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外贸伙伴注意啦!新修订的《海商法》第 93 条即将正式施行,这条新规直接改写了 “目的港无人提货” 的责任规则,和每一笔外贸订单都息息相关,一定要吃透!
📌 核心变化(彻底颠覆旧规则):
《海商法》第 93 条
旧规则/原第 86 条,2026.5.1 前
书面规定:
目的港无人提货 / 收货人拒提,费用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实际操作:
承运人先找收货人,找不到 / 收货人失联 / 拒付,就会回头找托运人(发货 / 订舱方);
但托运人可以抗辩:我不是运输合同的 “契约托运人”、我没订舱、收货人已提货 / 换单、我已收全款等,有机会不担责;
法院 / 仲裁:要看谁订舱、谁是契约托运人、收货人是否行使过权利,有争议、有空间。
一句话:以前是 “收货人先扛,扛不住才找发货人,发货人还能抗辩”
新规则 /新第 93 条,2026.5.1 起
法律明文:
目的港无人提货(收货人失联 / 从未出现 / 未换单 / 未提货) → 费用 + 风险 = 托运人(发货方)承担,承运人必须通知你。
只有收货人先换单 / 查验 / 提过部分货,再拒提 / 迟延 → 才由收货人担责。
实际操作:
承运人直接找托运人,不用先找收货人。
几乎无抗辩空间:只要你是托运人 / 订舱方,不管 FOB/CIF、是否收全款、收货人是谁,先兜底。
滞箱费、仓储费、海关罚没、处置费、律师费……全算托运人头上。
一句话:现在是 “原则上托运人全扛,只有收货人先动过货,才轮得到收货人”
新规下的托运人 /分两类,责任天差地别
1. 契约托运人(担责主体)
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向船公司订舱的人,是运输合同签约方,承担第 93 条全部弃货责任;
2. 实际托运人(免责主体)
仅负责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不订舱、不签署运输合同的交货方(也就是常规出口发货方),不承担目的港无人提货责任。
⚠️ 重点场景预警
看看你有没有踩坑
FOB 贸易:如果是以自己名义订舱,哪怕货交承运人,客户弃货你还是要担责;
赊销订单:客户先拿货后付款,一旦资金链断裂弃货,所有损失直接落到你头上;
新 / 小客户:资信差、失联率高 ,风险直接转嫁到卖方。
✅ 实操避坑建议
现在可执行
签合同:明确约定 “收货人弃货的违约责任”,把费用承担写清楚;
付款方式:尽量提高预付款比例,降低赊销风险;
订舱:FOB 项下,尽量要求以境外收货人名义订舱,尽可能不自己订舱、不让货代以你的名义订舱;
查资信:合作前多了解客户资质,尤其是新客户,避免遇到 “甩锅型” 买家;
盯货物:货物到港后,及时跟进客户换单、提货进度,一旦发现异常提前沟通。
最后提醒#
2026 年 5 月 1 日之后,外贸的风险防控门槛又提高了!转发给身边做外贸的朋友,一起提前规避损失,别等新规落地才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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