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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周报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印发《关于商标行政复议网上申请功能上线的通知》

知产周报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印发《关于商标行政复议网上申请功能上线的通知》 罗思Rouse知识产权咨询
202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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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重点关注

  • 最高法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知识产权侵权、人格权益保护及“AI幻觉”责任认定等裁判规则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印发《关于商标行政复议网上申请功能上线的通知》

  • 最高检印发五件知识产权检察办案技术支持典型案例

  •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一批传统工艺市场“打假清源”典型案例,涵盖三件假冒注册商标罪或虚假宣传案例

  • 南京中院一审驳回lululemon针对JU ACTIVE提出的商标侵权诉请,但认定18款服饰设计构成不正当竞争;双方均已提起上诉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吹风机商品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届满后,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和显著识别性的商品装潢仍受《反法》保护

  • 广东江门中院审结一起涉“杜邦”系列商标侵权案:在先使用抗辩须同时满足“双在先原则”与商标性使用两项条件

其他新闻

  • 国家版权局等六部门联合部署开展第五次青少年版权保护季行动:聚焦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网络影视及境内外图书等领域,重点整治未经授权传播、复制和销售作品、利用网络平台实施侵权盗版,以及诱导、教唆青少年偷拍盗录和传播院线电影等行为

  • 国家版权局:版权产业已成为我国创新发展的新引擎,“十五五”期间要加快完善版权顶层设计、持续加大版权保护力度、不断强化版权转化运用,并进一步扩大版权国际合作

  • 国家统计局:2026年1至7月,全国知识产权产品投资增长9.1%,知识产权产品投资占全部投资的比重为14.8%,比上年同期提高2.1个百分点,拉动全部投资增长1.2个百分点,已成为带动全部投资增长的重要力量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示2026年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创建对象名单:涵盖河北顺平桃、浙江安吉白茶及湖北孝感米酒等20个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创建对象

  • 上海长宁法院:被告人倒卖“无限时间破解版”华为运动健康APP 3000余次牟利,构成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上海虹口法院:教培机构通过企业微信向不特定公众发送盗版网课以吸引潜在客户,构成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被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1.5万元

  • 全国首个完全虚拟人音频数据产品实现“确权”:上海哔哩哔哩科技有限公司(B站)旗下知名虚拟歌手洛天依的“洛天依音频数据集”,成功获得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证书



重点关注


最高法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知识产权侵权、人格权益保护及“AI幻觉”责任认定等裁判规则


《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首部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共分为5个部分、24条,依据《民法典》《著作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民事诉讼法》等现行法律,对涉人工智能侵权、知识产权、人格权益、消费者权益、产品责任、自动驾驶、诉讼程序及刑事责任等问题提出裁判指引。《意见》中与知识产权保护、人格权益及“AI幻觉”相关的核心要点如下:


  1. 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害著作权的责任认定规则: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被诉侵害他人著作权的,相关被诉主体不得仅以被诉内容由人工智能生成为由主张免责。法院应当根据人工智能技术及商业模式的特点、开发者、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在内容生成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训练数据由何方提供、各方采取的必要措施及获利情况等因素,判断相关主体的控制能力、注意义务、主观过错及过错程度,并据此合理划分侵权责任。


  2. 细化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权利人向人工智能服务开发者或者提供者主张著作权侵权的,应当初步证明被诉侵权内容由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并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开发者或者提供者提出不侵权抗辩的,应当就模型训练数据来源、训练过程及运行模式等由其掌握的事实举证,必要时还应提供相关科学理论依据。人工智能使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先作品,仍利用人工智能生成与该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内容,且不存在合理使用等免责事由的,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3. 规制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图文、视频或虚拟人物形象,实施仿冒、虚构流量和用户好评,或者通过AI换脸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误导消费者或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相关行为构成仿冒侵权、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4. 暂未规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及模型训练使用作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以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训练人工智能大模型应如何定性,目前仍存在较大分歧。因此,《意见》暂未对上述两个问题作出规定,相关裁判规则有待结合技术发展及司法实践进一步探索。


  5. 依法规制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名人带货”: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名人进行商品推广,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构成欺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相关主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6. 加强对肖像、姓名、声音、名誉和隐私等人格权益的保护:未经自然人同意,利用人工智能处理其姓名、肖像等信息,生成能够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予以使用或者公开的,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侵害;未经同意将自然人的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语调及发音风格生成可识别的合成人声的,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意见》亦对利用人工智能追踪、分析个人公开信息以获取、泄露或者公开私密信息,以及“网络开盒”“人肉搜索”等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作出规范,并明确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可以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7. 明确“AI幻觉”及恶意诱导生成侵权内容的责任边界: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动生成侵害人格权益的内容,经权利人通知后,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停止生成等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用户通过输入侵权提示词等方式恶意诱导生成侵权内容并造成损害的,由用户承担侵权责任;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停止生成相关内容、屏蔽生成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的,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 不得以“AI幻觉”或者技术中立为由免除诉讼责任:诉讼参与人应当核实其提交的证据、诉讼文书和案例检索报告,说明使用人工智能辅助的情况,并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利用人工智能捏造案件事实、进行虚假诉讼或者伪造证据的,法院可以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内容外,《意见》还涉及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进行模型训练、算法差别待遇、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名人进行商业推广、人工智能产品缺陷、自动驾驶事故责任、开源软件责任、人工智能相关发明创造的专利授权确权、技术合同履行及数据使用规范等问题,并要求完善技术事实查明、证据审查、审判指导及部门协作机制。


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印发《关于商标行政复议网上申请功能上线的通知》


《通知》旨在推进商标行政复议业务数字化办理,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及第三人提供网上申请、材料提交、文书接收和案件回复等功能。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上申请服务系统提交商标行政复议申请,并在线办理撤回申请、提交补充材料、接收补正通知及法律文书等事项。商标行政复议网上申请功能的核心要点如下:


  1. 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上申请服务系统,在“商标申请业务—商标行政复议—商标行政复议申请”栏目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在每件申请中上传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在线查询、下载及撤回申请: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可以通过“我的账户—申请管理—已提交”页面查询、查看及下载已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对于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的案件,申请人还可以在案件审结前在线提交撤回申请,但撤回申请书须由申请人或具有相应代理权限的商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3. 在线提交补充材料及补正回文:因案件审理需要,经行政复议人员联系确认并开放相应通道后,申请人可以在线提交补充材料。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其补正通知书将以数据电文形式送达,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系统提交补正回文;一份补正通知书涉及多个案件的,可以选择相关案件一并回复。


  4. 支持行政复议第三人在线答复:对于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第三人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后,可以选择书面答复,也可以凭第三人名称和绑定码在网上申请系统完成案件绑定,并在线填写答复信息、上传相关材料。


在线提交补充证据并接收法律文书:申请人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的《行政复议补充证据通知书》后,可以选择以纸质方式或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补充证据。对于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申请或答复的案件,延期审理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将以数据电文形式送达,当事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在线查看和下载。


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最高检印发五件知识产权检察办案技术支持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五件典型案例涉及技术秘密、假冒注册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方法发明专利权等领域。具体包括:


  1. 夏某铭、李某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浙江恩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电容耦合无线传输技术系CT滑环的核心技术,并通过签署保密合同、开展保密培训和设置系统权限等措施予以保护。李某在该公司任职期间,将CT滑环相关图纸等技术资料下载并复制至U盘,离职后将相关资料披露给新成立的竞争企业用于产品研发。经鉴定,涉案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且与李某所持资料具有同一性,合理许可使用费为人民币1156.32万元。嘉兴市秀洲区检察院通过哈希值比对、特殊格式图纸转换和电子证据智能审查,还原李某获取、复制和披露技术资料的过程;同时邀请技术调查官审查涉案技术密点及非公知性,并对合理许可使用费评估报告进行实质审查。四名被告人自愿赔偿权利人损失共计人民币421万元,最终均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2. 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某雷等六人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案

    瑞某公司自主研发某香料生产工艺,并采取技术分级管理、生产区域物理隔离及签署保密协议等措施。张某雷等人离职后设立鸿某公司,未经许可在相关香料产品上使用瑞某公司的注册商标,并通过偷拍、微信转发和制作手写摘要等方式获取、披露涉案生产工艺。经评估,相关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为人民币1155.3万元。针对部分技术信息已在公开资料中出现、相关发明专利是否已公开涉案工艺,以及手写摘要与完整操作规程是否具有同一性等争议,山东省滕州市检察院层报山东省检察院委托技术调查官进行实质审查。技术调查官认为,组合性技术信息应从整体上判断其非公知性,部分单项信息公开不当然导致整体技术方案丧失秘密性;技术信息的同一性也不要求篇幅、文字和格式完全一致。检察机关据此追诉单位犯罪并提起公诉。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张某雷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维持其他判项。


  3. 钟某峰侵犯著作权、非法经营案

    钟某峰经营的公司购买通过破解、复制他人证券交易软件核心接口程序制作而成的接口程序,将其嵌入自有软件并部署于服务器,使客户能够绕过原软件的技术保护措施,非法接入证券公司服务器进行自动化交易,并收取接口使用费人民币300余万元。该公司还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3000余万元。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通过程序剥离、代码比对、模拟实验和技术调查,查明权利软件采用程序加壳和实时完整性校验两重技术保护措施,被告软件则通过脱壳、篡改检测代码、劫持系统安全策略及伪造客户端指纹等方式绕过相关措施。检察机关据此在非法经营罪之外追加认定侵犯著作权罪。一审法院最终决定对钟某峰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赵某侵犯著作权案

    赵某运营某动漫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技术解析服务使用户无须跳转至权利人网站,即可直接在该动漫网站观看《秦时明月》《哪吒传奇》《猪猪侠》《海贼王》《名侦探柯南》等中外动漫影视作品,并通过投放收费广告营利。经查,赵某以“盗链”方式传播视听作品2100余部、3万余集。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恢复被删除或隐匿的服务器日志、浏览器记录及移动终端操作痕迹,结合跨设备电子数据关联分析,确认赵某系涉案网站运营者;同时通过技术审查查明,涉案网站虽未将作品存储于自身服务器,但通过调用第三方解析接口,使公众能够直接从该网站获得并观看相关作品,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审维持原判。


  5. 某甲与某建工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裁判结果监督案

    某甲系“古建彩绘的制作方法”发明专利权人,以某建工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专利方法为由提起诉讼,并申请证据保全和司法鉴定。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某甲未提交充分的初步证据证明某建工公司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先后驳回其诉讼请求和上诉,其再审申请亦被驳回。某甲向最高检申请监督。最高检审查后认为,涉案彩绘图案附着于某建工公司管理使用的建筑物,相关施工方法亦在该公司控制范围内,某甲客观上难以自行取证。最高检依职权组织现场勘验并开展司法鉴定,确认涉案彩绘图案系以丝网印刷方式形成,遂以原审法院未依法调查取证、举证责任分配失当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期间,检察机关安排鉴定人员出庭说明技术事实,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一批传统工艺市场“打假清源”典型案例,涵盖三件假冒注册商标罪或虚假宣传案例


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或虚假宣传的案例共有三件,具体如下:


  1. 案例一: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井某某制作、销售虚假珠宝鉴定证书案——井某某伙同他人大量伪造带有“NGTC”(国家珠宝玉石质检中心)、“中国地质大学”等注册商标的珠宝鉴定证书,先后搭建8个仿冒鉴定机构网站,向2800余名购证人员销售假冒证书230余万张,非法经营数额100余万元。2026年6月,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其余被告人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二年不等。


  2. 案例三: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远浦帆归百货店虚假宣传案——当事人在直播销售瓷器时,宣称相关产品由上世纪十大瓷厂生产或属于“珠山八友”等大师作品,实际为其从当地已经停止经营的直播间购入的瓷器。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对瓷器的生产年代、生产厂家及历史身份等来源信息作出虚假表述,误导消费者。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20万元罚款。


  3. 案例五: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峰智珠宝店虚假宣传销售翡翠饰品案——当事人在直播销售翡翠饰品期间,安排缅甸籍人员假扮送货货主,手持由当事人事先准备的翡翠成品,配合主播演绎送货卖货及互动砍价过程,虚构在缅甸源头现场收货、销售翡翠的场景,使消费者误以为相关商品属于来自缅甸的一手货源。瑞丽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通过虚构销售场景和商品来源对翡翠饰品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瑞丽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8万元罚款。


资料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南京中院一审驳回lululemon针对JU ACTIVE提出的商标侵权诉请,但认定18款服饰设计构成不正当竞争;双方均已提起上诉


(左图为JU ACTIVE被诉侵权商标,右图为Lululemon涉案商标)


加拿大露露乐檬运动用品有限公司(lululemon)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共同运营JU ACTIVE运动服饰品牌的浙江极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等五个主体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lululemon主张JU ACTIVE使用的相关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仿制其20款服饰设计,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五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964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36万元,合计人民币2000万元。


南京中院一审认为,JU ACTIVE被诉标识与lululemon涉案商标在形状、呼叫及含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整体视觉效果不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即可区分,不会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被诉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法院据此驳回lululemon的全部商标侵权诉讼请求。不过,法院认定JU ACTIVE涉案的18款服饰设计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相关被告赔偿lululemon人民币260万元。


JU ACTIVE创始人黄皓锐于2026年9月4日向媒体表示,JU ACTIVE已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于当日获悉lululemon亦已提起上诉,其同时表示lululemon在二审中仍主张赔偿人民币2000万元。截至相关文章发布时,lululemon尚未就其是否提起上诉回应媒体问询。


资料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吹风机商品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届满后,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和显著识别性的商品装潢仍受《反法》保护


原告A公司系吹风机领域的国际知名企业,持有“戴*”“DY***”等注册商标,其T型锤状吹风机的整体装潢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辨识度。被告B公司生产、销售一款T型吹风机,被告C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店铺销售该产品。A公司认为,被诉产品在各部分形状、结构、排列组合及配色方案等方面与其T型吹风机的商品装潢相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令B公司、C公司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A公司相应经济损失。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A公司主张保护的T型吹风机装潢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和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反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被诉产品与A公司产品在各部分形状、结构、排列组合及独特配色方案等方面的构成要素基本一致,设计风格和整体视觉效果亦基本无差别,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难以区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B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产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进一步指出,A公司就涉案T型吹风机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虽已届满,但该商品装潢经过市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识别性,仍可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受到《反法》保护,B公司关于涉案装潢已成为通用装潢的抗辩不能成立。鉴于C公司在一审判决后已经注销,法院不再判令其停止侵权,但其股东应就涉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最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和主体予以变更,其余判项均予维持。


资料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广东江门中院审结一起涉“杜邦”系列商标侵权案:在先使用抗辩须同时满足“双在先原则”与商标性使用两项条件


原告杜某公司主营墙面漆、地坪漆及防水涂料等产品,经受让成为“杜邦”“杜邦水漆”等6件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类“涂料(油漆)、粉刷用石”等商品上,最早申请日为2022年7月27日。原告发现,被告漆某某公司在官网、网络店铺及商品外包装上大量使用“美国杜邦水漆”等字样,并突出使用“杜邦”标识,遂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被告辩称,其使用相关标识已获得案外人美国杜某公司的授权,该境外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注册成立,早于涉案商标申请日,故美国杜某公司对“杜邦”标识享有在先使用权,被告作为被许可人有权继续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官网、网络店铺销售页面及产品上使用“美国杜邦水漆”等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被告不服并提起上诉。江门中院二审指出,在先使用抗辩的成立须符合“双在先原则”,即被诉侵权人实际使用涉案标识的时间既早于权利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也早于商标注册人使用权利商标的时间;同时,相关标识须经过商标性使用并已产生一定影响。被告与美国杜某公司虽由同一法定代表人控制,但二者均为独立法人,主张在先使用抗辩的主体原则上应与实际在先使用主体一致,商标在先使用权亦原则上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江门中院进一步指出,即使将美国杜某公司的相关行为纳入考量,被告提交的证据仍不足以证明涉案标识在原告商标申请日前已投入实际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其中,商品包装设计、淘宝店铺开通及域名设计等仅属于准备使用行为,不能证明相关商品已经进入市场销售;自行制作的销售合同无法确认真实性及形成时间;相关发票虽形成于涉案商标申请日前,但交易产品均未包含“杜邦”字样,无法证明与被诉标识的关联。相关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未达到待证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因此被告的在先使用抗辩不能成立。最终,江门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资料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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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版权产业已成为我国创新发展的新引擎,“十五五”期间要加快完善版权顶层设计、持续加大版权保护力度、不断强化版权转化运用,并进一步扩大版权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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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2026年1至7月,全国知识产权产品投资增长9.1%,知识产权产品投资占全部投资的比重为14.8%,比上年同期提高2.1个百分点,拉动全部投资增长1.2个百分点,已成为带动全部投资增长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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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示2026年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创建对象名单:涵盖河北顺平桃、浙江安吉白茶及湖北孝感米酒等20个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创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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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宁法院:被告人倒卖“无限时间破解版”华为运动健康APP 3000余次牟利,构成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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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口法院:教培机构通过企业微信向不特定公众发送盗版网课以吸引潜在客户,构成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被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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