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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电池法规(EU)2023/1542生效

欧盟新电池法规(EU)2023/1542生效 广州优越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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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8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关于电池和废电池的法规(EU)2023/1542,并废除了2006/66EC电池指令,新电池法规于2024年2月18日起施行,2006/66/EC自2025年8月18日起废除,但部分要求继续适用至2027年。其旨在对电池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监管,为环境和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保护。并确保其安全,可持续和具有竞争力,对电池相关企业具有极大影响。

欧盟新电池法规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电池(除军事、航天航空、核能等特殊用途外),分为以下5类电池: 便携式电池,启动用、照明用和点火用电池(SLI 电池),轻型动力电池(LMT 电池),电动汽车(EV)电池和工业电池。

新电池法规包含14个章节和15个附件。内容涵盖有害物质限定、碳足迹、再生料组分、性能和耐久性、可拆卸性和可替换性、安全性、标签标识信息、电池一致性、经济经营者义务、尽职调查、废旧电池管理、电池护照、绿色公共采购等要求。相关要求将逐步实施,不同阶段的要求各不相同。

▶检测标准/评价标准

(EU)2023/1542

管控项目

有害物质要求

除满足欧盟REACH法规附录XVI和欧盟ELV指令规定的有害物质要求外,电池中不得含有下表规定限制的物质:

:

电池无论是否安装在设备、轻型运输工具或其他车辆中,汞≤0.0005%

:

便携式电池,无论是否装在设备、轻型运输工具或其他车辆上,镉≤0.002%

:

1、自2024年8月18日起,与设备结合,铅≤0.01%

2、第1点所列限制在2028年8月18日前不适用于便携式锌空气纽扣电池

标签标识和信息要求

2025年8月18日起,所有电池均应满足电池单独收集符号,“一般信息”标签,二维码等标签标记要求。单独收集符号如下(含镉超过0.002%或含铅超过0.004%,应标注对应化学符号

2024年8月18日起,固定式电池储能系统、LMT和EV电池制造商在满足上述标签标识要求之外,还需在电池管理系统中提供电池健康状况和预期使用寿命参数。

进口商的标签要求

根据法规第41条,进口商应当在电池上注明其名称、注册商号或者注册商标、邮寄地址、联系点,如有,应当注明网址和电子邮件地址。如果无法做到这一点,则应在包装上或电池随附的文档中提供所需的信息。联系方式应采用最终用户易于理解的语言,由将在市场上提供电池的成员国确定,并且应清晰易懂。

生效时间:2024年8月18日

CE 标志(CE Marking)要求

制造商应根据第18条起草欧盟符合性声明,并根据第19条和第 20 条加贴 CE 标志。

生效时间:2024年8月18日

>范围: 所有电池.

>标答要求:1.应以可视、易读和不可磨灭的方式粘贴:2.应在电池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前加贴CE标志:3.在CE 标志和识别号后,可附有任何象形图或其它标记,以表明电池的特殊风险、用途或与使用、储存、处理或运输有关的任何危险;

>位置:

a)贴在电池上

b)若因电池的性质不可能或不能保证,则应贴在b电池的包装+随附文件上

管控范围

A.便携式电池:

- 密封式

- 小于等于5kg

- 不属于其他类别的电池

B. 启动用、照明用和点火用电池(SLI 电池)

- 用于为启动、照明或点火提供电力

- 也可用于车辆、其他运输工具或机械的辅助或备用目的

C. 轻型动力电池(LMT 电池)

- 为轮式车辆提供牵引电力,可以单独由电动机提供动力,也可以由电动机与人力联合提供动力, 包括经过型式认证的L类车辆,例如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踏板车

- 小于等于25kg

- 不属于EV电池

D. 电动汽车(EV)电池

- 为混合动力或电动汽车提供牵引电力

-  L类(欧盟法规第168/2013号)或MNO类(法规(EU2018/858

- 大于25kgL类)

E. 工业电池

- 专为工业用途

- 在重新利用后用于工业用途

- LMT/EV/SLI电池之外的任何重量超过5kg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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