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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向客户额外收取资信服务费,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和第五十四条规定,四川监管局对中国****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罚款人民币6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金监罚决字〔2024〕57号
【公平交易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
(二)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减轻或者免除本机构义务或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
(四)在协议约定的产品和服务收费外,以向第三方支付咨询费、佣金等名义变相向消费者额外收费;
(五)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
(六)其他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情形。
【违规后果】银行保险机构以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但违反本办法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区分不同情形,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且涉及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恶劣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可对相关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银行保险机构以及从业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五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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