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签订劳动合同的常见错误与试用期陷阱
近年来,“出海东南亚”浪潮持续升温,越南凭借其邻近中国的地理优势、相对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以及日益完善的投资环境,已成为众多中国制造业和科技企业布局海外的首选之地。然而,许多企业在越南落地后,往往因疏忽当地劳动法与中国法律的差异,导致用工不合规,引发劳动争议,甚至面临高额赔偿的风险。本文将结合相关法规与案例,拆解合规要点。
许多中国企业习惯将国内的用工逻辑直接套用于越南,殊不知,在用工的第一步——“签订劳动合同”上,就可能已构成违规。
越南现行劳动法规以2021年全面实施的《劳动法》(Labor Code No.45/2019/QH14)为核心,其中对劳动合同的规定尤为严格:
1.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明确列出职位、工作地点、工资、合同期限等要素;
2.劳动合同分为: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常12–36个月);
(3)季节性或短期劳动合同(少于12个月)。
3.企业不得以“合作协议”“顾问协议”等形式规避劳动关系,否则将被视为非法用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虽同样要求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两国在劳动合同签订的具体规则上存在较多差异。企业出海越南用工时,需重点关注这些细节差异,避免直接沿用国内用工管理思路,否则易引发合规风险。具体对比如下:
对比维度 |
越南 |
中国 |
合同形式 |
1.期限<1个月:允许口头形式,但特殊岗位(如家庭佣工、季节性技术工)除外; 2.期限≥1个月:必须书面形式(可使用电子合同,但电子合同需符合越南《电子交易法》,否则视为无效); |
建立劳动关系即需订立书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 |
合同类型 |
1.固定期限合同:最长36个月,到期后员工继续工作的,30天内未签订新合同则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2.无固定期限合同:仅允许签订2次固定期限合同,第3次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国企董事、外籍员工等特殊情况除外)。 |
1.固定期限合同:无最长年限限制,双方可自由约定; 2.无固定期限合同:1.满足“连续工作满10年”“连续签2次固定期限合同”等情形,员工提出或同意续订,即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越南法律允许企业在正式聘用前设置试用期(ProbationPeriod),但必须遵守法定上限:
职位类别 |
最长试用期 |
企业高管/管理岗 |
≤180天 |
管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 |
≤60天 |
技术工人、操作员 |
≤30天 |
其他普通岗位 |
≤6天 |
由此可见,越南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与中国有着明显的差异,越南的试用期取决于岗位性质,而中国的试用期上限则取决于合同期限。
对比维度 |
越南 |
中国 |
适用排除 |
期限<1个月的劳动合同,绝对禁止约定试用期,哪怕双方协商一致也无效。 |
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的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
最长期限 |
按岗位分级,差异极大: 1.企业高管/管理岗≤180天; 2.大专及以上学历要求岗≤60天; 3.中职/技术工岗≤30天; 4.无需培训岗≤6个工作日(注意是“工作日”,非自然日)。 |
按合同期限统一规定: 1.合同期限3个月-1年≤1个月; 2.1-3年≤2个月; 3.3年及以上/无固定期限≤6个月。 |
工资底线 |
不得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5%,且不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额外限制(但需满足越南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
双重限制:既不低于约定工资的80%,也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
终止条件 |
双方可随时终止试用期合同/条款,无需提前通知,也无需支付任何赔偿(哪怕员工无过错)。 |
1.员工:提前3天通知即可解除; 2.企业:仅能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且需举证证明,否则视为违法解除。 |
如果企业照搬中国做法,为所有员工统一设置“6个月试用期”,在越南将构成违法行为。越南《行政处罚法令DecreeNo.12/2022/ND-CP》第9条第2款规定,对雇主违反试用期规定(包括延长试用期超过法定上限)的行为,处以200万至500万越南盾的罚款(约人民币600~1500元);若涉及多名员工,罚款总额可叠加计算,最高可达75,000,000越南盾(约2万元人民币)。
某中国电子制造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在北越设厂后,沿用国内人事制度,统一给所有新员工设定6个月试用期,并约定试用期工资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半年后,A公司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解聘十多名员工,且未支付任何补偿金。随后员工向越南劳动仲裁机构投诉。
仲裁机构认定:A公司设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上限;自员工入职起即应视为正式劳动关系;公司解聘行为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A公司除被处以行政罚款外,还被要求支付遣散补偿;补发试用期间工资差额;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该事件导致公司生产受阻、声誉受损,管理层甚至被要求出席劳动局听证会。
从上述规则对比和案例中不难看出,中国企业出海越南,在劳动合同与试用期管理上,最容易踩的坑就是 “用中国经验套越南规则”—— 比如忽视越南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误判固定期限合同的续签限制、混淆试用期的岗位分级标准。这些看似“小事”的操作,一旦违规,不仅会面临罚款、赔偿,还可能影响企业在当地的经营资质和声誉。
对出海越南的中国企业来说,用工合规不是“选择题”,而是“生存题”。因此,建议企业落地前,结合越南法规定制合规合同模板、明确试用期期限与工资标准;在运营中,定期开展内部合规自查,避免因制度沿用、流程疏忽导致违规。只有先守住合规底线,才能在越南市场稳步发展,真正享受当地的投资红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