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案定罪的三次反转——浅谈2023-16-1-301-001号入库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有一则很有意思的拒执案例,大致案情如下: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某钢铁公司(以下简称钢铁公司)需应向某仓储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支付822.49万元。钢铁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商贸公司申请立案执行。钢铁公司没有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也没有向法院申报财产。自2010年4月开始,钢铁公司在明知其尚有执行案件确定的义务未履行的情况下,以林某某个人名义与案外人陈某某等人签订租赁合同,将上述大部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租给陈某某等人,收取大量租金差价收益,并将该收益以某钢铁公司或林某某的名义收取后存进林某某或其他人的账户。期间案件曾中止执行过一段时间。
2015年4月21日,法院向某钢铁公司、林某某发出《通知书》,责令其退出租金收益,钢铁公司、林某某未予执行。2015年4月22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发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于2015年8月4日对该案作撤案处理(第一次反转,法院认为有罪,公安认为无罪)。
商贸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提起自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并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78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某钢铁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林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自诉人和被告均提出上诉(第二次反转,法院认定有罪)。后中院维持原判。钢铁公司、林某某先后向中院和省高院提出申诉,均维持原判。钢铁公司、林某某便向最高院提出申诉。最高院在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最高法刑申29号再审决定书,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6日作出(2021)粤刑再2号刑事判决:某钢铁公司、林某某均无罪。(第三次反转,法院改判无罪)
裁判要旨和裁判理由中指出:
钢铁公司虽实施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但尚不足以认定其行为严重妨害司法,达到情节严重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实践中,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抗拒执行或消极执行的情形大量存在,生效法律文书是否能得到充分执行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执行法院是否采取足够的执行措施,不能仅以有抗拒执行或消极执行的行为就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律师解读:
在拒执罪中,司法机关和律师往往聚焦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而忽略了“严重妨害司法”的深层含义。笔者认为,本案显示出,“严重妨害司法”起码有三层含义:1.严重妨害 2.存在司法行为3.该司法行为需足够、有效。例如在本案裁判理由中写道“在法院发现转租收益线索后,未对该线索进行详细核查,未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查控措施,也未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或拘留等处罚措施,仅于2015年4月21日向某钢铁公司、林某某发出《通知书》,责令其在2015年4月27日前退出自2010年4月以来的租金收益,该《通知书》未明确本案执行标的的总额、已执行到位数额、还需执行的数额以及要求交纳的具体金额,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不规范,执行措施不充分,客观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难以配合和协助执行,据此认定某钢铁公司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依据不足”。可见拒执罪的构成要件中,相对不起眼的“严重妨碍司法”这六字,也有其深刻含义,如不符合该含义,即便当事人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也有不认定拒执罪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