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贸易署负责为战略物品的进口和出口发出许可证。发出许可证申请的审理包括用以评估有关产品是否受管制,因何受管制,因何受管制以及其技术能力的技术评估程序。其次是用以确定有关物品是否有挪用作武器扩散用途风险的风险评估程序。
进出口任何受管制物品,不论来自何地或输往何处,均必须具备有效的许可证,不论是进口许可证或出口许可证。工业贸易署战略贸易管制科负责审理这些申请表,如有需要,亦会咨询政府其他有关的部门。转扣及转运货物被视作进口和出口货品,亦须遵守许可证规定。另一方面,过境物品,即在经过香港时一直留在将其运进香港境内的船只或飞机上的货品,通常无须领取许可证,除非用作或可能用作发展、制造、处理或存在大规模毁灭武器的物品。
视乎货品的技术能力和目的地而定,申请表上或需填上有关货品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资料。
就战略物品管制,工业贸易署发出以下四种许可证及相关文件
进出口许可证
出口许可证
货物抵境证明书
国际进口证
进口许可证
进口商品必须在货品进口前取得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有以下特点:
由发出日期起有效六个月;及
(注:根据暂时输入/输出货品措施所发出的入口许可证,由发出日期起有效3个月);
容许进行部分装运,即一份进出口许可证所载列的货品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个别付运形式输入香港。
如无须部分装运
进口商应在货品进口前把进口许可证交予承运人。
承运人在收到进口商的进口许可证后:
可让进口商提取付运货品;及
输入货品后的十四天内,须把已加签的进口许可证连同有关舱单的副本或摘要一并送交工业贸易署。
如利用进口许可证进行部分装运
就每次装运而言,进口商应:在进口许可证背面提供装运详情;填妥「书面声明」表格;及把进口许可证和填妥的书面声明交予承运人。
承运人在收到进口商的进口许可证和书面声明后:可让进口商提取付运货品,输入货品后的十四天内在进口许可证背面加签。如进口证尚有余额,把该许可证交回进口商;及把书面声明连同有关舱单的副本或摘要一并送交工业贸易署。
如进口许可证的所有数额在进行最后一次装运后用罄,运载商应向进口商收取进口许可证,并把进口许可证和书面声明连同进口舱单一并送交工业贸易署。
下一期我再为大家详细介绍出口许可证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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