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138 号
中柬 AEO 互认,9 月 15 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柬埔寨海关与消费税总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柬埔寨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自2026 年 9 月 15 日起正式实施。公告核心内容如下:
01
PART
互认范围与通关便利
MUTUAL RECOGNITION · BENEFITS
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国海关、柬埔寨海关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柬埔寨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 AEO 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柬埔寨海关 AEO 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 AEO 企业。
四项通关便利措施
中国海关、柬埔寨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向互认的 AEO 企业提供如下便利措施:
适用较低的进口查验率。
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
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 AEO 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
在主要基础设施从贸易中断恢复后,致力于在最大程度上为进口自对方 AEO 企业的货物提供快速通关。
02
PART
出口柬埔寨:亮出 AEO 编码
EXPORT · AEOCN CODE
中国高级认证企业向柬埔寨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 编码(AEOC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9—17 位主体标识码)告知柬埔寨进口商,由其按照柬埔寨海关规定申报。
示例AEOCN123456789
✦ 申报之后
柬埔寨海关确认中国海关 AEO 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03
PART
进口柬埔寨货:填报两处编码
IMPORT · KH CODE
中国企业自柬埔寨 AEO 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两处栏目填写柬埔寨 AEO 企业编码:
进口报关单
“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
水、空运货运舱单
“发货人 AEO 企业编码”一栏。
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KH)+7 位企业编码”:
示例KH2025008
中国海关确认柬埔寨 AEO 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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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出口主动告知 AEOCN 编码,进口规范填报 KH 编码,查验率更低、查验更快。
—— 海关总署,2026 年 9 月 11 日

