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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出境加工
政策与实务解答
A:
企业开展出境加工业务,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
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
2
不涉及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货物。
3
不涉及国家应征出口关税货物。
A: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出境加工业务:
1
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案件尚未审结的。
2
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核报已到期出境加工账册的。
A:
自2019年4月1日起,海关总署正式启用出境加工账册,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出境加工账册设立、变更、核销等各项手续。
开展出境加工业务的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账册设立手续,并在“单一窗口”→“加工贸易”→“出境加工”模块提交下列电子单证:
1
出境加工合同。
2
生产工艺说明。
3
相关货物的图片或样品等。
4
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企业应如实申报进出口口岸、商品名称、商品编号、数量、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使用境外料件的,还应如实申报使用境外料件的数量、金额。账册设立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账册有效期(1年)内办理变更手续。
A:
企业应按下列方式进行出境加工申报:
1
出境加工货物从国内出口,企业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监管代码1427),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
2
出境加工货物从国外加工完毕后复进口,企业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监管代码1427),商品编号栏目按实际报验状态填报,每一项复进口货物分列两个商品项填报。
☆ 其中一项申报所含原出口货物价值,商品数量填写复进口货物实际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
☆ 另一项申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等,商品数量为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
☆ 其他项目据实填写。
A:
出境加工账册按以下方式进行核销:
1
采取企业自主核报、自动核销模式,企业应于出境加工账册核销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在单一窗口系统内向主管海关核报出境加工账册。
2
出境加工货物因故无法按期复运进境的,企业应及时向主管海关书面说明情况,海关据此核扣复运进境商品数量。
3
对逾期不向海关核报的出境加工账册,海关可通过电子公告牌等方式联系企业进行催核。催核后仍不核报的,海关可直接对账册进行核销。
4
对账册不平衡等异常情况,企业应作出说明并按具体情况办结相应海关手续后予以核销;需要删改报关单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办理。
出境加工相关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7号(关于启用出境加工电子账册的公告)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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