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柬埔寨海关与消费税总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柬埔寨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于2026 年 9 月 15 日正式实施。现将核心事项公告如下:
中柬 AEO 互认核心内容
一、互认范围
中国海关与柬埔寨海关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具体而言,柬埔寨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柬埔寨海关认证的 AEO 企业。
二、便利措施
双方海关在进口通关环节为互认 AEO 企业提供以下优待:
- 适用较低的进口查验率;
- 对需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
- 指定海关联络员,专项沟通处理通关问题;
- 在主要基础设施恢复后,最大程度保障对方 AEO 企业货物快速通关。
AEO 编码申报操作指南
中国出口至柬埔寨
中国高级认证企业向柬埔寨出口时,须将 AEO 编码告知柬方进口商,由其按当地规定申报。编码格式为:AEOCN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9—17 位(示例:AEOCN123456789)。
中国自柬埔寨进口
中国企业从柬埔寨 AEO 企业进口时,须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栏及水/空运舱单“发货人 AEO 企业编码”栏填写柬方编码。编码格式为:国别代码(KH)+ 7 位企业编码(示例:KH2025008)。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