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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造价的影响》演讲内容
大家晚上好,我是茅洪斌。我们既素不相识,又似曾相识。网友都是活雷锋,在朋友圈大量转发e造价的文章,截止到今天《营改增对造价的影响》文章阅读量达到惊人的14万,创历史和行业双纪录。今天我也免费为大家分享一下我对营改增的研究心得。今天的演讲,展示图片,我就不露脸了,这张老脸也没什么好看的。演讲时间大约1小时,先提纲挈领,营改增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后续我们会有各种专题讲座,包括营改增后的工程计价规则的变化、营改增后的合同管理、营改增后现有项目的施工索赔问题、营改增后的招标策划(包括合约规划)、营改增后的投标策略、营改增后的甲供料问题、营改增后的专业分包、营改增后的劳务分包、装配式建筑受营改增哪些影响等。
一、 营改增改革的背景与动态
“营在改变,增在必行”。
1、营改增,顾名思义,就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两税互斥,即交了营业税不交增值税;交了增值税不再交纳营业税。
2、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1)营业税
a营业税便于计算和征收。
b营业税是价内税,价税合一,全额征收,
c营业税是地方税,
d营业税是有重复征税特征,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越严重。
e营业税不抵扣,
f项目亏损也要纳税,
g营业税计税方法:应纳营业税=营业额(收入额)*税率
(2)增值税
a增值税是所有税种中最复杂的,
b增值税是价外税,价税分离,差额征收, 只对不含税部分征税,不产生重复征税;
c增值税是共享税(中央75%,地方25%),
d增值税是流转税,交税的并不一定是实际负税人,其实最终端的消费者才是税负的实际承担者。
e增值税是可抵扣,
f增值税是亏损不交税;不足抵扣可继续抵扣。
g增值税分两种:
a).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B).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率(11%)
增值税计税基数均不含税。
3、营改增不只是税制的变化,而是一切都变了,甚至一切都乱了。
它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全产业链的,所有的定价规则和计价规则都发生深刻变化。
4、其影响的规模和深度,可能不亚于1994年的那一场分税制改革。
营改增是顶层设计,营改增改革是为了实现结构性减税和消除重复性征税。
果真如此吗?
(1)根据理论测算,营改增减轻税负83%;而根据实际测算,增加税负93%,折合营业税率5.8%。理论和实际两种调研测算结果之所以反差较大,主要是理论测算的方法脱离实际。这种理论测算,是以十分理想的税收环境为前提,即:假设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全社会各行业均实行了增值税,且建筑施工企业无一遗漏的均能取得进项税发票;按实际付现成本测算进项税额,且不存在小规模纳税人、简易纳税法、进项税比例扣除法、以及诸如节能减排免税等优惠政策和甲方供料等实际问题。
(2)根据之前的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大幅增加。
(3)新加坡增值税率5%,香港是6%,中国是17%、11%、6%、3%。
(4) 中国“以票管税”,开票收入立即实现销项税额抵扣,驱使企业向上下游企业和人体户索票,而开票就意味着交税,交税的成本必然反映到销售价格上,这等于增加整个整个社会交易成本。
5、营改增对工程造价产生全面又深的影响。
(1)营改增”将冲击原有造价模式;解构目前的造价体系;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工程招投标、计价规则、计价依据、造价信息、合约规划等都发生深刻的变革。
6、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区别
(1)小规模纳税人:
a年销售额小于500万的;
b符合条件可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c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3%。
d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小规模纳税人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被一般纳税人抵扣。
e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3%)以税前销售额作为计税基数。
f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
a是年销售额超过500万的,
b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c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6%、11%、17%。
d进项税额可抵扣。
7、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下情况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4)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术语解释: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8、营改增的核心是抵扣链条打通,环环相扣,层层抵销。实际操作中存在有的可抵扣,有的不能抵扣;有的抵扣多,有的抵扣少。
抵扣也难,根据“营改增”细则规定,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三证合一。
三、工程计价规则的变化
价税分离是营改增的元规则。
营改增下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计价规则是“价税分离”,采用“裸价”,人工、材料、机械等均“价税分离”,信息价和市场价采集与发布也要“价税分离”。就如称体重,裸体称是净重,穿衣服称出来的体重是失真的,衣服有多有少有重有轻。
含税销售额与不含税销售额换算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或销售额=含税销售额-税额。
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或税额=含税销售额-销售额。
3、材料费“价税分离”举例:
4、机械费“价税分离”举例
5、信息价格式
除税材料(设备)市场信息价格,包括除税的材料(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及保管费。
6、定额的调整
不管是政府定额、行业定额还是企业定额,均需作出调整: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不作调整;“量价分离” 定额不变;含价定额均需调整。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机具使用费均扣除其进项税额。
工程造价 “价税分离”。以税前造价作为销项税计算基数。
根据建标办[2016]4号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11%为增值税率。可以理解为工程造价的税率统一按新的增值税率11%。
税前工程造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措施费。
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即裸价计入税前造价。
问题:简易计税征收率3%,工程造价是否与一般纳税人一样11%?我的观点简易计税率按3%。工程造价的税率与建筑企业所缴的税是相匹配的,即你这个工程要交多少税,工程造价就含多少税。中国建筑业是半计划半市场做法。建筑产品的定价本质上是政府定价和规则定价,而非市场定价。
根据北京的营改增实施意见,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合同价或原计价依据。问题:不可抵扣的进项税,如简易计税方法仍按含税价格计入各项费用?根据北京的细则,简易计税方法以原计价规则执行。
这也不符逻辑,增值税下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以不含税作为计税基数。虽然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与原营业税3%相同,也不享受增值税抵扣,表面上似乎没有区别,实际是有本质的不同,此3%非彼3%。其次,小规模纳税人不享受抵扣,但它到税务部门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被一般纳税人抵扣。目前有点混乱,大家无所适从。
北京的规则是人工费不变,因为人工费是按定额人工消耗量*单价计入,人工费是工资,没有进项税额,不需要调整。虽然实际上建筑业都实行劳务分包制度。
举例说明
9、单位工程费用汇总表(江苏省) |
||||||
序号 |
费用名称 |
营业税下 |
增值税下 [一般纳税人] (进项税抵扣) |
增值税下 [小规模纳税人] (进项税不抵扣) |
||
除税金额(含税金额/(1+税率) |
税额 |
含税金额 |
税额 |
|||
1 |
分部分项工程费 |
515.00 |
452.23 |
515.00 |
||
1.1 |
人工费 |
100.00 |
90.09 |
9.91 |
100.00 |
9.91 |
1.2 |
材料费 |
300.00 |
256.41 |
43.59 |
300.00 |
43.59 |
1.3 |
机械费 |
50.00 |
47.17 |
2.83 |
50.00 |
2.83 |
1.4 |
管理费 |
45.00 |
40.54 |
4.46 |
45.00 |
4.46 |
1.5 |
利润 |
20.00 |
18.02 |
1.98 |
20.00 |
1.98 |
2 |
措施费 |
80.00 |
72.07 |
7.93 |
80.00 |
7.93 |
3 |
其它项目费 |
10.00 |
9.01 |
0.99 |
10.00 |
0.99 |
4 |
规费 |
21.18 |
18.67 |
21.18 |
||
5 |
税金 |
21.35 |
60.72 |
68.88 |
||
税率 |
0.03 |
0.11 |
0.11 |
如果按3%,与营业税下同 |
||
6 |
工程造价 |
647.53 |
612.69
|
695.05 |
||
10、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
11、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12、材料(设备)暂估价、确认价均为除税单价,结算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
13、专业工程暂估价为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
14、专业承包工程合同项下材料(设备)按照专业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
15、实例
APP防水卷材除税单价170.94017094元/卷。
除税金额29914.53元。
进项税额5085.47元。
含税价款(价税合计)35000元。
税前造价29914.53元。
税后造价=29914.53×(1+11%)=33205.13元。
应纳税额=29914.53×11%-5085.47=-1794.87元,
销项税额少于进项税额可以下期继续抵扣。
建企收支=33205.13-(-1794.87)=35000元。
四、工程计价解决方案
1、只有当进项税率大于8%,建企的税负才减轻
原营业税制下的建企税负=(结算工程造价-分包造价)×3%,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
增值税制下应纳税额=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11%。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只有当进项税额率>8%,增值税制的企业税负率小于原营业税率3%。但取得进项税额率>8%谈何容易。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是关键。
有的明赚实亏,有的明亏实赚。
2、定价原则:以不含税单价进行报价、计价和核价。同样的工程,以增值税计价比营业税计价,工程造价平均降幅约2.6%。原因是构成造价要素不含进项税。在计算所有费用时都要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计价时先了解供应商的纳税类型。对销售价格进行“价税分离”,不管是否抵扣,增值税以不含税销售额为基数。
3、营改增人工费如何处理(关于营改增后劳务分包以后有专题培训)
对于造价人员来说,其复杂性在于造价中的工人费不等于实际分包的劳务费。人工费=定额人工含量×信息价人工价格(或中标人工单价),
实际是按劳务分包形式组织施工,劳务分包的价格按市场行情和生产力水平,与定额消耗量和人工单价及信息价上的人工单价没有任何关系。而劳务费一般是根据市场行情和双方约定,按每平方多少价格简易计价。
这就是定额计价模式本身的缺陷,定额与市场的脱节。劳务公司有的规模大,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其增值税可抵扣;有的劳务公司规模小,按简易方法计税,其增值税无专票不能抵扣,有专票抵扣3%。这样情况变得相当复杂。
计价时不必考虑人工费的价税分离,但投标报价时可以而且应该要考虑这一因素,从而取得竞标优势,提高中标率。
北京细则人工费不变,但根据建标办[2016]4号文,税前工程造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措施费。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人工费不含税如何处理?根据目前的情况只能在信息价上作处理,价税分离,然后,计价时取不含税人工费即可。那么,问题又来了,人工费税率是多少,还得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举例:
某工程劳务费100万(含税),
如劳务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3%,
不含税劳务费=100÷(1+3%)=97.087379万,
税额=97.087379×3%=2.912621万。普票不能抵扣,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发票可抵扣。
如果劳务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1%,
不含税劳务费=100÷(1+11%)=90.09009万,
税额=90.09009×11%=9.90991万。可以抵扣。
同样的劳务费支出,仅仅因为劳务公司的纳税人类型不同,而对建企的利润产生重大的影响,占劳务费约9.9%。
人工费抵扣可在财务上作处理,对建企来说当然抵扣是多多益善。工程造价计入人工费时仍按原来规则,不作调整。
4、如何处理营改增后的“甲供” (关于营改增后甲供以后有专题培训)
营改增后,谁采购谁就能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后承包合同对甲供必然成为博弈的焦点。解决方案:甲供材料(设备)价不计入造价,施工单位不用为甲供材缴纳销项税,但同时也因为计算基数低间接费也随之减少,对施工企业来说是进也忧不进也忧。装配式建筑PC一般都是由建设单位甲供,这主要是便于管理。而PC属于大宗材料,其增值税率17%,建设单位可抵扣。
5、如何处理营改增后的 “专业分包”
专业分包形式有两种:一种以发包方直接与分包商签订合同;另一种是发包方发包,与总承包签订合同。
解决方案:
专业分包等不能以暂估价形式进造价,专业分包全部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就不存在争夺进项税之战了。
6、营改增合同如何签订
由于建筑业普遍存在挂靠、资质共享、转包、分包等形式。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进销项税无法匹配,无法抵扣进项税。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无合同关系,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影响进项税抵扣。内部总分包之间不开具发票,总包方无法抵扣分包成本的进项税。物资、设备机械大多采用集团集中采购模式,由于合同签订方与实际使用方名称不一致,无法实现进项税额抵扣。
解决方案:需要调整原有的经营模式,统谈、分签、各付
7、如何索取正规增值税发票
专票难取得,有票价更高。普票换专票,价格必上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极端重要性,等同于收益和利润。
企业加强进货渠道的进项管理和供应商筛选,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成首选。
“无票”价格:指销售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弃票”价格:为取得较低的采购价放弃发票。
“无票”与“弃票”在营业税制下建企获利。
“无票”与“弃票”在增值税制下建企无法获利,因为弃票采购的价格不可能比税前价格更低。以支付价款全额计入税前造价, “无票”价格和“弃票”价格无进项税额抵扣。
8、结语
“营改增”牵一发而动全身。不管是建企还是房企制定出应对营改增方案,并不断进行方案优化。不要稀里糊涂多交税。
熟悉营改增规则,
打破思维定势,
调整招投标策略,
加强合约规划,
增强造价人员定价、报价和谈判能力
10、后续将推出营改增造价方面的系列专题。谨请关注!
(1)营改增后工程计价规则的变化
(2)营改增后现有项目的索赔问题
(3)营改增后合同管理
(4)招标策划(包括合约规划)
(5)投标策略
(6)甲供材料
(7)专业分包
(8)劳务分包
(9)装配式建筑受营改增哪些影响
谢谢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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