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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挺好",苏家人为你送上增值税加计抵减新政策!

"都挺好",苏家人为你送上增值税加计抵减新政策! 深圳亿企鑫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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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在3月20日发布了《关于深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在3月20日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政策一出便引起了各方热议!



热心网友讨论区


@Blanche5050:求大神指教呀

@时谦Duan:减税降费的力度真大啊

@棒棒糖_8565:财务又是一阵忙活

@别动我的榴莲灬:深改真是雷厉风行啊

......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什么?一脸懵圈???

来来来!敲黑板划重点咯!

下面就请最近火爆全网的“苏家人”

给大家梳理一下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要点吧!



- 01 -

适用范围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1、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比重符合规定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比重符合规定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举个例子

苏明玉和苏家父子在2019年1月共同成立了一家餐饮企业,并同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提供餐饮服务的销售额为20万元,占全部销售收入的90%以上。苏家的餐饮企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苏家的餐厅提供的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在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一般纳税人,实际3个月的经营期提供的餐饮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90%,比重超过50%,符合规定,可在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 02 -

加计抵减额的计算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如下:


▪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注意事项:

▪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举个例子

苏家的餐厅2019年4月(所属期)提供餐饮服务销售额70000元,认证抵扣进项税额3000元,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情形下,苏家的餐饮企业4月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是多少?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3000×10%=300。


由于4月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首月,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为0,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为0,因此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0+300-0=300。


- 03 -

加计抵减的方式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若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若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若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0,加计抵减额余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当期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加计抵减额余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举个例子

苏家的餐厅2019年4月(所属期)提供餐饮服务销售额70000元,认证抵扣进项税额3000元,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情形下,苏家的餐饮企业4月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是多少?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300;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70000×6%-3000=1200;

 

根据规定,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为120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300,抵减后的应


纳税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200-300=900,同时本期实际抵减额为300元。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申报时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四的加计抵减情况表,具体如下图:



- 04-

加计抵减的特殊情况



哈哈哈,可终于盼到我了,我也要好好表现才行!下面就由我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加计抵减”的两种特殊情况吧!


1、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温馨提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可选择在电子税务局增值税申报界面的提示功能下填写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填写并提交纸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即可享受。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今天就梳理完毕啦!还等什么?快来看看你能享受多少优惠吧!










本文来源:广东税务,广东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佛山市税务局,每日言税,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以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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