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规”),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作为代销机构的义务。为保障政策平稳实施,新规定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将根据新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新规施行时,对于不符合新规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存续产品,可以按照原有协议约定通过自然到期等方式逐步完成存量化解。
本文,我们以新规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对比变化为视角,结合近年来相关银保渠道业务管理、保险销售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银行保险行业监管政策的变迁,评析《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新规对银保业务的影响。
一、关于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有效、稳健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投保单信息审查制度,并应当成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管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9号)第九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机制,健全审查工作制度,对面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营销宣传等环节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从源头上防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发生。推出新产品和服务或者现有产品和服务涉及消费者利益的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开展审查。
此外,针对不同责任归属的代销业务客户投诉,新规提出不同的处理方式,即:仅涉及商业银行自身责任的,应当直接处理;涉及合作机构责任的,应当协助客户联系合作机构,并督促合作机构依法妥善处理,便于与合作机构划分投诉处理职责,妥善高效处理客户投诉事宜。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9号)第十五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工作机制,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加强投诉统计分析,不断溯源整改,切实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
作者简介
陈劲松
权益合伙人
陈劲松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曾在平安财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集团从事稽核监察和法律合规工作。
业务领域:深耕金融保险行业,陈劲松律师团队具有丰富的金融保险机构工作和服务经验,熟悉金融保险行业的运行规则、业务流程、工作机制和风险防控,团队专注金融保险行业领域,包括金融保险行业领域,包括金融监管与合规、公司治理、保险资金运用、投融资、反舞弊合规与金融民刑交叉业务、ESG、财富传承与管理、个人信息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民商事诉讼仲裁等。累计为70余家保险集团、保险公司、保险资管公司、商业银行、保险中介机构等金融保险机构和大型央企国企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前沿理论研究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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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chenjinsong@deheheng.com
韩雪莹
资深律师
韩雪莹,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曾供职于某大型央企、昆仑健康保险公司总部,从事法律合规工作。
韩雪莹律师具有近十年法律服务工作经验,熟悉金融行业监管制度与监管体系,在金融机构内控合规体系建设、公司治理、关联交易、涉刑案件、争议解决等方面均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累计为40余家保险集团、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保险中介机构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韩雪莹律师办案认真细致,敬业,法律功底扎实,得到客户和法官的高度认可。
刘 菊
律师助理
刘菊,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硕士研究生,先后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和中央财经大学,专注金融保险行业领域,包括公司治理、监管与合规、跨境投融资、争议解决。
联系邮箱:chenjinsong@deh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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