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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越南劳动合同试用期陷阱

警惕!越南劳动合同试用期陷阱 海纳通国际
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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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合同签不对,成本翻倍


    警  惕   

中企签订劳动合同的常见错误与试用期陷阱


近年来,“出海东南亚”浪潮持续升温,越南凭借其邻近中国的地理优势、相对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以及日益完善的投资环境,已成为众多中国制造业和科技企业布局海外的首选之地。然而,许多企业在越南落地后,往往因疏忽当地劳动法与中国法律的差异,导致用工不合规,引发劳动争议,甚至面临高额赔偿的风险。本文结合相关法规与案例,拆解合规要点。


01
劳动合同的签订


许多中国企业习惯将国内的用工逻辑直接套用于越南,殊不知,在用工的第一步——“签订劳动合同”上,就可能已构成违规。

越南现行劳动法规以2021年全面实施的《劳动法》(Labor Code No.45/2019/QH14)为核心,其中对劳动合同的规定尤为严格:

1.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明确列出职位、工作地点、工资、合同期限等要素;

2.劳动合同分为: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常12–36个月);

(3)季节性或短期劳动合同(少于12个月)。

3.企业不得以“合作协议”“顾问协议”等形式规避劳动关系,否则将被视为非法用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虽同样要求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两国在劳动合同签订的具体规则上存在较多差异。企业出海越南用工时,需重点关注这些细节差异,避免直接沿用国内用工管理思路,否则易引发合规风险。具体对比如下:

对比维度

越南

中国

合同形式

1.期限<1个月允许口头形式,但特殊岗位(如家庭佣工、季节性技术工)除外;

2.期限≥1个月必须书面形式可使用电子合同,但电子合同需符合越南《电子交易法》,否则视为无效);

建立劳动关系即需订立书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

合同类型

1.固定期限合同:最长36个月,到期后员工继续工作的,30天内未签订新合同则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2.无固定期限合同:仅允许签订2次固定期限合同,第3次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国企董事、外籍员工等特殊情况除外)。

1.固定期限合同:无最长年限限制,双方可自由约定;

2.无固定期限合同:1.满足“连续工作满10年”“连续签2次固定期限合同”等情形,员工提出或同意续订,即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02
试用期制度


越南法律允许企业在正式聘用前设置试用期(ProbationPeriod),但必须遵守法定上限:

职位类别

最长试用期

企业高管/管理岗

≤180天

管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

60天

技术工人、操作员

30天

其他普通岗位

6天

由此可见,越南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与中国有着明显的差异,越南的试用期取决于岗位性质,而中国的试用期上限则取决于合同期限。

对比维度

越南

中国

适用排除

期限<1个月的劳动合同,绝对禁止约定试用期,哪怕双方协商一致也无效。

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的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最长期限

按岗位分级,差异极大:

1.企业高管/管理岗≤180天;

2.大专及以上学历要求岗≤60天;

3.中职/技术工岗≤30天;

4.无需培训岗≤6个工作日(注意是“工作日”,非自然日)。

按合同期限统一规定

1.合同期限3个月-1年≤1个月;

2.1-3年≤2个月;

3.3年及以上/无固定期限≤6个月。

工资底线

不得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5%,且不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额外限制(但需满足越南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双重限制:既不低于约定工资的80%,也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终止条件

双方可随时终止试用期合同/条款,无需提前通知,也无需支付任何赔偿(哪怕员工无过错)。

1.员工:提前3天通知即可解除;

2.企业:仅能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且需举证证明,否则视为违法解除。

如果企业照搬中国做法,为所有员工统一设置“6个月试用期”,在越南将构成违法行为。越南《行政处罚法令DecreeNo.12/2022/ND-CP》第9条第2款规定,对雇主违反试用期规定(包括延长试用期超过法定上限)的行为,处以200万至500万越南盾的罚款(约人民币600~1500元);若涉及多名员工,罚款总额可叠加计算,最高可达75,000,000越南盾(约2万人民币)。


03
案例警示


某中国电子制造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在北越设厂后,沿用国内人事制度,统一给所有新员工设定6个月试用期,并约定试用期工资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半年后,A公司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解聘十多名员工,未支付任何补偿金。随后员工向越南劳动仲裁机构投诉。

仲裁机构认定:A公司设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上限;自员工入职起即应视为正式劳动关系;公司解聘行为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A公司除被处以行政罚款外,还被要求支付遣散补偿;补发试用期间工资差额;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该事件导致公司生产受阻、声誉受损,管理层甚至被要求出席劳动局听证会。


04
总结


从上述规则对比和案例中不难看出,中国企业出海越南,在劳动合同与试用期管理上,最容易踩的坑就是 “用中国经验套越南规则”—— 比如忽视越南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误判固定期限合同的续签限制、混淆试用期的岗位分级标准。这些看似“小事”的操作,一旦违规,不仅会面临罚款、赔偿,还可能影响企业在当地的经营资质和声誉。


对出海越南的中国企业来说,用工合规不是“选择题”,而是“生存题”。因此,建议企业落地前,结合越南法规定制合规合同模板、明确试用期期限与工资标准;在运营中,定期开展内部合规自查,避免因制度沿用、流程疏忽导致违规。只有先守住合规底线,才能在越南市场稳步发展,真正享受当地的投资红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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