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财管运行局负责人裴仁佺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指出,《关于加强中小企业回款难问题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央企发挥表率作用提出了专门要求。接下来,中央企业将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及时支付;今后更要把对中小企业现金支付作为一条“硬杠杠”坚持好,同时结合自身实际对大型企业保持合理现金支付比例,推动沿业务链条传导,并严格“票证”使用,严禁新开 6 个月以上“票证”;将督促央企带头遵守所在行业领域规定,率先在合同中明确四项关键要素,率先响应并践行行业及时支付倡议等。
这是国资委对 24 号文的最新回应,意味着未来中央企业除遵循 24 号文规定外,还需遵循其所在行业的支付规定。
由于供应链金融和商业保理横跨产业、金融、产业链供应链(保障中小企业利益)、数字平台、国资等多个领域,其监管涵盖金融、国资、产业、产品及数据等多个方面。未来产业监管或将成为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最大约束和最重要的合规边界底线。
来源:供应链行业观察
以汽车行业为例,在经过一年酝酿后出台了行业型支付规定,这也是此次 24 号文背景下的首个行业型支付规定。
9 月 7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推动汽车企业规范供应商账款支付 优化账期管理的通知》,就整车汽车企业供应商账款支付及账期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此前,国务院常委会曾提出分行业明确合理账期和支付条件。相信此次《通知》的印发,将为未来其他行业明确合理账期和支付条件确立可供借鉴的标准。
《通知》明确了汽车企业足额支付的标准:通过非现金方式(银票除外)的支付,不被视为足额支付;支付时间以汽车企业现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签发时间为准。
这意味着,过往签发票据、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行为均无法被视作足额支付。
《通知》还明确了账期起算的标准:供应商账期自供应商交付货物、工程、服务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对连续性供货(月度供货次数 2 次以上)的供应商,合作双方可协商确定连续供货周期(原则上不应多于 1 个月),每个供货周期结束后即对该周期内的交付货物进行集中对账,自该供货周期的中点时间到完成账款支付的时长,不应超过账期的上限。
这一规定进一步限制了核心企业通过拖延验收进而拖延支付的操作空间。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其他款项支付及使用非现金支付的规范。
以该《通知》为起点,未来分行业《通知》或将陆续印发,这对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供应链金融确权产品或产生深远影响。叠加央行等对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严监管,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应用场景及使用意愿强的核心企业数量或将大大减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