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承运人错误投保货运险的“险种错配”风险:货运险争议实务系列文章连载之一|燕梳合规

承运人错误投保货运险的“险种错配”风险:货运险争议实务系列文章连载之一|燕梳合规 燕梳合规
2024-10-30
0


编辑 | Eric

案例一: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2018)沪0109民初9552号】

1.案情概述

被告向原告签发物流货物保险单,保险单载明投保人为原告,被保险人为原告之货主,预计保险金额110,000,000元,保险期限自2014年6月26日零时起止2015年6月25日二十四时止。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为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第一条约定: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第二条约定: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一)基本险……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第六条约定: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原告**物流公司为**公司提供或代为安排货物公路运输,3月17日4时许,杨银旺驾驶豫HCXX**车辆沿S259自北向南行驶至聊城市莘县朝城镇江楼弯道处发生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证实杨*旺驾驶上述车辆行至事发地,因雨天路滑措施不当致车辆侧翻,造成车辆损坏、货物(云南云象SCRWF)污染受损、破损。公估结论为受损货物损失金额为231,858.40元。截止至事故发生,原告未就《预约保险协议书》项下货物运输向被告进行过任何申报。

当事人双方争议事实为:1.案涉保单代理公司;2.被告有无对货物运输险险种的性质与区别进行告知和说明。经查明,法院就争议证据及事实认定如下:

一、就案涉保单代理公司确认的问题。原、被告对保单代理公司各执一词,意见相左。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法院不予确认**代理公司之涉案保单代理人身份。原告申请的证人宋某某虽代表威明代理公司认为代理了涉案保单,但亦为一家之言,并未出示威明代理公司保险事故发生前的有效代理协议及收取涉案保单佣金等证据,而原告补充证据1往来邮件不符合电子证据的形式要求,且其内容无法反映威明代理公司与被告就原告投保事项已经达成一致,补充证据2《保险专业代理合同书》的签订时间又晚于投保时间。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供证人证言、补充证据1、2不予采信,亦不予确认威明代理公司之涉案保单代理人身份。

二、就被告有无对货物运输险险种的性质与区别进行告知和说明的问题。《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本案所涉《预约保险协议书》适用保险条款为被告提供格式条款,因此,被告负有向原告告知与订立合同有关重要事实、说明保险合同内容的义务。本院虽未采纳原告证人证言,不认定威明代理公司未如实向原告陈述险种性质及区别,但根据法律规定,告知、说明义务之证明责任在于被告。被告认为**代理公司代理涉案保险,但却未能提供**代理公司或被告已就货物运输险之权利义务,特别是保险利益归属向原告进行了告知和说明的证据,故本院认定被告未向原告尽到告知和说明义务。

2.法院裁判观点

一、就告知说明义务与先合同义务之关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先合同义务主要指合同订立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设立的义务,在法律条文中的体现为《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所规定的诚信缔约义务、告知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等。就告知义务,规定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应告知的事实并非一般事实,而是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说明义务即为告知义务之延伸。本案中,原告作为承运人对于其承运的货物不享有货主的所有人利益,故其投保货物运输险自始不具有保险利益,与其利益匹配的是承运人责任险。被告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完全有能力区分承运人责任险与货物运输险在保险利益归属及投保人利益保护上的不同,此事实关切投保人缔约目的,属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被告在向投保人推介保险产品时应当进行如实告知和说明。结合《预约保险协议书》第五条免于追偿条款的约定,本院有理由确信原告订立合同目的在于通过免于追偿条款约定转移责任风险,而并非纯为第三人即货主利益投保。然而,目前原告损失未能避免,究其原因在于原告投保的货物运输险未能正确匹配承运人的责任保险利益,特别是在货主另行投保货物运输险、**公司营运中心赔付后行使追偿权情形下,原告无法以本合同保险人放弃追偿的约定抗辩**公司营运中心倘被告在缔约时明确告知并说明保险利益归属及货主另行投保对追偿的影响,原告从理性人角度,几无可能缔结本合同。现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告知并说明险种性质、区别及货主投保之理赔风险,结合对被告的专业能力要求,本院认定被告对于该重大事项不予告知及说明存在过错,被告之不作为严重影响原告对合同履行利益的判断,属于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

二、就缔约过失与合同效力关系。被告主张,缔约过失责任适用应在合同无效、被撤销情况下,本案合同并无上述情形,故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本院认为,被告观点缺乏法律依据,现行法律并未将缔约过失责任仅限于合同无效、被撤销的情形。承运人投保货物运输险,系典型的为第三人利益的保险合同,并不为法律禁止,保险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法定无效的情形,原告亦未在撤销权除斥期间内主张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撤销合同,因此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然而,合同有效成立并不代表原告无法就其损失追究被告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承担,并未言及合同成立或生效与否,留有合同有效型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法律空间。且从比较法的角度,缔约过失之法律概念肇始于德国,自20世纪初德国法院判决采纳合同有效场合的缔约过失后,德国司法界与理论界已达成共识。综上,本院认为,缔约过失责任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它与当事人之间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无关,而是以当事人之间真实存在的交易关系为基础,并以法定的缔约过程中的诚信义务为前提,属于违反先合同义务后的独立赔偿责任。本案,双方缔结了有效的保险合同,但在缔结过程中被告有违诚实信用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关于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本院认为,原告所受直接损失在金额上为其向**公司营运中心支付的231,858.40元货物损失,但其要求被告承担的损害赔偿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且在损害分配上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原告在《预约保险协议书》约定义务履行中,虽存在未申报等违约情形,但不足以导致被告行使合同解除权利及拒赔全部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浦东法院判决业已确认货物损失231,858.40元,则本案保险如正常理赔,扣除10%免赔后货主可获赔保险金208,672.56元,即为原告通过免于追偿条款可得的合同履行利益。原告损失结果与被告未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同时,基于过失相抵原则,原告在缔约时未审慎合理了解保险产品、履约中存在违约行为,亦应自担部分损失。综上,原告损失208,672.56元,本院酌定由其自担40%,即83,469.02元,被告负担60%,即125,203.54元。

3.案例启示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及缔约过失责任。法院裁判强调了保险人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履行的告知义务,特别是对于保险利益归属及投保人利益保护上的不同,以及在缔约过程中应遵循的诚信原则。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保险人未尽到告知和说明义务,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导致投保人无法正确匹配保险产品,从而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应在承运人投保时应考虑投保人的投保目的并推介相应的保险产品并进行如实告知和说明,否则或将在该类案件争议中承担不利后果。在赔偿责任范围上,法院认为被告承担的损害赔偿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并采取了过失相抵原则,即考虑到原告在缔约和履约过程中的过失,酌情减轻了被告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莒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2020)鲁11民终863号】

1.案情概述

原告***公司与被告**财险日照公司签订《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协议约定:一、保险期限自2016年3月29日零时起至2017年3月28日24时止,自双方签章后生效;二、保险标的:电子电器、化工类、农副食品类、纸制品以及日用百货类、建筑类、塑料制品、橡胶制品等;三、预计年度投保金额3.7亿元;四、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为按发票金额的100%确定;五、运输限额为每一运输工具的每次保险限额为330万元;六、运输工具为公路运输;七、运输线路为境内行驶,主要为山东、四川、河南、重庆等地;八、保险条款及投保险别为国内水路、陆路综合险;十、每次保险事故绝对免额为2000元;十三条、投保手续根据“货物运输清单”办理,乙方(***公司)应于每月15日前向甲方(**财险日照公司)提供当月货物运输清单,15日以后发货的业务于次月5日前提供。如不按时提供货物运输清单,发生事故**财险日照公司不予赔付。

***公司与**财险日照公司之间就上述保险合同期间发生的存在争议的多次保险事故,经诉讼处理均得到**财险日照公司的保险理赔。

2016年10月16日23时40分许,案外人张*义驾驶晋Mxxx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连霍高速公路600公里加500米北半幅追尾碰撞由案外人王同进驾驶的***公司所有的鲁Lxxx/鲁Lxxx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后两车着火,造成晋Mxxx号牌车驾驶人张俊义和乘车人靳东生死亡、两车货物烧毁、路产损失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12月19日,河南省公安厅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十支队对上述事故作出(2016)第201610017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对事故划分责任

***公司就上述事故曾以**财险日照公司为被告、以保险合同纠纷起诉至莒县人民法院,后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2018)鲁11民终103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案被上诉人***公司作为货物承运人,对货物只享有责任保险利益,可以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而不享所有权保险利益,不应投保货物运输险;***公司与**财险日照公司签订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并缴纳保费,双方之间建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关系,因不具有相应保险利益,**财险日照公司对该案货物相关损失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一审判决**财险日照公司承担货损理赔责任错误。因合同签订不当带来的损失***公司可另案主张。

(2018)鲁11民终1037号民事判决书曾查明案外人青岛**福润电器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实***公司已经全额赔偿其所有货物损失1252227元,并同意将对相关侵权方的追偿权转让给***公司。本案中,***公司提交两张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载明2016年10月31日***公司向青岛**福润电器有限公司转账930123元;2016年12月2日***公司向青岛**福润电器有限公司转账322104元。

本案中,***公司要求**财险日照公司和**财险莒县公司赔偿货物损失1252227元和评估费12000元两项合计1264227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履行完毕期间的利息;另外赔偿***公司诉讼费损失24267元。

2.法院裁判观点

一、重复起诉及诉讼时效问题

首先,***公司在曾经起诉过保险合同纠纷之后依据同一事实,以与保险理赔款相同的金额再次以缔约过失责任为由另行起诉实际上构成了重复诉讼,但***公司两次起诉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和法律逻辑完全不同,因此即使诉求数额相同、所依据事实为同一保险事故,依然不能构成重复诉讼,**财险日照公司的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请求**财险日照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应从其知道其权利受损之日开始计算,即从(2018)鲁11民终1037号民事判决书向其送达之日开始计算。因此,即使从该民事判决书作出之日起的2018年8月17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即使按照**财险日照公司主张的两年诉讼时效计算,***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财险日照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在(2018)鲁11民终103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公司保险索赔后,***公司随即在很短时间内提起本案诉讼,***公司有权选择提起本案缔约过失责任之诉还是选择对事故对方提起诉讼,择一诉讼并不代表另一诉讼权利的丧失。且依据**财险日照公司的逻辑,只要向法院提起对保险人的诉讼即视为放弃向对方追偿的权利,则必然导致既然放弃了向对方追偿的权利保险人无需理赔的悖论后果,保险人将处于永无需理赔之地位,显属不当。因此,**财险日照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财险日照公司是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财险日照公司对涉案合同的签订是否有存在缔约过失。***公司为涉案运输货物投保的目的是降低其运输的风险,出险后可以得到赔偿以减少其自身损失。***公司、**财险日照公司之间的《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及保单,因投保人***公司不具有保险利益,**财险日照公司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但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履行合同的过程分析,在预约保险年度内,双方多次发生保险理赔情形,**财险日照公司对***公司的被保险人身份并无异议,而对本案所涉保险事故发生后以被保险人主体不适格为由拒赔,实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公司曾长期向保险公司投保物流责任险等险种,具备一定的保险知识,但众所周知,保险险种众多,条款纷繁复杂,***公司作为运输公司对保险产品的了解程度必然不及专业的保险公司,**财险日照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其对于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之基本原则应当是明知的。***公司即使作为运输公司曾经多年投保,其仍然不是专业保险机构,其对于保险合同背后的法律逻辑和保险公司不同抗辩带来的不同法律后果依然是不能完全知悉的,因此即使***公司提出了具体投保要求,仍然不能免除保险人的指引义务,除非保险人**财险日照公司有证据证实在其已明确告知***公司投保该保险不具备保险利益、不可能获得保险理赔的情况下***公司仍然坚持投保,否则保险人**财险日照公司即应对***公司未能投保正确险种负担责任,且具有重大过错。

其次,**财险日照公司主张,其提交的《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和《货运险预约保险投保书》已经充分向***公司提示说明了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足以证实***公司在完全了解保险内容和风险后申请投保。但上述文件中并未包含如何确认保险利益之问题,亦未有明确的、***公司对该保险合同不具有保险利益、无论何种情况下都不可能获得保险理赔之内容,因此仅凭上述两份文件,不能证实**财险日照公司已经充分向***公司告知其不当投保的风险。

再次,**财险日照公司主张,***公司并未在投保时向其告知曾在过往三年多次投保、出险、理赔、诉讼之事实,对**财险日照公司决定是否承保及确定费率等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对此***公司对此负有重大过错。但**财险日照公司并未举证证实是否告知之前投保理赔情形确实会对之后的投保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对于**财险日照公司的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财险日照公司主张,实践中承运人投保货运险的情况非常普遍,有相当多的司法判例认为承运人对货运险具有保险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也对保险公司造成了误导,因此在双方缔结保险合同当时,其无法预见法院会认定***公司因对货运险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不能得到保险赔偿。但**财险日照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保险利益问题应当作为其投保指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予以严格执行,其他诉讼案件中保险人是否针对保险利益问题提出主动抗辩等诉讼细节并不一定必然与本案相同,因此其他生效判决结果并不一定必然对本案适用,且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除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外不能对我国司法实践必然产生指引性作用,因此**财险日照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未能彻底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进行商业活动,应承担不利后果。

……

综上,***公司基于对**财险日照公司专业方面的信任,在**财险日照公司购买了货物运输保险,但自身的损失却无法从已购买的保险中得到赔偿,***公司的上述损失,虽然并非**财险日照公司直接造成,但是如果***公司能够投保正确的险种,缔结符合投保目的的保险合同,上述损失应该可以从保险中获得弥补。因此,**财险日照公司应当对其过失造成的***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该损失并非**财险日照公司直接造成,赔偿的金额不应超过**财险日照公司能预见到的损失,保险合同的约定绝对免赔额2000元应扣除,综合本案案情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对于***公司的损失,以**财险日照公司承担90%为宜

3.案例启示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过错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合同义务,致一方遭受信赖利益的损害,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体现在基于诚信原则,负有相互协助、告知、通知、照顾、保护等先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财险日照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公司,在缔结保险合同时具有绝对的优势,但其并未告知***公司使其投保正确险种,存在重大过错。***公司即使作为运输公司曾经多年投保,其仍然不是专业保险机构,其对于保险合同背后的法律逻辑和保险公司不同抗辩带来的不同法律后果依然是不能完全知悉的。其次,**财险日照公司在先前的理赔中未曾主张***公司不存在保险利益之问题。因此法院判决**财险日照公司应当对其过失造成的***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保险责任及其过错程度确认赔付范围。

近期原创文章回顾:

台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燕梳合规
台风过后,聊下与台风有关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燕梳合规
逐条解析《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的通知》|燕梳合规
保险中介机构继续率追佣案件办案思考|燕梳合规
保险中介业务佣金条款典型司法案例及风险防控建议|燕梳合规
《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逐条解析(35页)|燕梳合规知识星球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学习笔记|燕梳合规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企业合规问题研究|燕梳合规
新《公司法》下董监高履职风险与防范|燕梳合规
保险诈骗罪常见争议焦点实务探讨|燕梳合规

离婚纠纷中商业人身保险权益归属问题探讨|燕梳合规

陈劲松律师团队深耕金融保险行业,团队成员熟悉金融保险行业的运行规则、业务流程、工作机制和风险防控,团队专注金融保险行业领域,包括公司治理、监管与合规、投融资、涉外业务、诉讼仲裁等。累计为70余家保险集团、保险公司、保险资管公司、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金融保险机构和大型央企国企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前沿理论研究实践。

联系邮箱chenjinsong@deheheng.com

联系电话:18211177013

燕梳合规
专注金融保险行业
公司治理 | 风控合规 | 投融资 | 诉讼仲裁


声 明

燕梳合规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未经我们书面同意,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包含的任何图片或影像。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燕梳合规
1234
内容 708
粉丝 0
燕梳合规 1234
总阅读198
粉丝0
内容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