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摘编自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课题组《中国居民赴阿塞拜疆投资税收指南》
依据阿塞拜疆《税法典》第十三条,法人利润税(Налогна прибыльюридическихлиц)的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判断标准为:居民企业是指根据阿塞拜疆法律设立并从事企业活动的法人实体,或实际管理机构在阿塞拜疆的任何法人实体,包括外国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做出商业决策和进行日常实际管理的主要地点,不论其设立在何处。
即阿塞拜疆判断法人利润税的纳税人的标准为形式(登记设立)+实控(实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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