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税季,不少企业纳税人对利得税报税表非常关心,想知道如何合理合规税务筹划,其中“利得税两级制”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政策要点。
那么,什么是利得税两级制?纳税人又应如何准确理解并适用该政策呢?
两级制利得税率概述
这部分介绍了两级制利得税率的基本概念、税率水平以及适用对象。
Q1:什么是两级制利得税率?
A1:在利得税两级制下,法团及非法团业务(主要是合伙及独资经营业务)首二百万元应评税利润的利得税率将分别降至8.25%(税务条例附表8所指明税率的一半)及7.5%(标准税率的一半)。法团及非法团业务其后超过二百万元的应评税利润则分别继续按16.5%及标准税率15%征税。
适用实体与有关联实体规则
这部分详细说明了哪些实体可以或不可以按两级税率课税,并定义了“实体”、“有关联实体”和“控制”等关键概念。
Q2:哪些纳税实体可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A2:所有在香港有应课利得税利润的实体都可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除非该实体已有其他有关连实体被提名以两级制利得税率征税。请参阅以下的第3题。
Q3:哪些纳税实体不可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A3:在有关的课税年度,如某实体在评税基期完结时,有一间或多间有关连实体,两级制利得税率则只适用于获提名的其中一间有关连实体,其余的有关连实体将不适用于两级制利得税率。请参阅以下的第8题。此外,如某法团已根据税务条例第14B(2)(a)条(符合资格的再保险业务及专属自保保险业务)、第14D(5)(b) 条(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第14H(4)(b) 条(合资格飞机出租商)或第14J(5)(b) 条(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作出选择,则两级税率不适用于该法团。
Q4:如纳税实体的部分应评税利润是来自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并且根据税务条例第14A(1)条以一半税率课税,该纳税实体就余下的应评税利润是否可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A4:是。该纳税实体就来自一般营业收入的应评税利润仍可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Q5:何谓实体?
A5:实体指自然人、团体、法律安排;法律安排包括: 法团、 合伙和 信托;如某自然人经营多于一项独资经营业务,则就每项独资经营业务而言,该人须视为一个独立实体。
Q6:如何定义有关连实体?
A6:在以下情况下,某实体(前者)即属另一实体(后者)的有关连实体:(1)两个实体其中之一控制另一实体;(2)前者和后者均受同一实体控制;(3)如前者是经营独资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后者是经营另一项独资经营业务的同一人。
Q7:如何厘定"控制"?
A7:一般而言,某实体(不论直接或间接地透过一个或多于一个其他实体):(1)拥有或控制另一实体合计多于50% 的已发行股本;(2)有权行使或支配行使另一实体合计多于50% 的表决权;或(3)有权享有另一实体合计多于50% 的资本或利润,即属控制另一实体。
Q8:在利得税两级制下,如果纳税实体拥有有关连实体,其利得税税率是多少?
A8:两级制利得税率并不适用于该纳税实体。该纳税实体的所有应评税利润将以16.5%或15%课税(按情况而定)。然而,如其中一间有关连实体在某个课税年度选择了两级税率,税务局局长可以两级税率向其征税。
Q9:两级制利得税率是否适用于同一东主经营多于一项的独资经营业务?
A9:不适用。如某自然人经营多于一项独资经营业务,则就每项独资经营业务而言,该人须视为一个独立实体。两级制利得税率只适用于其中一个已作出选择的独资经营业务。其他独资经营业务(及其他有关连实体)将按税率15%或16.5%课税(按情况而定)。
选择两级税率的流程与限制
这部分说明了如何选择两级税率、相关限制以及未选择的后果。
Q10:承接第8题,如果某实体拥有有关连实体,该实体如何选择两级制利得税率?
A10:被提名的实体可以在其利得税报税表(适用于法团和合伙业务)或个别人士报税表(适用于独资经营业务)中声明其业务在有关课税年度应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而且没有其他有关连实体选择以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有关选择一经作出,于该年度即不能撤回。然而,如果所有相关条件都符合,不同的有关连实体可于不同的课税年度选择以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Q11:可以有多于一个有关连实体选择以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吗?
A11:不可以。在同一个课税年度,只有在没有其他有关连实体选择两级制利得税率的情况下,该实体的选择才会有效。然而,如果所有相关条件都符合,不同的有关连实体可于不同的课税年度选择以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Q12:如果纳税实体以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的选择无效或没有作出该选择,该纳税实体将如何被征税?
A12:除税务条例另有规定外,纳税实体的全部应评税利润将按税率16.5%或15%课税(按情况而定)。
Q13:如果纳税实体没有有关连实体,它是否需要选择以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A13:纳税实体必须声明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完结时没有有关连实体。为了行政上的方便,纳税实体可以在报税表中声明其业务应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特殊情况处理
这部分涵盖了个人入息课税、非居民、合伙业务等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
Q14:在利得税两级制下,个别人士在甚么情况下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不会对其有利?
当个人入息课税计算的税款高于分类评税时(因两级税率可能更优惠)。
Q15:如果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须就其利润以其香港付款人名义课税,该人士该如何选择两级制利得税率?
香港付款人需在报税表中声明,但仅首200万利润按较低税率课税。
Q16:香港付款人计算从支付给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总款项中应扣存的金额,在引入利得税两级制之前及之后是否有分别?
没有分别,但付款人需查询并声明,且应假定不可按两级税率课税以扣存税款。
Q17:在两级制利得税率下,首二百万元的限额应该如何分摊给合伙业务中的合伙人?
按利润分配比例分摊给法团和非法团合伙人,分别适用8.25%或7.5%税率。
税务合规与后果
这部分涉及缓缴税款、反对评税、退还税款以及不正确声明的后果。
Q18:纳税实体可否以相关课税年度会以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为理由申请缓缴暂缴利得税?
不可以。
Q19:在2018/19及其后的课税年度,纳税实体可否反对或申请退还因被拒绝或遗漏选择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而多缴的税款?
可以,根据税务条例的反对和退还条文。
Q20:如果纳税实体在报税表中不正确地声明其没有有关连实体,或没有其他有关连实体选择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会有什么后果?
可能招致重罚和补加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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