
二、合规提示
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对其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修订)》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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