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今日(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对外投资领域的一部里程碑式行政法规,共34条,系统完善了对外投资服务、管理、保护三大制度体系。作为出海服务机构,我们为您梳理了出海企业和企业家必须关注的8大核心要点,一文读懂新规影响。
1📋 适用范围全面扩大:谁需要关注?
新规明确:中国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的对外投资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 企业出海:
包括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获得境外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活动。 - 个人出海:
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投资的具体管理办法将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港澳台投资:
参照本规定执行。 - 境外再投资:
以对外投资获得的资产、权益在境外再投资,同样适用。
海纳通提示:无论您是计划出海的企业,还是已在海外布局的企业家,甚至是有境外投资意向的个人,都需要密切关注这部新规。
2🚀 政策导向:市场化原则 + 高水平开放
新规释放了明确的积极信号:
- 国家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投资者依法享有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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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 -
国家将分类分级实施对外投资政策,明确鼓励、限制、禁止的投资领域。
海纳通提示:政策导向整体积极,但“分类分级”意味着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投资将面临差异化监管,建议提前研判目标投资领域的政策属性。
3🛡️ 服务体系升级:出海不再“单打独斗”
新规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系统构建了海外综合服务体系:
海纳通提示:出海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搭建的服务体系,特别是在法律合规、风险评估、纠纷处理等方面,借助专业力量降低出海风险。
4⚠️ 合规红线:这些“雷区”千万不能踩
新规对投资行为划定了明确的禁止性边界,违规成本极高:
🚫 技术出口红线(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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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出口、使用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 -
不得未经许可出口、使用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 - 特别警示:不得以跨境派遣技术人员、组织人员赴境外工作、跨境提供技术指导、安排人员跨境培训等方式,变相转移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和数据。
🚫 市场秩序红线(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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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损害其他投资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不得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
不得无正当理由低价倾销; - 不得通过贿赂、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 国家安全红线(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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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健全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及相关资产、权益转让、处分进行安全审查; -
有关组织、个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海纳通提示:技术出口合规已成为出海企业的“生死线”,特别是涉及半导体、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等敏感领域的企业,务必建立完善的出口管制合规体系。
5💰 违法成本:罚款+禁业,代价惨重
新规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企业和企业家必须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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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违法者还将面临3年内不受理核准备案申请或1-3年禁止从事对外投资活动的从业限制。
海纳通提示:违法成本已从“可承受”跃升至“伤筋动骨”,出海前的合规审查和备案手续绝不可走过场。建议企业建立对外投资合规档案,全程留痕。
6🛡️ 权益保护:国家为你"撑腰"
新规从四个维度构建了对外投资保护体系,这是中国对外投资法治化的重大突破:
1. 风险预警机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外投资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及时发布有关国家(地区)安全状况,提示投资风险。
2. 国际执法合作
根据国际条约、协定或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执法领域合作与交流,保护投资者及其企业员工和资产安全。
3. 领事保护
国家依法为在海外投资的中国公民、组织及其中国籍员工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在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暴乱、严重自然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时,驻外外交机构将及时提供协助。
4. 投资壁垒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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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遭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壁垒或其他投资经营障碍时,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 -
根据调查结果,可采取调整国别投资政策、禁止或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措施。
5. 反制歧视性措施
针对外国政府、组织对中国投资者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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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依据《反外国制裁法》将相关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 -
可采取禁止或限制其从事对华进出口活动、禁止或限制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禁止或限制中国境内组织与其交易合作等措施。
海纳通提示:这是国家层面首次系统构建对外投资保护法律框架。出海企业遭遇不公平待遇时,应积极向商务主管部门反映,善用国家提供的保护工具。
7📊 纠纷解决:多元化机制护航
新规鼓励投资者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化解对外投资矛盾纠纷。
同时,对向境外提供证据或相关材料作出严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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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技术出口管理、出口管制、司法协助等法律法规; -
依法须经主管机关准许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海纳通提示:建议出海企业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条款,优先考虑国际仲裁等高效机制。同时,在应对境外调查时,务必注意国家秘密和数据安全合规。
8📝 出海企业行动清单
🎯 结语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的施行,标志着中国对外投资进入了“高水平开放+高质量监管”的新阶段。
对于出海企业而言,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政策更开放、服务更完善、保护更有力,但合规要求也更严格、违法成本也更高。
作为专业出海服务机构,我们建议所有出海企业和企业家:合规先行、风险可控、善用服务、主动保护。
在新规框架下,唯有将合规内化为企业基因,才能在全球化浪潮中行稳致远。
生效日期 2026年7月1日
法规全文 中国政府网、商务部官网均可查阅
本文基于《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全文及官方解读整理,仅供学习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投资活动请咨询专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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