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第23条:“充分运用限制高消费手段。各地法院应当充分运用限制高消费手段,逐步构建与有关单位的协作平台,明确有关单位的监督责任,细化协作方式,完善协助程序。”
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对失信人的了解,去实地走访失信人的生活条件,出入场所,使用车辆,穿戴,以及家人的穿戴,小孩的上学学校等。通过失信人的爱好,在其常出入的场所,如棋牌室等,固定其高消费的线索。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可以通过多种调查手段,例如调查令,了解被执行人的消费动态。例如抖音,淘宝(一般淘宝还绑定有银行卡),携程,飞猪等平台。另外,代理人可以通过失信人社交账号,看其出入的场所和使用的车辆(例如笔者曾发现被执行人开迈巴赫,后报告给法院)。
通过固定相关违反限高的证据,为后续申请对失信人的拘留或移送刑案打好基础。
陈奕奕律师具备丰富的执行案件法律服务经验。详情请微信咨询:15168248641。陈奕奕律师独著《涉外刑事案件办案手册》,合著《刑事辩护全流程质量控制与十项技能解析》。四川外国语大学英语文学学士(专业八级,高级翻译方向),浙江大学刑法学硕士,英国东安格利亚大学应用翻译硕士,中共党员,四川外国语大学校友会浙江分会秘书长。曾任杭州新东方学校出国英语培训师,多年中英口笔译员经历。曾长期担任律所涉外部门负责人。擅长执行案件、民刑交叉案件、涉外案件等,承办的部分案件取得成功回款、撤案、不起诉、缓刑、成功立案等良好结果。曾撰写多篇实务文章,并开发有十余种法律服务课程,曾多次受邀在省级业务部门及兄弟律所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